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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民刑交叉案件如何应对?——从诉讼策略选择视角出发 | 大成·实践指南

争议解决

我们发现,金融类案件常常涉及民刑交叉情形。笔者办理的民刑交叉案件多发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内部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大多重大疑难、案情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对程序适用、财产处置等问题常存在较大争议。广义来说,民刑交叉发生于案件主体、法律事实或涉案标的中的任意一项与刑事程序产生重合的情形。本文以民刑交叉案件背景下金融类案件的诉讼策略选择为讨论方向,对此类案件处置过程中的六大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在“先刑后民”原则下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主要存在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这三种审理方式。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是指当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关争议。“刑民并行”,是指如两案件不属“同一事实”,则刑事和民事案件应分别审理。“先刑后民”,是指在“刑民并行”的情况下,如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在实务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不同诉讼策略或可改变案件的进展。


1. “以刑促民”策略


根据笔者办案经验,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民商事纠纷,虽然民事程序启动容易,但耗费时间较长且难以实现预期经济效果,尤其是在无保全情况下,或者知道对方已转移、隐藏财产但苦于无证据时,通过民事途径赢了官司也难以执行到财产。因此,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来实现民事诉求是一种可行的诉讼策略。与民事诉讼相比,如果刑事案件可以立案,不仅时间上相对更加快捷,当事人还可根据公安机关查实的证据,寻得对方的财产线索。例如,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如果曾经“并肩作战”的合作伙伴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兵戎相见”,此时采用职务侵占或非法挪用的刑事控告、报案,或可在经营权纠纷中取得压倒性优势。


2. “以民阻刑”策略


除“以刑促民”策略外,有时当事人也能以民事存疑为由阻却刑事认定,即采用“以民阻刑”策略。笔者曾在办理过的案件中遇到这种情况:公司实控人(股权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并在此之后拒不交还公司公章并配合股权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以此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认为此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未予刑事立案。


问题二: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如何认定“同一事实”?


民刑交叉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规定,需要考虑:第一,民事案件当事人与刑事案件的主体是否相同;第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根据笔者办案经验,可以结合实施主体、要件事实、法律关系等参考要素对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进行论证,进而选择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诉讼策略。


1. 从实施主体的角度论证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


在诉讼时,可基于民刑案件的实施主体是否相同对“先刑后民”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在经济纠纷中,如根据案件材料初步认定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即民刑案件处于“同一事实”,则可以向审理民事法院请求终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反之,可以请求法院维持“刑民并行”的审理模式。笔者曾参与办理一起与合同诈骗相关联的合同纠纷,并围绕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告人与合同纠纷案件的担保人不同进行答辩。


2. 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论证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


如民事案件在关键事实上存有“犯罪嫌疑”,即使相关当事人尚未被刑事立案,也可以考虑基于“同一事实”向民事法院建议 移送该涉刑案件。笔者曾办理一起涉及大型国企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整理证据材料时发现促成涉案合同的国企前高管疑涉渎职犯罪和合同诈骗罪。换言之,引发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法律事实,可能系以民事经济纠纷为表象的刑事犯罪,因此笔者团队向法院申请移送该涉刑案件。


3.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论证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


根据实务经验,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法院一般倾向性地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相反法院则会考虑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推进。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243号案中,法院认为涉嫌票据诈骗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均不相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最终采用了“刑民并行”的审理模式。


问题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近年的司法解释和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纪要均认为无论合同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在办理实务案件,论证涉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时,可以尝试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尽管《民法典》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但不能据此认为只要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就当然无效。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或可行使撤销权。


笔者曾办理某大型金融机构被合同诈骗案,该公司在对外提供金融借款时遭受合同诈骗,除通过刑事报案追回被诈骗款项外,该金融机构同时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非涉案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如合同诈骗罪导致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无效,但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赋予了受害公司合同撤销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主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2.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对于双方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务中有以下几个注意点:


一是应审查犯罪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完全一致,如果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职务代理人构成犯罪,但单位不构成犯罪的,相关合同依旧有效。二是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严格限定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也不应否定合同的效力。


笔者曾办理多起大型企业内部人员通过抬高关联交易价格,变相职务侵占的案件,相关内部人员虽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但因签订合同的主体本身并未构成犯罪,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不必然认定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3. 合同主体构成犯罪,合同不一定无效


一方面,即便合同履行阶段合同主体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将该份合同评价为无效。另一方面,依据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进行评价时,应注意合同主体的违法犯罪并不等同于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法律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不宜扩张适用。


问题四:保全如何申请?民事标的被刑事查封如何救济?


在金融类民刑交叉案件中,申请保全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如何申请保全、民事案件标的被刑事案件查封后如何获得救济,都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1. 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保全措施系由公安机关、法院依职权作出,当事人无法直接申请。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在此笔者建议,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尽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藏匿财产的机会也就越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如果被害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转移、藏匿财产的苗头,应当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关于保全范围,刑事案件的保全通常除赃款、赃物外,还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产。


实务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藏匿财产,因此会存在涉案财产未被公安发现的情况。对此,建议当事人通过聘请专业法律团队或自行收集的方式 收集涉案财产线索,避免面临自身损失无法赔付或赔付不足的困境。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保全规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保全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一律根据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轮候查封、冻结。


2. 民事案件争议标的被刑事案件查封后应积极寻求救济


民事案件遇上刑事保全,这种情况在实务案件中也时有发生。笔者结合案件办理经验在此建议,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查封、冻结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应尽快准备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公安机关保全的财物与刑事案件无关(如该保全财物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发生时点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财产),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文件进行申诉、控告。如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问题五:民事执行涉及刑事案件,程序如何处置?


当民事案件执行过程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能面临申请执行财物被认定涉嫌犯罪,执行程序被裁定中止的情况。例如,在(2020)粤执监39号案中,法院认为在执行案件中,如果发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执行的财产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款第5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可以中止执行相应的案件。对于此类执行困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应对并寻求救济途径,以推进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1. 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止执行期间,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请复议。


2. 提出异议的注意要点


(1)当事人可以涉刑问题未被刑事立案为由提出异议。在(2019)最高法执监518号案中,法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涉嫌票据诈骗,在相关有权机关未确认构成违法犯罪之前,济宁中院此前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无需撤销。


(2)当事人可以无证据证明执行标的是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为由提出异议。在(2016)最高法执复49号案中,法院认为“无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公安分局提供的两份函文尚不足以证明本案执行标的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最终撤销了该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3)当事人可以刑事案件涉财产刑部分已被执行为由提出异议。在(2019)粤17执复55号案中,法院查明案涉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已立案执行,涉及的退赔损失、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等的分配问题,已由执行法院依法作出了分配处理。由此认定该案事实不符合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并撤销了执行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


问题六:抵押物是赃物,是否应予追缴?


抵押权是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的重要保障,但在金融类民刑交叉案件中,如果抵押物是赃物,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得到保护是人们常关心的问题。


1. 民事案件的善意抵押权人应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换言之,只要第三人取得案涉财物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论刑事判决结果如何,相关财物均不受刑事追缴。同样,受让的抵押权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该抵押权亦能对抗涉案赃物的刑事追缴。


笔者曾办理一起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在该案中已有刑事判决书认定金融机构享有抵押权的房屋为赃物,但由于刑事判决未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且金融机构对涉刑房屋的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要求,法院最终认可了金融机构作为善意第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抵押权。


2. 民事善意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执行顺位,并规定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仅次于医疗费用受偿权。因此,涉案抵押物被拍卖变卖后,善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分配后有剩余的,刑事被害人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3. 善意抵押权人可在民事案件中主张被刑事案件查封的财物的处置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查冻扣的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可直接裁定处置。


笔者曾办理一起金融机构的执行案件,该案中由于首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60日内,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而已有生效判决明确了该金融机构对案件标的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明确了优先权执行法院。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优先权执行法院有权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总结


民刑交叉案件不以企业本身犯罪为前提,即使是依法经营的企业,也可能被动卷入民刑交叉案件。如前所述,金融类民刑交叉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巨大,审理十分复杂,办理时间跨度长,案涉财物处置难度高。笔者认为,恰当选择刑、民诉讼策略,充分发挥各程序救济优势,统筹制定处置方案,方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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