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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完善中国保险公司风险化解立法(中篇)| 大成·实践指南

金融

目 录


一、 美国保险公司接管制度简介


二、 接管前的工具


(一) 行政监督

(二) 扣押令


三、 接管行动


(一) 保护令

(二) 恢复令

  1. 理由

  2. 恢复令的内容

  3. 与担保协会的协调

  4. 恢复计划

  5. 为计划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手段

  6. 该计划必须规定对财产账簿和记录的处置

  7. 终止恢复计划

(三) 保护和恢复的共同考虑因素

  1. 有待解决的问题

  2. 业务问题

  3. 保险公司的出售

(四) 清算

  1. 清算令

  2. 对政策的影响

  3. 清算人的权力和职责

  4. 接管人的诉讼理由

  5. 通知

  6. 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

  7. 附属程序——跨州或跨境清算


四、 结语


*本篇为系列文章的中篇,将详细讲述美国保险公司接管行动中保护令、恢复令及二者的共同考虑因素三部分内容。

接管行动


《保险公司恢复和清算示范法》(IRMA)的接管行为具体包括三种:保护、恢复和清算(IRMA,207)。IRMA列出了22个独立的理由,其中任何一个理由都足以发布这三个命令中的任何一个,各州的监管规定基本以此为基础。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不会系统地从一种接管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接管形式,相反,监管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特定时间采取合适的接管形式。


(一)保护令


在一些州,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申请下达保全令(IRMA,301)。保全令的目的是给监管者一个机会来决定对财务受损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的行动方案。在该命令发布后的180天内(如果法院允许,最长可达360天),监管者/保护人必须提出申请,解除保险公司的保护,或向法院申请恢复或清算令(IRMA,302)。


大多数州的法定计划允许监管机构单方面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在这些情况下,诉讼程序被封存并保持机密,直到法院另有命令。允许监管机构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接管保险公司,从而防止潜在的资金挪用和资产流失,而诉讼程序的持续保密性使接管人能够评估保险公司的当前状况。保密性允许接管人在适当的情况下解除保护,并在不为公众所知和对保险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恢复正常的业务运作。


(二)恢复令


监管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州法院申请恢复令(IRMA,401)。恢复可以作为一种机制来补救保险公司的问题,清偿其债务以避免清算,或者为保险公司的清算做准备。


1.理由


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令的理由在各州不尽相同。监管机构必须提出并证明一个具体的法定理由,表明有必要对保险公司进行恢复。


恢复程序是一个正式的对抗性程序,从监管机构提出的诉讼开始。保险公司被送达诉讼传票。保险公司可以作出回应,并且必须被给予听证的机会。当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可以上诉。在一些州,提交上诉声明的时间可能比其他诉讼案件短得多,也许只是几天。


2.恢复令的内容


恢复令任命监管者为恢复者,并指示恢复者扣押保险公司的资产,并在法院的全面监督下管理这些资产(IRMA,401(A))。恢复令可以赋予恢复者对保险公司所有资产、账簿、记录、账户、财产和房舍的所有权,并通常包括禁止未决和可能发生的诉讼的禁令。该命令应提交给法院书记员或契约登记者,以便让债权人和公众了解恢复的情况。


恢复令通常要求恢复者向法院提交报告和说明。IRMA第401条(B)规定,该命令必须要求每半年至少提交一次报告,并包括一份有关制定恢复计划的可能性的报告。


恢复者通常有权采取必要或适当的行动来改革和振兴保险公司。恢复令应暂停董事、高级职员和经理的权力,但恢复者授权的除外。恢复者保留所有未授权的权力(IRMA,402)。


虽然大多数担保协会是由包含破产裁决的最终清算令触发的,但一些担保协会可能只由破产的裁决触发。因此,为了确保担保协会不被无意中触发,重要的是针对保险公司的恢复令不包括破产的裁决。接管人负责执行恢复令中规定的限制、约束和要求。


该命令可能会禁止保险公司承保新业务,或严格限制承保的新业务的数量和类型。同样,当保险公司选择续保时,该命令可能会施加重大限制或禁止续保业务。该命令还可能要求保险公司修改甚至取消某些管理总代理、第三方管理人和总代理协议。该命令还可能暂停赔付,并停止转让寿险合同的现金或贷款价值。


该命令可能会规定,不得取消再保险协议,未经接管人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获得任何新的再保险。


根据该命令接管人将被授权立即扣押保险公司的实物和流动资产,并对这些资产进行清点。此外,该命令可能会暂停向股东、关联公司和子公司支付任何红利。接管人可能会限制新的投资,甚至可能会清盘某些投资。如果监管机构之前讨论过并得到保险公司母公司或股东的同意,该命令可能要求向它们保险公司注入资本。


3.与担保协会的协调


IRMA第405条要求恢复者与因清算令而被触发的担保协会合作。这项新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在清算的情况下,协会能够尽快启动并履行其对投保人的义务。恢复者应向协会提供他们在清算之日所承担的保单义务所需的数据,并应安排与协会会面,如果合适的话,与他们的国家组织会面,以规划清算工作。IRMA包括了一份协会可能需要的数据清单,但最好是由破产管理人和协会就需要什么和可以得到什么达成一致。一般的规则应该是偏向于更多的数据而不是更少的数据。


4.恢复计划


根据IRMA的规定除非接管法院延长期限,否则对所有各方都公平公正的计划必须在恢复令发布后一年内提交。IRMA第403条的C小节列出了对每个计划的四项要求:


1.该计划必须保证每一类索赔人得到的“优惠待遇”不低于这些索赔人在保险公司被清算时得到的待遇,除非索赔人同意接受不同的待遇,或者索赔金额较低;


2.为计划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手段;


3.该计划必须提供足够的财务数据,以使索赔人和接管法院能够评估该计划的成功潜力;


4.该计划必须规定对财产账簿和记录的处置。


403条的D小节提供了恢复者可能希望考虑的其他项目的建议,包括:


1.支付索赔。根据财产资产的充足性和流动性,恢复者可能希望建议在当前的基础上支付行政费用和保单利益索赔,而推迟支付次要类别。


2.将破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


3.对第三方管理人或假定运营商施加监管市场行为标准。


4.聘请第三方管理人或担保协会为恢复者处理索赔。


5.对第三方管理人进行定期审计。


6.为财产的非保单债务确定一个终止日期。


如果股东的权利被放弃,人寿保险公司的恢复计划可以对保单实行留置权,即可以对现金退保或保单贷款实行一年的暂停。暂停的期限可以由接管法院延长。


起草恢复计划时的其他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是否保留保险公司以前的管理层,或安排新的人员担任管理职务;


2.商业计划;


3.为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制定的解决计划;


4.保险公司的营销计划;


5.艰难情形规定;


6.在保险公司被允许承保新业务的情况下的承保计划;


7.继续定期向法院和保险公司获得许可的附属州报告,包括最新的现金流和预测,以使法院能够确定是否应该修改或终止计划,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最终履行其义务。根据IRMA第117条每季度必须向法院提交财务报告,除非这种报告因良好的理由而被免除。税务报告应继续不间断地进行,法定财务报告应继续不间断地进行。


8.恢复者可能希望在有保险公司执照的其他管辖区争取接受该计划。各州之间的协调可以促进向住所所在州存放法定存款,以用于满足投保人和其他债权人的索赔。


9.将保险公司的资本和盈余补充到保险公司获得许可的所有管辖区的可接受水平。这将加快恢复以前被暂停或吊销的执照。


10.收集投机性或非流动性的资产。计划的一个目标应该是将尽可能多的资产减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果有一些资产是投机性或非流动性的,并且恢复者将实现市场价值的负差价,恢复者应该权衡持有这些资产以备将来处置以恢复价值与立即处置以防止价值进一步恶化的优势。反之,恢复者将享受市场价值正价差的资产应时清算。


11.负债的量化和索赔的支付。计划应规定负债的精算理由,包括毛额和净额;再保险公司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信用风险,而这又可能进一步侵蚀资本和盈余,或使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到期的义务。


该计划可能包括暂停索赔,等待以前确定的资产回收,特别是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资产回收。至少,恢复者将希望解决第3类以下保单持有人的暂停支付问题,要么是暂时的要么是无限期的。恢复者作为计划的一部分,根据资产的充足程度,可能希望向法院申请继续支付上级债权人(第1至3类),同时推迟支付下级债权人(第4至9类),以等待计划的成功。通常情况下,次级债权人将接受正式的索赔程序,包括提交索赔证明和法院规定的截止日期,而高级债权人将在正常情况下从财产资产中获得索赔付款。恢复者不妨考虑将任命法院助理作为计划的一部分,以协助及时裁定索赔和解决有关第三类索赔的争议。


12.再保险计划。该计划应涉及继续及时报告和收取再保险收益的重要性,解决悬而未决的争端,制定折算计划,以降低信用风险,促进释放所持有的任何多余资金。


13.保险公司的出售或资本重组。如果计划要求最终将保险公司转回原来的或继任者的管理,恢复者必须了解所在州的所有表格A要求。恢复者应与保险部门密切合作,以确定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以及管理层和拟议的资本重组和拟议的资产的完整性和资格,以实现上述目标。在可能不需要表格A的资本重组中,恢复者将需要仔细考虑这些问题,作为法院批准程序的一部分。


恢复过程的重点是法院批准该计划。IRMA规定,当计划提交给法院时,任何利益方都可以对计划提出反对意见;在法院认为必要的听证会后,它可以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或修改该计划并批准修改后的计划。


提交的文件应包括适用的文件,详细说明拟交易的具体细节,概述计划的历史和目标。该计划还应该处理诸如资本重组、诉讼、决算、债权人的索赔、税务风险、精算分析、费用和开支以及恢复者的解除等问题。


恢复者要向投保人和债权人提供关于计划的听证会和拟交易的具体内容的通知,以便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和回应性诉状。


同样地,如果恢复不可行或不实际,接管人应准备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接管人应组织保险公司的资产、账簿和记录,以确保有序地过渡到清算。因此,接管人应纳入解决以下问题的程序:


  • 支付行政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

  • 通知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

  • 协调数据从保险公司的数据处理系统转移到接收人的系统;

  • 必要时,与担保协会以及全国保险担保基金会议("NCIGF")和NOLHGA协调分发索赔和保单文件和数据;以及

  • 评估人员配置需求。


5.终止恢复计划


如果监管者确定导致恢复程序的原因和条件已经消除,他或她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恢复的命令。由此产生的命令可以允许保险公司的所有人和董事恢复对保险公司及其业务的占有和控制。然而,在归还所有权或控制权之前,接管人必须确保担保基金是完整的(IRMA,901)。


另一种情况是,当恢复失败时,进一步尝试恢复会大大增加保单持有人、债权人或公众的损失风险,这时就需要申请清算。在一些州,当保单支付义务在恢复者任命后被暂停了一定的时间,并且恢复者没有向法院申请批准恢复计划,恢复者必须以破产为由向法院申请清算令。


(三)保护和恢复的共同考虑因素


1.有待解决的问题


接管人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审查可能是为了确定其存在的问题。以下是可能需要解决的潜在关注领域和优先行动的清单:


  • 资本不足;

  • 董事和监管管理不善;

  • 无法收回的资产;

  • 价值最低的资产;

  • 不诚实的或不称职的代理人;

  • 资不抵债或实力不济的再保险公司;

  • 再保险纠纷;

  • 公司间、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

  • 无利可图的生意;

  • 长尾或长期负债;

  • 业务所需的费率增长,以及保险公司从监管当局获得这些增长的能力;

  • 营销;

  • 欺骗性或误导性做法;

  • 保险管理经验;

  • 正在承保的业务范围的理赔调整经验;

  • 有风险的投资;

  • 非认可资产;

  • 软件和硬件问题;

  • 储备金不足;

  • 储备工作;

  • 过度的运营费用;

  • 人员配置问题;

  • 市场行为研究;

  • 无资金来源的代理人的余额或融资票据;

  • 管理保险公司的资产和投资;

  • 信息技术或软件应用的众多/最近的变化,特别是会计、理赔或政策管理系统;

  • 未能收回所有未付的再保险应收款项;

  • 未能从代理人那里收取所有应收余额;以及

  • 未能收取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未决判决。


此外,接管人作为代表就财产提起诉讼,包括优先权;可撤销的转让;欺诈性转让;其他不正当的转让;欺诈行为;董事、官员、管理层和审计师的虚假陈述;以及董事、官员、管理层和审计师的疏忽、严重疏忽和管理不善。接管人还可以使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多样化,与担保基金协调,并为保险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出售或清算做准备。


接管人需要评估哪些资产可以调集,哪些负债可以妥协,以提供足够的现金流来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接管人要防止保险公司产生更多的负债,增大减损或破产。反之,必须确定保险公司的盈利业务,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承保利润、现金流和出售给投资者的可能。应确定是否有机会由所有者、外部投资者或购买者出资,以稳定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问题,直至制定全面的纠正措施计划来保护或恢复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稳定下来,接管人应继续努力调集保险公司的资产,减少未偿债务。


2.业务问题


接管人可能需要定期进行预算预则和现金流研究,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满足其运营需求,并确定需要从投资者那里获得多少资金来资助保险公司的未来运营和满足法定盈余要求。 


盈余保险公司的恢复可能取决于某些资产的估值或保险公司业务簿的未来盈利能力。可能有必要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和法定会计原则(“SAP”)对这些资产进行估值,以确定其在修复、收购、合并或资产出售中的价值。谨慎的做法是根据当前的市场价值编制资产负债表。


可能需要在接管之日,确定接管机构的投资组合的多样化情况。


接管人应评估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的适销性,包括其子公司和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保险公司的业务簿及其代理网络的价值。需要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将承保或限制新的或现有的业务。需要确定业务的优势和劣势。可能需要聘请精算师进行费率研究和其他评估,包括评估新的或待定的法律变化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产品的盈利能力。


为了保持业务账簿的价值,支付索赔和现金退保请求需要由接管人仔细分析。在某些情况下,索赔处理可以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继续进行。在寿险和健康险的破产中,接管人还应该考虑是否应该暂停现金退保、保单贷款和红利。


3.保险公司的出售


在恢复期间,可以考虑将保险公司出售给外部人员。出售保险公司的计划应确定接管人或投资者在任何收购或投资保险公司中应涉及的领域。在拟议的收购中应涉及以下内容:


  • 购买者/投资人的财务稳定性;

  • 购置资金的来源;

  • 收购方的身份和背景;

  • 购买者投资人对法定和监管要求的遵守;

  • 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债权人提供的保护;以及

  • 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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