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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看机遇与风险丨大成·策析

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摘要


近日,国务院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同时,该条例也为我国碳市场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发布为中国碳市场带来了显著的机遇与风险。该条例规范了市场运作、强化了数据质量管理、促进了技术服务市场发展、推动了绿色低碳技术进步及加强国际合作,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然而,《条例》也带来了合规成本上升、处罚风险增大、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以及相应的技术挑战。因此,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以利于把握市场机遇,有效应对挑战,积极适应新规。


关键字


立法层级;数据;处罚;风险;机遇。



引言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条例》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构建了基本制度框架,搭建了全流程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对推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提出,我国碳市场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也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启动;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2020年12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作为针对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专门规定,为全国碳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但是,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持续进展,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更加全面的法律,以进一步完善和巩固相关的制度基础。


《条例》的立法层级


《条例》正式发布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暂时缺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该等文件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如2014年12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2020年12月由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本次公布的《条例》从立法层级上来说是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碳市场立法级别最高的文件。


重点:追责情形更为细化,惩处力度加大,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一)对重点排放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更具体的界定,强化责任追究,增加罚款数额。


《管理办法》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违法行为仅以两类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判定标准,即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和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这两类行政处罚的力度均较小,罚款均未超过三万元,在重点排放企业都是大企业的情况下,三万元以内的处罚对企业几乎没有痛感。


表1: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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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条例》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行政处罚分三类进行处罚,第一类集中对行为不规范及管理不当等内容;第二类集中在消极行为和弄虚作假等不诚信度的行为,处罚较重;第三类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行为。具体参见表2。相较于《管理办法》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行政处罚标准,《条例》不仅在追责行为上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显著增加了罚款金额,从而强化了处罚的严厉程度。随着《条例》于5月1日生效,2020年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因上述内容处罚相关的规定与《条例》不一致将失效。


表2: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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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多主体多行为追责,惩戒机制更加完善和全面


相较于《管理办法》,《条例》增加了四种追责情形,即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违规交易、机构人员交易、抗拒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其中,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除规定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取消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从业。对违规交易,可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涉事主体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参见表3。


表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多主体多行为追责情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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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条例》给双碳领域带来的机遇和风险


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仍存在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情况。《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对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发布,无疑为中国碳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里程碑。这一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提升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为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从这项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多方面的机遇与风险。


(一)机遇


  1. 技术服务市场的机会:随着对数据质量和报告准确性的要求提高,那些具备专业资质和高水平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核查机构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需求。

  2. 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的发展:条例的实施将促使更多企业寻求减排解决方案,从而带动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 双碳人才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有更多的发展机遇在数据要求越来越精准的大背景下,降碳相关的科技产品和服务类企业将会迎来新一轮的机遇,企业发展的同时,双碳人才将会成为市场的香饽饽。例如,在法律服务市场中,随着更多企业开展涉碳业务,企业将面临新型的商业模式、交易模式等,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决策、保驾护航。由于研究双碳的专业律师对该领域的立法、政策及市场运作机制有更深刻和全面的理解,拥有丰富的服务经验,这类律师将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


(二)风险


  1. 企业管理成本上升: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碳市场的运作,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利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条例对数据质量控制的明确要求,将促使企业和机构加大对数据管理和核查的投入。以上对于重点排放单位而言,确保企业合规管理和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将增加企业的成本。

  2. 处罚风险增大:条例明确了对各个主体更为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对于未能遵守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将面临更重的经济处罚和信誉损失。

  3. 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提高,可能导致部分尚未达标的机构面临淘汰,同时也增加了新进入者的准入难度。在对数据质量控制明显加强,严抓报告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背景下,对于重点排放单位而言,违法成本急剧上涨,管理不当被罚风险巨大。企业不应为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而盲目选择不靠谱的单位提供碳相关核查等服务,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无疑是今年工作的重点。

  4. 降碳服务技术挑战:提高数据质量和报告准确性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管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降碳已经成为广大企业日常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面临上述各类风险,企业需要提高管理精细度,快速识别核心风险,选择可靠可信的咨询服务机构合作,以降低企业各类风险,降低被处罚或者走弯路的风险。


结语


法治是市场的基石,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作为我国碳市场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为下一步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拓展碳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防控市场风险、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重要的里程碑。[3]相关主体更需要积极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以便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应对挑战。


随着碳中和相关政策及立法的不断更新,降碳技术的不断革新,当前围绕“碳中和”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各类企业的重要需求。笔者团队作为“碳中和”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提供者,拥有深耕碳中和领域的专业律师,曾为国内外多家企业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产品研发、降碳路径研究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课题研究,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也将始终围绕可再生能源和降碳项目的开发与合作、建设施工、ESG及绿色金融、绿电交易、数据合规、诉讼与争议解决等方面,竭诚为各类企业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广大企业节能降碳保驾护航。 


[1]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5号 [EB/OL].(2024-2-4).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2/content_6930137.htm

[2]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 [EB/OL].(2020-12-3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06/content_5577360.htm

[3]司法部官网.赖晓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加快打造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保驾护航[EB/OL].(2024-2-4).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2/t20240204_494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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