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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洞察】金融行业年终盘点及大事件回顾丨大成·实践指南

金融

第一部分 2023年金融行业新规盘点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一共颁布了67个法律法规文件,其中政党及组织文件1部、法律2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22部,其他文件40部。以下是对该67部文件详细梳理:


一、政党及组织文件


1.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调整金融机构,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金融监管。改革还涉及国有资本管理和金融管理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二、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权益扩大、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关联董事回避制度、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变化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旨在加强对贿赂和腐败行为的惩治,尤其是私营企业人员的贿赂和腐败行为。修正案加大了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重复犯罪者和涉及重大政府项目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领域的行贿行为。此外,修正案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以便对私营部门中的个人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修正案还涉及非法经营、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罪名的规定,并对单位和个人的行贿罪以及单位受贿罪进行了量刑细化。


三、行政法规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法规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定义,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规则,资产由GP管理的合伙型基金的GP也适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委托募集,多层嵌套规则,创业投资基金等各项内容。


2.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非银行支付产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强化支付行业的法治基础。它强调保护用户权益,要求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公平、诚信的支付服务协议,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风险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条例》还加强备付金管理,规定备付金划转要求,并规定了支付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力。同时,它强调持牌经营原则,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维护行业良性发展秩序。


四、部门规章


1.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和安全保护,并促进监管统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办法包括总则、机构设置、调查管理、数据治理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管理要求、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保护、数据治理和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规范。


2.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中长期外债监管的规定,规范企业外债行为,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办法》明确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的范围、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并对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要求。


3.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完善了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定,明确了行业规范,促进了业务发展。办法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和行政监管问责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包括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加强客户回访、明确岗位职责隔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要求。


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旨在规范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修订后的备案办法优化了备案核查标准,增补了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和产品运作核查内容,全面规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流程,并与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相配套,提供详细指引。


5.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旨在保护证券期货行业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确保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该办法规定了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以及不同类别机构的监管要求等内容。办法的发布是基于证券期货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的优化以及信息技术投入的增加,并考虑到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运行态势总体平稳的背景。


6.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其稳健经营。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并明确了禁止性行为和关联交易限额的设定。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以及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7.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办法》提出,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规范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明确了各版块定位、以及各版块的发行条件,主要内容为总则、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强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搭建起整体制度框架体系。


9.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借鉴了创业板、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设置了各板块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通用条件,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的差异化安排。旨在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理念,推动中国证监会职能的转变,实现监审分离。通过优化发行审核注册程序,提高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审核的可预期性,促进再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10.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两份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前者主要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提供了多样化的权益融资工具,并建立了灵活的发行机制和市场化定价原则。后者规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这两份文件旨在优化审核注册程序,加强监督制衡,细化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对公司治理、股票发行和转让、关联交易和资产占用等内容进行规范。


12.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定义了境内企业的范围,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两种模式,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备案和报告的情形和程序,包括备案主体和时间要求等。旨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行为,促进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13.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配套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则》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配套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则》,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适用于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规定了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和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等内容。旨在衔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促进境外上市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14.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023年3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经修订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会员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信息披露和监管合规要求;市场监管和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对期货交易所的行政管理,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15.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23年6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包括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和管理、业务经营范围限制、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规定了监管部门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定期报告、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程序和要求。旨在规范和管理汽车金融公司的运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16.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应了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它旨在拓展律师事务所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的业务范围,加强监管规定,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与保荐机构合作编制招股说明书,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惩戒体系,强调备案和核查验证的要求,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体系。


17.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原则、职责和合规要求,明确独立董事应主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旨在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8.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推进对外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了准入条件,放宽了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要求。简化了债券发行和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了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和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该办法旨在确保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19.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配合《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和接受国际监管评估。该办法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包括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强化监督检查和提高信息披露标准等要求。办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以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依据,旨在保持整体稳健的同时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力,减轻合规成本。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0.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23年12月21日,商务部、科技部公布修订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的《目录》删除了6项禁止出口,28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调整了37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目录原有的164项技术条目压缩至134项。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21.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流程和方法等;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等内容,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和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操作风险。


五、其他文件


1. 2023年第一季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2. 2023年第二季度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


3. 2023年第三季度


《“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第一批)》《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4. 2023年第四季度


《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第二部分 金融重点法规事件点评


一、金融监管新格局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背景下,中国于2023年5月18日正式成立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外的金融业监管。此举旨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继续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并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将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继续负责证券市场监管。这一改革构建了“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格局,旨在实现全覆盖、全流程、全行为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近年来金融领域风险频发的背景下,此次改革解决了金融监管中的两大难题。一是解决了新兴金融机构和业务跨行业和模糊地带的监管问题,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将所有合法和非法金融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二是集中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职责,提高一致性和效力。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聚焦四个方面的改革。首先,完善监管,强化不同层面的监管职责,实现金融监管全面化和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标。其次,加强投资者保护,通过统一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标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控金融风险。第三,改革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解决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能分散的问题,探索监管的边界。第四,改革央行的分支机构,撤销大区制,引入省分行制,以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并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金融市场变化快速,改革也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未来需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建立精细的制度设计和监督机制,平衡金融监管的严格性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鼓励创新。


二、A股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


全面注册制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历史进程。自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到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再到2021年设立北交所并实施注册制,最终要求在2023年全面实施全面注册制。注册制的发展过程中有进步也有反思。2023年,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和完善全面注册制,包括《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度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等。


全面注册制的本质是将选择权和定价权交给市场,信息披露是核心。全面注册制并不意味着监管机构退出或证监会作用减弱,相反,注册制下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立法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审核,中国证监会加强职能转型,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审核注册工作,强化对交易所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全面注册制的关键在于完备的信息披露和事后监管。二者缺一不可。信息披露的完备有助于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将选择权交给市场,促进发行承销制度的完善,从而约束非理性定价。完善的信息披露离不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原则,该原则将有效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拟上市公司应关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事后监管有助于监管机构集中重点,提高行政监管效率,打击事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退市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上市公司质量进步。


三、中央金融工作会议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本次会议的名称也从以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变成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


本次会议重点突出,第一,会议强调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第二,会议还提到了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引导商业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发展。第三,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特别是推动稳妥处置重点区域和重点机构的风险化解;第四,中国将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国央行等的对话沟通;第五,完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推动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还提到了深化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与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进一步便利和推动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优化人民币国际使用和货币合作网络;第六,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数据共享等措施,以及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和提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质量。上述一系列重点表明新的一年,金融监管仍然是重中之重,金融要坚持以人民为导向,完善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


四、私募行业强监管


长久以来,私募行业作为一个监管相对较弱的领域一直受到市场追捧,而2023年,私募行业也面临着强监管态势,监管政策频出,2023年7月初,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规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私募行业的监管一方面推动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私募行业面临着大洗牌的局面。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3年1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17万家,管理基金数量为15.37万只,管理基金规模为20.61万亿元。总体来看,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增长较快。


但是,在强监管的背景下,私募行业也面临着大洗牌的局面。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4日,年内共有2425家私募注销,较2022年同期的2113家同比增长14.77%。这表明,监管对于私募行业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被迫退出市场。继12月4日,上海证监局联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选编的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后,同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坚决消除监管真空,加强监管协同,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严厉打击“伪私募”等。上述行动对于私募行业来说不可不谓“监管元年”。


在私募行业强监管的背景下,为了降低合规风险,行业机构应当加强自查,针对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面临更大的处罚,此外,应当加强合规风控体系建设,严控风险。最后,对于私募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合规教育,强化风险意识。


五、规范程序化交易,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交易指令必须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为了建立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证监会于2023年9月1日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包括量化交易、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该制度适用于股票、基金、存托凭证等金融产品。


程序化交易在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特定市场环境下也存在加大市场波动风险的问题。因此,监管机构的目标是促进程序化交易的规范发展,确保交易操作的规范性,限制高频交易和高速抢单的交易模式。


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会员客户和其他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通知规定了报告的内容信息、报告时限、内控管理、会员职责以及监管要求。股票交易所将定期进行数据筛查和报告信息比对,对报告信息不完整、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情形的投资者进行提醒,并根据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对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未履行报告管理职责的情况,交易所可依据自律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程序化交易行为的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付监管升级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国首个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政法规,旨在规范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用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支付行业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项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依据,并强调了几个重要要点。首先,它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依法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支付业务,禁止无证经营和非法从事支付业务的行为。这一规定加强了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其次,条例明确划分了支付业务范围,将其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对每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获得相应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了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防止其超范围经营和从事非法业务。再次,条例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方面的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占用、借用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被授权对违规支付机构实施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有助于防范支付机构的金融风险,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最后,条例强调用户权益保护,要求支付机构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支付机构还需要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保密和共享的要求,并要求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有利于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用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推动支付行业与银行业的协同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 未来展望


2023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结束,我们也可以以这两部法律作为起点,展望2024年的金融监管。《公司法》自2018年以来首次大修,许多关键制度做出了修改,此对于金融领域的公司来说同样重要,在金融领域,关联交易一直是重点处罚对象,本次《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等的修改将会产生多大涟漪还需要拭目以待。《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关注重点也在公司、企业领域,上述两部法律表明了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态势只会愈加严厉,合规也必然成为企业的重中之重。此外,2023年也有多部新规出台征求意见,如《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已经于2024年1月5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2月5日实施,该《意见》将会在2024年对于住房租赁市场产生多大影响值得期待,2023年两次征求意见的《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可能会在2024年正式出台,此《办法》是为了配合《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完善期货衍生品监管体系。另外,时隔10年时间监管再度关注消费金融公司,继2013年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2023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专门发放消费贷款的公司予以规范。


总而言之,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已经给金融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金融的监管力度会越来越强,监管的手段会越来越多,监管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如果说2023年是金融监管大爆发的一年,那2024年将会是金融监管深化的一年,金融业加强合规建设也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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