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许多方面对公司治理架构及议事规则进行了优化完善,有诸多制度创新,例如类别股、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的单层治理架构等。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架构与议事规则的角度出发,梳理新《公司法》对公司运营管理所产生的影响。
明确审计委员会制度,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施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单层治理结构
变动: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均增加了审计委员会制度,明确其行使监事会职权及人员构成、表决机制等规则。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施行不设监事会的单层治理结构。
并且,新《公司法》也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或监事会。
影响与问题: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自行选择治理结构,使得市场主体对自身的设计更加灵活。
但是,目前“单层治理结构”与其他公司法制度间存在衔接问题。例如,股东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需要先向监事会书面请求,该制度如何在没有监事会的公司运作,尚待司法解释或实践进行明确。
明确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治理架构予以规制
变动:
新《公司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同样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影响与问题:
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事实董事”纳入公司治理架构、更符合实际情况,强化了二者的责任。不过,作为前提的“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认定标准,尚待规则和实践进一步明晰。
扩大法定代表人任职范围,理顺其变更程序
变动:
新《公司法》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替代了现行《公司法》“董事长、执行董事”的表述,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
新《公司法》还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影响:
新《公司法》的上述变动使得《公司法》规定中的“法定代表人”与《民法典》第61条对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更相符。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程序,与市监局于2022年3月1日颁布并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一致,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不再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近几年常见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例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往往是重中之重,修订后的《公司法》强调其变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且变更申请书不再依赖于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调整、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辞任或解雇的规则
变动:
董事会组建方面,新《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人数上限的规定,并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主体、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具有国有性质,而按照职工规模确定,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的情况外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离任方面,新《公司法》明确,一般情况下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解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之日生效。同时明确,董事无正当理由被解任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免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影响与问题:
新《公司法》强化、普及了职工董事制度,赋予职工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来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的辞任与解任都遵循无因性原则、可以无理由进行。不过,如何确定董事被无故解任所受的损失,以及能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解任赔偿(例如“金色降落伞”条款),尚待规则和实践进一步明晰。
正式在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类别股制度
变动:
新《公司法》引入类别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在财产分配、表决权、转让限制方面与普通股有差异的类别股。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1.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2.就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等重大股东会决议事项,额外需要出席的类别股股东2/3以上通过。
影响:
类别股制度突破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原则,但也在表决权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以保护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降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变动:
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有书面答复义务,同时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从3%降低为1%,且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影响:
董事会、监事会对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的答复义务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事规则相衔接,间接明确了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前提,即“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答复拒绝召开或未书面答复”。
而降低中小股东提起临时提案的门槛有助于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本次新《公司法》还有其他一些对公司治理架构的修订,比如:
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变动:
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影响:
新《公司法》放开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更加灵活。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可能面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人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效力
变动:
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表决方式未作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则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影响:
新《公司法》将实践中会议召开普遍采用的电子通信方式正式纳入法律。但公司仍需注意,相比线下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更需要注意严格履行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确保与会人员参会的可能性,并重视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会议召开的真实情况。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的内容
变动: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委托书应确定的内容,包括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影响与问题:
近年来,以表决权委托为核心的交易模式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交易中被广泛使用,其中的表决权委托往往是长期甚至不可撤销的。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应当确定期限,那么授权委托书的期限能否不局限于单次股东会而约定为多年甚至无限期,尚待规则和实践进一步明晰。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一般决议事项多数决原则
变动:
新《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决议一般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放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限制
变动:
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的限制,并明确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影响与问题:
新《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更灵活地设置董事会/董事。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小”的量化标准,尚待规则和实践进一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