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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实务探究

公司与并购重组

引    言

近日我国A股上市公司2023年度年报披露收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合称“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先后披露了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概览,显示2023年度随着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价趋于价值回归,多家A股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回购计划,释放上市公司经营向好的积极信号,不断提升股东持股信心。股份回购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亦是国际通行的上市公司优化治理结构和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本文拟通过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监管规则体系、股份回购的适用条件、股份回购的流程及信息披露要求、股份回购的监管案例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股份回购规则和合规地实施股份回购。


一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监管规则概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由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除《公司法》《证券法》外,上市公司日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在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及自律监管指南中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主要规则体系如下:



注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中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告要求为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注2:《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中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告要求为第二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展公告,第二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注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中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告要求为其他事项类第7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相关公告格式。


注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告要求为第42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相关公告格式。


注5:《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告要求为第41号上市公司竞价/要约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格式模板,第42号上市公司定向回购方案公告格式模板,第43号上市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格式模板,第44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结果公告格式模板。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监管规则在层次上由证监会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制定并构建了股份回购的基础规则与指导意见,沪深北证券交易所通过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与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对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要求进行细化,从而实现了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效衔接。


二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沪深北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仅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规范性条件:


笔者注意到,自2023年以来我国A股上市公司股价趋于价值回归,“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增多,市场上亦有将该等情形下的回购称为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根据最新的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不适用上述“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的条件要求,为新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提供了政策便利。


此外,上市公司实施“护盘式回购”,除上市公司符合上述基本规范性条件外,监管部门还要求上市公司在股价方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实施股份回购,只有在满足监管规则要求的情形下才能实施股份回购。特别地,上市公司在实施“护盘式回购”情形下,除满足监管要求的上市公司基本规范性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稳定公司股价之迫切需要。


三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股份回购的自律监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笔者根据股份回购的最新监管规则,梳理和归纳了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一)董事会征询中小股东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触及实施“护盘式回购”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笔者注意到,该项要求系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新增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触及实施“护盘式回购”情形下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该项规定并未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其听取中小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情况。经笔者检索上市公司的公告,目前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实操过程中,上市公司亦未主动披露其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情况。笔者认为,在“护盘式回购”情形下,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态度表述为“应当”,在目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的强监管趋势下,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好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记录,满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

(二)回购提议人向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股份回购的自律监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提议人可以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此,从监管规则上来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提议人可以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务过程中,多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作为回购提议人向董事会提议,上市公司在收到回购提议人发出的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后,将发布提示性公告,例如:


注:为避免敏感信息,本文案例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均以公司证券简称的首字母拼音代替。


特别地,上市公司触及实施“护盘式回购”情形的,沪深证券交易所要求提议人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上市公司收到符合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北交所则要求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三)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股份回购的自律监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前述情形外的其他三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前述规定可以概括列示如下表:



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务过程中,上市公司实施“护盘式回购”,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回购股份若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亦需要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表决方面上市公司需特别注意,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对回购股份方案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应以特别决议作出,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需注意,根据股份回购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董事会决议和股份回购方案。回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实务过程中,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前后的信息披露时间及公告要求如下: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持续披露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股份回购的自律监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护盘式回购”,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除前述情形外的其他三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市公司回购期间,应当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笔者根据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的进展性信息披露要求归纳列表如下:


(五)回购股份的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股份回购的自律监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针对上市公司实施“护盘式回购”情形取得的已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则需要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上市公司未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上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四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监管情况


根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年度A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概览显示,2023年度共计187家沪市主板公司发布回购计划,累计完成回购金额200亿元;共计146家沪市科创板公司发布152份回购计划,拟回购金额上限达到178.9亿元。2023年度共计53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布股份回购方案,回购金额合计10.69亿元;2023年度深市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共计374家次,回购方案计划回购金额上限达755.48亿元。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经检索上市公司公告,笔者查询到近年来上市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的过程中,因触发违规事项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通过上述监管案例,笔者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主要的违规风险点集中于“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包括因未完成回购计划、回购股份金额低于约定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回购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等情形。根据股份回购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确保回购方案切实可执行。


此外,上述监管案例中还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于窗口期实施回购股票被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的情形,主要系在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之前,中国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在(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等情况下实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然而,笔者注意到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取消了前述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解决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无法回购的现实问题,减少了回购区间限制。


笔者提示,虽然中国证监会取消了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但上市公司因实施“护盘式回购”而产生的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出售时,依然存在禁止窗口期交易的规定,即上市公司不得在如下期间出售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结语

虽然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适度放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条件,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但随着2024年4月4日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发布,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旋律。上市公司在通过实施股份回购的方式践行“提质增效重回报”的理念和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心的同时,应当注意结合上市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股份回购的监管规则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在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发生违规事件。


注释:

[1]2024年4月30日,上交所发布《筑稳向新——沪市主板公司2023年年报综述》和《夯基蓄能 砥砺前行——科创板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概览》,显示2023年度共计187家沪市主板公司发布回购计划,累计完成回购金额200亿元;2023年度共计146家沪市科创板公司发布152份回购计划,拟回购金额上限达到178.9亿元,其中,金博股份、乐鑫科技等20家公司累计实施多期回购计划。


[2]2024年4月30日,北交所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司2023年实现稳健发展》,显示2023年共计53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布股份回购方案,回购金额合计10.69亿元。


[3]2024年5月5日,深交所发布《向“新”而行,以“质”致远——2023年度深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概览》,显示2023年度深市上市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共计374家次,回购方案计划回购金额上限达755.48亿元,实际实施回购金额达443.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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