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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完善中国保险公司风险化解立法(下篇)| 大成·实践指南

金融

目 录


一、 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简介


二、 接管前的工具


(一) 行政监督

(二) 扣押令


三、 接管行动


(一) 保护令

(二) 恢复令

  1. 理由

  2. 恢复令的内容

  3. 与担保协会的协调

  4. 恢复计划

  5. 为计划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手段

  6. 该计划必须规定对财产账簿和记录的处置

  7. 终止恢复计划

(三) 保护和恢复的共同考虑因素

  1. 有待解决的问题

  2. 业务问题

  3. 保险公司的出售

(四) 清算

  1. 清算令

  2. 对政策的影响

  3. 清算人的权力和职责

  4. 接管人的诉讼理由

  5. 通知

  6. 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

  7. 附属程序——跨州或跨境清算


四、 结语


*本篇为系列文章的下篇,将详细讲述美国保险公司接管行动中的清算部分内容。


接管行动


(四)清算


当存在《保险公司恢复和清算示范法》(IRMA)第207条规定的任何理由时,或者如果公司处于恢复或保护状态,监管机构认为进一步尝试恢复或保护保险公司将大大增加投保人或公众的损失风险,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令。在清算中,清算人必须确定债权人,并按照法定的优先次序调集和分配资产,解散保险公司。


1.清算令


一旦提出清算申请,公司将有机会为自己辩护,这可能会导致审判或证据听证。如果法院确定监管机构已经充分证明了任何一个法定的清算理由,它应发布清算令,指定监管机构为保险公司的清算人,并赋予清算人对保险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记录的所有权。该命令使清算人能够在法院的全面监督下控制保险公司的各方面业务。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和/或股东可以对清算令提出上诉。


大多数州的法规规定,一旦发布命令,保险公司、债权人和保单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责任都将在清算令生效之日被确定。各州的法规可能会描述清算令对破产保险公司合同的影响。


清算令生效后,接管人被赋予保障、管理和分配财产资产的职责。履行这些职责的权力是由清算令和州接管法规规定的。清算令必须包括某些其他项目,这些项目应根据保险公司所在州的适用法律来确定。这些项目通常包括以下规定:任命清算人;按照州法规的规定划定清算人的权力;立即将保险公司的所有账簿、记录和资产交付给清算人;以及禁止其他各方对清算人、保险公司或投保人采取行动。此外,它还可以规定向投保人发出通知和取消保单。如果可以启动担保协会接入,那么对于财产和意外担保协会来说,清算令必须包括对破产的认定;在某些州,对于人寿和健康担保协会来说,可能也需要对破产的认定。


2.对政策的影响


保单义务的取消在财产/意外保险公司的义务和人寿保险公司的可取消义务方面提出了几个法律问题。一般来说,法院会执行清算时取消保单的法规。有几个案例考虑了投保人的索赔如果在命令中规定的禁止日期之后提出是否会被接受的问题。法院认为,清算令有效地取消了未完成的保单,并确定了对破产保险公司的债务的确定和索赔的日期。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示范法案规定了人寿、健康和年金保单的延续性。通常情况下,人寿和年金合同(以及在较小程度上的健康合同)被转移到有偿付能力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3.清算人的权力和职责


清算人被法规和/或法院命令授予某些权力,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将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归于接管人;

  • 授权接管人调集资产;

  • 授权接管人以接管人的名义或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和辩护;

  • 禁止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在同一司法管辖区还是其他地方;

  • 任命一名或多名特别代表;

  • 授权在必要时保留律师、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家;

  • 授权出售、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保险公司的资产;

  • 以保险公司的资产为担保进行的借款;

  • 与担保基金和协会进行协调;

  • 必要时,与NCIGF和/或NOLHGA进行协调;以及

  • 订立和取消合同。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认为,清算人一般是站在破产保险公司的立场上,拥有与保险公司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几个案例集中讨论了清算人的具体职责。这些案例允许清算人对拖欠破产保险公司的任何无法收回的或有疑问的债权进行重组或出售;取消对欺诈性转让的确认;作为破产保险公司财产的法定接管人;出售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用保险公司的资产开展业务;并控制作为抵押担保的债券和抵押贷款。


4.接管人的诉讼理由


接管人应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公司破产的任何原因。保险公司破产的典型原因有:


  • 资本不足;

  • 无法收回的或虚报的资产;

  • 承担风险的损失准备金不足;

  • 挪用或不当处理属于保险公司的资金;

  • 涉及再保险的问题,例如,破产、纠纷、可收回性等;

  • 无利可图的业务范围/疏忽的承保;

  • 有风险的投资;

  • 欺诈性交易;

  • 未能对代理人进行监测;以及

  • 董事和/或高管的管理不善。


在检查保险公司的账簿、记录和资产时,接管人应仔细审查和分析与所有关联公司的财务交易。


由于一些州的诉讼时效较短,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确定是否应该对前董事、高管和顾问以及对破产财产的某些债务人提出潜在的诉讼。NAIC和FBI已经制定了一份调查表,供接管人在向美国司法部报告欺诈和其他白领阶层犯罪时使用,以便启动刑事调查。


5.通知


大多数州的法规规定了针对现有及潜在债权人的通知的最低要求。接管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每个管辖区的监管机构;受影响的担保基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及投保人。清算人也可能被要求通过出版物发出通知,通常是在保险公司主要营业地所在县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潜在的索赔者需要在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提出索赔。当索赔人声称没有收到清算的通知时,可能会产生争议。处理这一问题的案例取决于具体事实。如果接管人应该知道索赔人的存在并且应该通知而未通知,法院就允许逾期索赔。


6.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


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法院规定了对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提出索赔的最后期限。在IRMA中,除非被接管法院延长,否则该日期不得晚于清算令生效后的18个月(IRMA,701(A))。清算人应允许索赔人在某些情况下提出逾期索赔(IRMA,701(B))。如果索赔人确实满足了提出逾期索赔的标准,该索赔将被置于较低的分配优先权之下(IRMA,801(1))。在IRMA之前颁布的一些法规可能规定这种索赔被禁止参与分配。


7.附属程序-跨州或跨境清算


保险公司的清算是由保险公司住所所在州的接管人进行的。然而,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几个州都有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获得营业执照的州可能被授权建立辅助接管机构。辅助接管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该州的资产来资助。NAIC示范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在一个以上的州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被接管时产生的一些州际问题。示范法承认国内清算人的核心作用和辅助接管人的作用。根据一些法规,另一个州的监管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任命一个破产保险公司的辅助接管人。如果州内有足够的资产包括特种存款,或者如果保护债权人的目标或位于该州的投保人授权建立辅助破产管理,监管机构将被指定为辅助接管人,以证明指定的正当性。那些州在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情况下,辅助接管人帮助和协助属地接管人收回这些资产,清算特种存款和担保债权,支付必要的费用,并汇出保险公司资产对属地接管人的余额。


有些法规允许居住在互惠州的索赔人在国内程序或辅助程序中提出索赔。在可能的情况下,住所地和属地的接管人应尝试协调禁止日期和索赔程序。除非辅助程序已经开始,否则索赔人不得在非属国提出索赔。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认为,在没有辅助接管人的情况下,索赔人必须在破产保险公司的属国寻求赔偿。


对破产保险公司的特种存款债权的所有者获得对存款的优先权。特种存款的不足可能会禁止完全解除对特种存款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债权人获得相当于特种存款百分比的债权后分享一般资产。


在涉及一个或多个互惠州的破产管理程序中,支付的优先权成为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互惠国居民的债权都被赋予从一般资产中支付的同等优先权,而不论资产位于何处。当一个或多个互惠国参与接管时,有担保债权的所有者也会受到影响。有担保债权的所有者有权交出其担保,并作为无担保债权人提出其债权。债权中的任何不足之处都被视为对保险公司一般资产的债权,其依据与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相同。


依据IRMA第1001条,对辅助接管的要求已经被削减了,IRMA允许在有限的情况下任命一个辅助性破产管理人。在任何采用IRMA的国家,属地管理人被视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取消了对一个国家是否对等的测试。


结语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美国保险业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也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了保障。虽然保险公司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人,还有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托底。持续的监督和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使得美国的保险公司风险极低,甚至比美国商业银行还要安全。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借鉴美国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制度,完善中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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