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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破产重整与清算

前 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律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针对清算制度进行了实践性的优化,引入了简易注销制度和行政解散程序,同时扩大了强制清算申请人的范围,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市场退出渠道。此外,新法还明确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以及不同解散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梳理,并结合新法及其配套措施,深入分析和阐述各类清算制度及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的责任。

一 自行清算制度的调整及优化

(一)自行清算


1. 自行清算的一般流程

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阶段。按照一般的清算流程,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此外,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等手续。

2. 解散清算的触发条件: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对清算条件并未进行实质性调整,保留了此前的清算触发条件。

3. 新增公示义务: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新增公示义务要求,“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根据此项规定,公司一旦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必须在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这不仅增强了公司在执行解散程序时流程的透明度,而且通过要求公司主动向外界披露解散信息,显著提升了公众及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解散过程的监督能力。

(二)新增简易注销制度的规定


为了简化中小微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新《公司法》明确引入了简易注销制度,旨在减轻自行清算中时间长、手续繁多的负担。

1. 简易注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如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此过程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若公告期满无异议,公司可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若股东的承诺与事实不符,需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简易注销制度的实施标准

在实践中,简易注销制度已经有了具体的执行标准,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注销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正面判断标准: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规定,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包括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所有债务,不涉及未结清的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应缴税款等。

负面判断标准:若企业处于以下任一情况,不适用简易注销:需审批的注销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名列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被冻结或出质、持有权益性或债权性投资、未完成所得税清算、处于法律诉讼或仲裁中、行政处罚未完结等情况。

通过上述规定,新《公司法》旨在提供一种更高效、透明的清算和注销路径,使企业能够便捷地退出市场,同时确保相关责任的明确和债务的妥善处理。

3. 简易注销制度的具体流程

针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流程申请注销:

(1)启动公示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录“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的意向及全体投资人的承诺等信息,公示期限为20天。

(2)异议提出与处理

在公示期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均可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阐述理由。一旦公示期满,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异议。

(3)税务部门的审核与确认

税务部门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注销信息,并依据规定程序查询税务及社会保险情况。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常不会提出异议: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并且无其他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 已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并完成发票缴销的纳税人;
  • 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

(4)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如果公示期内无异议,企业可在公示期结束后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时限,但总时限不超过公示期结束后50天。在公示后,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4. 特别注意事项:简易注销制度下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考虑采用简易注销制度时,需要特别关注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依照规定,股东必须对公司无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作出明确承诺。在中国,这种承诺书通常有标准模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承诺内容包括:“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法失信行为,全体投资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若股东对公司拟注销前的债务情况的声明不实,他们需要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打算使用简易注销制度,股东应仔细核查公司的债务状况。这一点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尤为重要,特别是那些引入了中国股东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往往对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和财务账目了解不足。在制定撤退策略时,应该认识到简易注销制度可能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特别是那些股权结构复杂或财务问题未完全清理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采用标准的清算程序。虽然这种方法可能耗时更长,但它能更全面地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从而避免注销后可能对股东造成的潜在风险。总之,选择合适的清算方式不仅关系到法律合规性,也关系到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责任清算。

二 强制清算制度及破产手续


强制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两种形式。行政决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包括特定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及股东申请。

(一)行政解散的更新规定


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主动启动公司注销登记程序的规定。但,即使公司被注销,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仍然存在,不会因注销而消除。

1.行政解散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增强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对长期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的公司主动发起注销的权力。具体在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2.强制注销制度下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即便公司被强制注销,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依然存在。新《公司法》特别指出,公司的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如果清算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清算职责,从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这些规定,新《公司法》旨在确保即使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也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强化了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的透明度与执行力。

(二)完善司法解散:利害关系人及股东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1.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另外,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分析

上述条款的修订扩大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申请人范围至利害关系人,这一变更旨在更有效地保障相关各方的利益,并尽量减少因清算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此外,对于那些由于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等原因而必须强制解散的公司,法律增加了由作出相关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情形。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推进公司的清算过程,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通过这些调整,新《公司法》强化了法院在处理公司清算中的积极角色,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也提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法制的完善。

(三)清算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为清算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款,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旦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清算组应将所有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这一过程确保了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能够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来处理剩余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程序本质上是以尽可能全额偿还债务为目标。因此,当企业满足破产条件且现有的债务清偿方案无法实现债务全额偿还时,清算组应及时采取行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启动正式的破产程序。这一机制不仅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 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及所应承担的责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在公司解散过程中,相关责任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一)明确清算义务人为董事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二)明确清算义务人怠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责任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成立清算组的法律责任。如果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能成立清算组,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些修订,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确保了在公司解散时,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这些规定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市场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三) 明确清算组的忠实义务责任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法律义务,特别是在增强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和责任明确性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明确化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职责时,不仅需要保持对公司的忠诚,还必须展现出应有的勤勉。这意味着清算组成员在处理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财务和法律事务时,应当以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遵守高标准的职业行为准则。

2.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

如果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其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从而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失,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由于清算组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清算组成员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他们在执行清算职责时的行为能够得到恰当的法律约束和监督。

通过这些规定,新《公司法》旨在提升清算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所有相关方在公司解散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这也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强化了对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要求,确保他们能以最大的责任心和专业性完成清算任务。

(四)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成员的履职的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公司清算过程中责任主体的界定带来了更明确的规范。在此框架下,公司清算责任主体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清算义务人(董事):

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着依法启动并推进清算过程的责任。如果董事未能履行或违反了法定的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损,他们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及时组建清算组或处理清算事务导致的公司资产贬值或损失。

2.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负责执行具体的清算事务,他们必须遵循忠实和勤勉的原则行事。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了这些原则,从而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他们同样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投资者间如因清算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清算进程拖延时,新《公司法》的规定尤为重要。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在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成立清算组或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此避免可能的法律责任。

此外,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应:

  • 充分了解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
  • 熟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
  • 及时接收并妥善管理公司财产、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清算任务,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性。

通过这些措施,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可以确保在清算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减少因清算不当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四 结语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为企业结束经营活动并退出市场提供了详尽的指导和新的法律框架。清算程序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种形式。新《公司法》不仅在自行清算中纳入了实践中的简易注销制度,同时在强制清算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定情况下由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启动公司注销的新机制。

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而言,股东现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灵活选择采用常规的解散清算程序或是更为高效的简易注销手续。特别是对于那些未产生债务或已经清偿完毕债务的外商投资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提供了一种快速清理公司注册的途径。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依据自身公司具体情况做出最适合的退出决策的可能。

在涉及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者无法与中国投资者就解散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采用强制清算或申请破产手续。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合法且符合规定的方式,以便在必要时可以有效地退出中国市场。

通过这些改革,新《公司法》增强了对企业退出市场过程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市场的健康运作,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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