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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3修订)中关于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40个重要事项丨大成·策析

公司与并购重组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实现公司自治的主要方式。法律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诸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修订)”或“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即2018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修正)”或“现行公司法”)发生了较大改动,本文梳理了新公司法项下关于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40个重要事项,并与现行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对比,以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46条、第95条、第136条第2款和第145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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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紫色字体为新公司相较现行公司法新增部分


新公司法项下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40个事项中:


22个事项与现行公司法保持一致,具体为: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担保的决策机构及限额;股东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股东会会议召开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董事会职权及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董事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经理的职权;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安排;股东资格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股份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税后利润的分配;解散事由;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18个事项相较现行公司法为新增或调整,具体为:法定代表人人选、职权限制及过错赔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有效人数/所持表决权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股东范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会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董监高与公司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同业竞争行为的批准机构;聘用、解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合并须经股东会决议的支付价款标准的决定机构;非同比减资;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认购权;清算组成员。


具体内容如下:


*注:下表中紫色填充的事项为新公司法相较现行公司法为新增或调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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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运营的基石,对于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和对外经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公司内部治理和日常经营活动须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如股东认缴出资额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减资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与此同时,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也保障了股东对公司运营所应拥有的自治权。上述自治权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形式得以体现,本文所梳理的40个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正是股东实现公司自治的基础和表现,上述可由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的事项也将作为公司各股东实现利益目标、进行商业博弈的有力抓手。股东和公司经营者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可能统一认识,协商一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将公司股东各自确认的诉求依法合规的载入公司章程,避免今后在公司经营中发生争议导致股东僵局,从而使公司因股东纠纷而产生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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