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大成ESG研究
1、 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九):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法律观察—COP28核心要点
2、 杨志鹏律师受邀参与2023LCOUNCIL第三届年度法律合规实务热点论坛
二、 全球ESG法律及政策资讯
1.欧盟就可持续产品规则达成协议
2.欧盟就《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达成临时协议
3.澳大利亚发布针对公司漂绿的指南
4.美国政府发布清洁氢气税收抵免资格要求
5.迪拜颁布塑料禁令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 中国ESG新规
(一)国家法规
1.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
2.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
3.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4.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二)地方法规
1.上海市人大:《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 大成ESG研究
1、大成ESG法律研究系列(九):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法律观察—COP28核心要点
https://mp.weixin.qq.com/s/IRtP72OjxcfDJOLv6GF72Q
2、杨志鹏律师受邀参与2023LCOUNCIL第三届年度法律合规实务热点论坛
https://mp.weixin.qq.com/s/eBuGu3sBPLzQjAkRoeZp8w
二、全球ESG法律及政策资讯
1.欧盟就可持续产品规则达成协议[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宣布已经就一项可持续产品规则达成临时协议,该规则提出产品新“生态设计”框架,旨在为欧盟几乎所有产品建立可持续性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关于产品环境可持续性的信息。此临时协议是基于欧洲委员会在2022年3月提出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提案,通过取代现行的2009年生态设计指令(仅限于能源相关产品),提高多品类产品的可持续性,使其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更加环保和高效。
根据新法规,欧洲委员会将有权为几乎所有产品类别设定生态设计要求,以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欧洲议会和委员会一致同意,应首先考虑对铁、钢、铝、纺织品、家具、轮胎、洗涤剂、油漆、润滑剂和化学品等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该提案涵盖了广泛全面的可持续性标准,包括产品的耐用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和可修复性、抑制循环物质使用、能源和资源效率、回收材料含量、再制造和回收,以及产品的碳足迹和环境足迹。该提案还将建立一个新的“数字产品护照(Digital Product Passport)”,提供有关产品环境可持续性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和企业在购买产品时做出明智选择。同时,提案呼吁委员会创建并管理一个公共门户网站,使消费者能够搜索、比较产品的相关信息。
2、欧盟就《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达成临时协议[2]
2023年12月14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提案达成临时协议,待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后生效,预计2026年后正式实施。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2月发布拟议的CSDDD提案,并由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23年4月投票通过其草案修订版。而此次达成的临时协议,涵盖企业上游供应链和一些下游活动(如分销和回收),针对企业对人类和地球产生的影响,规定其应对此承担的识别、评估、预防、减轻、解决和补救等义务,其中,企业对人类和地球的影响,主要包括使用童工、奴役、污染和排放、森林砍伐和破坏生态系统等。
该临时协议要求企业采取气候过渡计划,确保其商业模式和战略与《巴黎协定》的目标相一致,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C以内。在临时协议的签署过程中,欧洲议会要求在CSDDD中纳入金融服务提供商,而欧洲理事会则将决定权交给成员国。根据谈判达成的临时协议,CSDDD的大部分条款暂时将金融部门排除在外,但仍保留一项审查条款,以便未来将该部门纳入CSDDD范畴之内。
3、澳大利亚发布针对公司漂绿的指南[3]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了最终版的环境和可持续声明指南,该指南旨在协助公司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做出误导性的绿色营销,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漂绿风险。在此之前,ACCC曾进行过一项研究,该研究表明,57%的受访公司对其环境相关认证做出了可持续声明。监管机构表示,将对这些公司进行漂绿调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漂绿风险,并计划通过教育活动与公司互动,从而更新指南以提升环境可持续声明的完整性与可信度。2023年7月,监管机构发布了该指南的初步草案,并在最终版本中融入了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包括消费者、公司和环保组织。
该指南规定了ACCC对公司发布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惩罚措施,罚款金额可高达5000万澳元,这可能是违规行为所获利益的三倍,或在相关时期内公司收入的30%。ACCC表示,将于2024年初发布关于碳排放和碳抵消声明的相关指南,并计划制定旨在帮助消费者评估环境可持续声明的指南。
4、美国政府发布清洁氢气税收抵免资格要求[4]
2023年12月22日,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45V清洁氢气生产税收抵免指南。该指南根据《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制定,旨在减少重工业和长途运输等降碳重要环节的碳排放。此税收减免政策将为低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的氢气项目提供最高3美元/公斤的税收减免,并与其他氢气计划相配套,例如能源部的区域清洁氢气枢纽计划。
该指南规定了生产商应如何使用45V清洁氢气计算项目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确定电解生产氢气的规则,要求符合增量、时间匹配性以及区域输送等三项要求。此外,该指南还初步明确了使用可再生天然气(RNG)等多种途径生产氢气的规则,利用各种能源资源发展清洁氢气项目。
5、迪拜颁布塑料禁令以实现可持续发展[5]
2023年12月31日,阿联酋迪拜酋长国王颁布法令,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在迪拜进行一次性塑料袋的交易与进口。这项禁令的目标是降低塑料污染对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的损害,同时鼓励公民和公司采用可回收的产品,加快可持续发展。但该塑料禁令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包装肉类、鱼、蔬菜、水果、谷物、面包等产品的薄保鲜袋、垃圾袋等,以及用于出口或再出口的塑料袋制品。
这项塑料禁令主要分为四个阶段:1)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迪拜将禁止一次性塑料袋的交易与进口;2)自2024年6月1日起,迪拜将禁止使用非塑料的一次性产品,包括其他材质的一次性包装袋;3)自2025年1月1日起,迪拜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如塑料搅拌器、桌套、杯子、塑料吸管和塑料棉签等;4)自2026年1月1日起,塑料禁令将扩大至盘子、食品容器、餐具和杯子等塑料制品。
三、中国ESG新规
(一)国家法规
1.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6]
本次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原《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相比,条款数目增加一条,共46条,删除条款10条,新增条款13条,修改、合并的条款34条。征求意见稿将46个条款分为六章,框架结构更为清晰。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即生态环境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生态环境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生态环境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生态环境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并修改完善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2、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7]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适用于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co-environment Oriente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EOD”)模式实施的项目,用于指导和规范项目谋划、设计、实施、评估、监督等活动。
《导则》主要涵盖以下4个方面:1)强化项目谋划,提高项目质量。严格按照《实施导则》开展EOD项目谋划、立项、实施和评估工作。2)积极稳妥推进,加快项目实施。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提升项目增值空间,完善重新入库程序,并注重项目建设和后期运营。3)加强跟踪调度,及时总结成效。打造形成典型案例,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4)强化风险防控,推进持续发展。严格防范债务、金融、廉政等各种风险,强化契约精神,防止出现违约或纠纷,并加强项目审查。
3、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8]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重要功能和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示范作用,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1)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提供精准支持、融资便利,并优化中介机构监管评价考核,推进绿色投资理念;2)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科技创新,发挥低碳发展示范作用;3)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引导重点领域资金供给,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REITs试点;4)加强组织实施保障,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优化考核机制,证券交易所提升绿色债券融资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带动支持民营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4.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9]
为建立健全绿色债券标准体系,提高绿色债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制定《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中英文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提出六大披露要点:1)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并说明各项用途是否与发行文件承诺或披露的最新用途一致;2)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3)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及运营主体是否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及是否会对偿债产生重大影响;4)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5)鼓励披露内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机构和报告;6)鼓励披露绿色发展与转型升级相关的公司治理信息。
(二)地方法规
1、上海市人大:《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10]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条例》强调要促进能源发展绿色转型,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促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推动钢铁、石化、电力、交通、建筑等领域的绿色转型;专门辟出生活消费绿色转型一章,倡导在衣、食、住、行、用等各方面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同时,《条例》提出建立多元化的绿色投融资机制,支持在沪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等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票据、绿色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色转型相关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11]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适用于深圳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相关管理活动。
《指南》指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配额分配、配额履约、信息公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强调重点排放单位的职责,即重点排放单位应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配额履约。同时,《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申请、配额分配管理、异议处理等其他方面做出规定。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12]
为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意见》从强化制度衔接联动、深化环评制度改革、守牢生态环保底线、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指出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积极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实施一批登记表豁免管理、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优化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等试点、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强化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持续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环评指导帮扶、提高环评服务能力、加强组织实施等十五个方面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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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s://www.esgtoday.com/eu-lawmakers-reach-deal-on-sustainable-product-rules/
[2]https://www.esgtoday.com/eu-lawmakers-agree-on-new-law-requiring-companies-to-address-environmental-human-rights-impact-in-value-chains/
[3]https://www.esgtoday.com/australia-releases-anti-greenwashing-guidance-for-companies/
[4]Treasury Sets Out Proposed Rules for Transformative Clean Hydrogen Incentives, The White House, https://www.whitehouse.gov/cleanenergy/clean-energy-updates/2023/12/22/treasury-sets-out-proposed-rules-for-transformative-clean-hydrogen-incentives/
[5]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0634624.html
[6]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t20240124_1064596.html?keywords=
[7]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401/t20240102_1060425.html
[8]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448198/content.shtml
[9]https://www.nafmii.org.cn/ztbd/lszqbzwyh/tzgg/202311/t20231129_316418.html
[10]http://www.spcsc.sh.cn/n8347/n8467/u1ai260470.html
[11]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11073430.html
[12]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401/t20240102_4625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