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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恶意超额保全应对策略 | 大成·实践指南

争议解决

引言:本文将结合笔者团队近期处理的一例恶意超额保全案例,探讨诉讼中,原告恶意超额保全被告财产时,被告的救济措施,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和诉讼后的处理策略。


什么是恶意超额保全?


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损害争议标的或转移资产,致使原告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而致原告的损失无法挽回,法院允许原告在起诉前或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争议标的或被告的财产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其本意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而近年来,因保全形式的多样化、法院对原告保全申请审核的形式化及保全中原告成本的低廉化,以致财产保全制度被恶意利用,作为一种商业竞争或迫使诉讼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和解的手段,其中,恶意超额保全就是恶意保全的一种常见手段,是指原告(保全申请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查封、冻结的财产金额明显超出争议金额,主观上存在恶意,试图通过保全措施给被告(被保全方)造成压力以及扰乱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迫使被告接受原告不合理的诉求。


案例分析


近期,笔者团队就处理了一起恶意超额保全的案例,现分享如下:


某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称“客户”),就某工程项目与其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因工程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分包人在2021年12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标的为3000余万元,后在该案中,法院委托司法审计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显示,客户还需支付的工程款应不高于700万元,但在审计结果出具后,分包人选择了撤诉。


2024年春节前夕,客户突然发现其大量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额度将近1亿元,经与法院确认,最终确定是分包人就相同工程重新提起了诉讼,且第二次诉讼的诉请合计将近1亿元,并据此金额向法院申请对客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在对分包人提交的保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客户名下的大量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适逢春节假期,客户有大量施工费用需要支付,该等财产保全措施给客户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客户在找到笔者团队后,提出他们最急迫的诉求是尽快降低财产保全额度,以降低现金流压力,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笔者团队立即就分包人的诉请与客户进行了逐项分析、核对,发现即便按照分包人的逻辑,其诉请中也有大量不合理的内容,故笔者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就对该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并向法院提交了详实的复议材料,以证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严重超出争议金额范围,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法院为此组织了相应的听证会,就分包人财产保全额度合理性听取了客户以及分包人的意见,在整个听证过程中,分包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请的合理性。


最终,在客户账户被冻结后的第二个月,在客户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反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作出裁定,明确分包人应当尽到合理审核和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保全措施与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的不利后果,并认定分包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额度远超合理范围,并将保全额度降低至1000余万元,大大缓解了客户的现金流压力。


恶意超额保全的诉中、诉后应对策略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如遇原告恶意超额保全,可采用如下措施积极应对或反制:


1. 诉中应对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如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额度确实过高,可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争取推动法院变更保全金额。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被告也可以尝试以诉讼保函等担保形式,推动法院降低司法查封(冻结)的金额。


2. 诉后反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故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申请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被告因原告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遭受了损失的,可另行起诉原告主张损害赔偿。


但要指出的是,因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故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即被告必须证明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财产保全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其中,主观过错涉及起诉人权利基础的正当性,在法院的裁判中一般会被作为争议焦点予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9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诉请最终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标准,而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因此,从实务的角度,遭受损害的被保全人在诉中针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时,保全申请人的应对态度、应对方式等,可以作为诉后反制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判断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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