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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前风险自查及路径选择专题之一:公司清算前进行风险自查的必要性 | 大成·实践指南

公司与并购重组

公司因经济形势变化,产业落后,持续亏损等原因走向经营终结时,对其及时进行规范的清算并注销是控制投资者风险、高管任职风险的最佳方式。《公司法(2023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公司投资者、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规清理产能落后、亏损、停工停产或没有经营业务的公司在目前经济及法律环境下显得尤为迫切。


本系列文章以的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实践经验,对公司清算前风险自查及清算方案选择中需关注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予以梳理,希望给有清算公司需求客户和朋友一个快速获取所需法律知识信息的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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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专题系列文章第一篇,我们从拟关停公司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及时清算以及清算前风险自查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I

公司清算前进行风险自查的必要性


公司及时进行清算注销的必要性


已经停止经营业务的公司存续期间需完成的最低管理工作要求包括:


1.需保留固定联系地址


需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按期报送相关年度报告,须租赁固定的联系地址。如未能按期报送报表或经营地址无法联系到公司,则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定期申报纳税


公司主体存续期间需聘请人员代理记账及定期申报纳税。如未能按期申报纳税,则税务账户可能被税务部门列入非正常户,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以及后续注销程序的便利性。


除上述最低限度的管理工作以外,已停业公司还可能因经营期间签署的合同、债务陷入法律诉讼。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对已停业且没有特殊用途公司的最佳处理方式是完成清算并进行注销登记。目前公司清算主要有三种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公司及公司股东需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选择合适方式进行清算。


合理规划清算注销成本与时间


1.合理规划清算程序时间及所需成本


作为拟清算公司及其股东,合理防范风险、降低清算成本、缩短清算程序时间系对公司清算工作的基本诉求。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三种清算程序适用条件、所需花费的成本、时间各不相同。同一种程序下,不同的公司也会因为自身的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成本和周期。


2.控制清算风险


对拟清算公司进行风险自查,可以根据公司的资产、劳动用工、债权债务以及各项风险等相关情况制定清算方案,选择合适的清算程序以及判断清算程序的走向。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司的自身情况,预估处理各项清算事务所需时间。


提前解决可能影响清算程序进度的问题


1.提前完成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工作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耗时最长,不确定性最大的工作包括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及职工安置。如公司并非处于无人管理、财务资料不全的情况,在清算前能够更加灵活且高效的完成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工作。


2.进行债务和解避免破产


如在清算前发现公司存在轻微资不抵债的情况,提前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打折、代偿、分期等方式完成债权清偿,则可以避免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速度较快的自行清算程序实现公司注销登记。


3.灵活处置对外股权投资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不允许尚存在对外股权投资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如公司存在需同时清理的对外股权投资,可选择提前将对外投资的公司清算注销或转让股权。


对股东义务进行梳理,防范股东责任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了股东出资期限限制以及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并强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可能产生的责任。


如公司进行自行清算,清算组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只要能够顺利形成合法有效的清算方案并完成债务清偿,债权人、小股东等利害关系人追究股东责任的风险较小。但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清算组和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股东因其出资、清算等义务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较大。


防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风险


在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管理人均会对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核查进入清算程序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相关职责等情况。在启动清算程序前,对可能得高管履职风险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合规性调整,防范高管履职风险。



结语


开展清算工作前对公司整体进行风险自查时高效完成清算程序,防范各主体清算风险的必要程序。本文在此仅对清算工作中常见的工作要点及风险进行了简要列示,希望对有相关法律需求的朋友有一定启发。后续系列文章我们将就公司自查要点、清算程序中各项工作的常见工作方案、清算程序选择问题进行讨论,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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