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手续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环节,其不仅涉及公司内部管理,更关系到劳动人事法律合规。本文笔者将就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的注意要点
狭义的员工离职手续主要指离职交接,包括物品交接和工作内容交接等;广义的员工离职手续,是指员工在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时,员工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的一系列手续的总称。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员工须火速离职,导致离职手续办理仓促、手续不全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更应重点关注离职手续细节的完备性,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离职手续清单,明确员工需要完成的所有离职程序,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环节。
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物品交接:确保员工归还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设备等以及处理公司账户和电子设备的权限。公司需清理电子设备和账户,保证员工的电子设备、公司账户和权限在离职后及时关闭或更改,以防数据泄露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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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员工电脑,建议当面对电脑中的内容进行审查,以防员工将格式化或者删除大量文件的电脑交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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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对于电脑交接,尤其是存在争议的电脑,建议写明交接电脑外机串号与唯一标识码、交接时间以及员工签名,同时可以作封存处理。
2、工作内容交接:员工需详细说明其工作内容、进度和注意事项,确保接替其工作的人员能够快速上手,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对于关键岗位和技术岗位,员工可能接触敏感信息,公司需要及早做好准备,规范离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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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确认员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以及是否需要履行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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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对于关键岗位员工及时安排后续接手人员,同时向客户、供应商等发送“人员离职”公告,保证工作与业务的连续性与归属性。
3、财务结算:公司需与员工核对并结算所有相关费用,如工资、报销、借款、未使用的年假和调休等,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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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建议在结算表中提示写明“已经与公司结算所有劳动报酬与款项,别无其他争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离任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离职的,需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对于金融机构特定岗位人员离职的,需根据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监管措施,进行离任审计。
5、离职证明出具、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应及时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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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退工手续须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15日内办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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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示: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日期、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工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
员工离职手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员工拒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法律风险
在职场中,无论员工是被公司辞退还是因同事、上下级之间的矛盾主动离职,都难免会愤愤不平,故员工一气之下拒绝办理交接,甚至删除、格式化设备中的数据资料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员工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上:因员工拒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公司有权就此要求员工赔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因员工违反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就招收录用该员工所支付的费用、为该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员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主张赔偿。此外,一些地区出台了细化规定,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鉴于此,建议公司在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设置和完善离职交接条款,明确员工负有的离职交接义务,交接的事项、具体流程、时间节点,并约定不履行离职交接义务时对应的损失和责任等。
刑事责任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离职时员工应当避免因为泄愤等原因对需要交接的资料进行破坏,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2、公司方的救济手段及其法律风险
对于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等手续的,部分公司希望采取暂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不出具离职证明、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方式制衡员工,对此需具体分析如下:
(1)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可否缓发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公司有权在员工离职交接完成后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如此,为避免争议,如果公司就离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协议,建议将“办妥离职工作交接”明确约定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并明确约定工作交接的具体事项。同时,建议公司就员工未履行交接手续的事实保留证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可否缓发、扣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据此,公司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及时发放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得以员工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为由缓发、扣发工资。但是,如果因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公司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3)员工未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可否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员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无权以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或未完成离任审计为由不予办理后续手续,此举违反法律规定,员工可以提起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将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若公司拒绝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赔偿金及行政处罚的风险;此外,员工还可以主张公司延误退工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例如:无法入职下家公司而被下家公司辞退的工资损失、不能申领失职保险金的损失。
3、关于档案转移手续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员工离职后因忽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员工档案未能妥善转移和保管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员工离职后未就业的,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员工离职后再就业的,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如档案转移手续未能妥善办理,发生档案丢失的,对员工和公司均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的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建议员工和公司重视并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如员工怠于配合办理的,公司可向员工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如人社部门或人才中心等)进行询问,确认其是否可以接收员工档案,以尽快结束公司继续保管员工档案的状态。如可以办理转移的,公司应在转移后及时书面告知员工,并保留相应的收发记录。如公司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单方面办理员工的档案转移手续的,则建议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催告员工尽快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后续可能产生的损失均由员工自行承担。沟通过程中公司应注意保留相应的书面记录,以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