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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认证公约》实施后,外籍自然人股东去世如何办理股权继承和转让丨大成·实践指南

金融

案例背景

某注册在上海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有三名股东,其中一人为外籍自然人股东A,后股东A去世,另一名股东B拟收购A持有的股权。经股东B了解,股东A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了其六位子女,分别居住在美国不同的州。

基本分析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对股东A持有的股权办理继承手续,股权作为一类特殊的财产性权利,依法可以进行继承;第二步是由办理完毕继承后的受让人作为出让方,将股权转让给B,而在该等继承和转让过程中,会涉及部分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

 

202311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已对我国生效。在《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前,相关文件一般需要通过(1)申请人向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认证的机构申办所在国认证(2)申请人向所在领区的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完成双重认证的时间往往动辄一个月甚至几个月。而在《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后,相关文件则仅需由申请人向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的机构申办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使用。

 

但由于相关文书需要先由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证明机构办理和出具,即便《海牙认证公约》简化了认证流程,但办妥相关附加证明书或认证的文书也不代表相关文件必然会被国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由于相关文件的出具、认证都是在境外完成,其中存在不少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导致产生较高的时间成本,本文拟对外籍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办理股权继承和转让的全过程进行一个系统性的梳理。


 

具体步骤

第一步: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一)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意向



在办理股权继承之前,首先应当去调查和了解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身份,并尝试联系各继承人,并明确继承人的继承意向,根据其继承意向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几种路径处理:

 

1.继承人愿意配合继承境内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禁止性规定时,对于去世的外籍自然人股东,其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股权。

 

在该情形下,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继承)手续,而由于继承人并非中国国籍,因此就需要涉及办理继承权的公证认证事宜。对于该等手续的具体办理内容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说明。

 

2. 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权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若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权,则该股权原则上应当归国家所有,但在实践中,该条款的可操作性较低,更为常见的方式依然是由其他股东购买被继承人的股权,并将价款上交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

 

3. 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但怠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若继承人怠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可能导致股东会长期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等情形,此时可通过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方式要求确认待继承的股权归属。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形下诉请的目的应当是以排除公司经营决策障碍为原则,否则可能存在被法院认定为缺乏现实争议性以及司法保护的必要性从而被驳回。


 

(二)办理股权变更(继承)登记所需的材料

 

以本案为例,在被继承人愿意配合办理股权继承手续的情况下,若被继承人为境外自然人,办理股权继承手续需要的材料包括: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下载);

 

2.  同意继承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

 

3.  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  新股东(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新股东(继承人)的继承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中,对于材料45,属于国外形成拟送往国内使用的文件,对该等文件,需要进行办理认证手续。

 

(三) 办理认证手续

 

1.海牙认证(附加证明书)

 

如前所述,在《海牙认证公约》生效后,相关文件则仅需两个步骤即可完成:(1)申请人有关文书应当先由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证明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2)申请人向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的机构申办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在该程序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 前述材料中,材料1的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附表6(承诺书)也需要继承人签署,该等文件可在办理附加证明书时要求继承人一并提供,同时,由于相关文件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仍需要提交,建议要求继承人额外签署一份,以便在后续的程序中使用;

 

2) 对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等)也需要进行申办附加证明书,且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该等护照必须附有继承人本人的签名,因此需在办理附加证明书前,由继承人签名后再提交申办。

 

2. 领事认证

 

对于非《海牙认证公约》的缔约国,或者中国与其不适用《海牙认证公约》的国家(如印度等),则仍需通过双重认证。


 

 

在该程序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 如果有多个申请人(继承人)的,则可能由于其住所地在不同的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内,原则上需要在各自对应的领事馆或大使馆办理认证

 

以印度为例,中国驻孟买总领馆领区为马哈拉施特拉邦(Maharashtra)和卡纳塔克邦(Kanataka)。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领区为西孟加拉邦(West Bengal)、奥里萨邦(Orissa)、切蒂斯格尔邦(Chhattisgarh)、恰尔肯德邦(Jharkhand)和比哈尔邦(Bihar)。而中国驻印度大使馆负责办理上述领区以外地区的文书领事认证。如果各申请人(继承人)的住所地对应不同领区,该情形下较为便利的做法是由各继承人推选一名代表,除该代表外的其他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并由该代表所在领区的领事馆或大使馆,对该继承人现在是待继承股权的唯一继承人事宜办理认证。

 

2) 如果继承人在不同领区都有居住地的,应尽量选择其身份证件上载明的地址作为申请的对应领区,且所有文件上的地址都应当与该地址一致,以免出现领事馆或大使馆因领区问题拒绝办理认证申请。

 

(四)办理股权变更(继承)登记

 

在办理完毕上述附加证明或领事认证后,公司可携带全部的所需材料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实践中,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窗口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可以同步办理股权继承及股权转让,还是必须分两步办理,在分步办理的情况下,一般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继承)手续后一周左右就可以办理股权变更(转让)手续,该阶段中需要的材料包括: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同意股权转让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

 

3.  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其他股东在收到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未答复的通知文件;

 

5.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  出让方(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在该程序中,相关要求与办理股权继承时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

 

1) 以上海为例,目前并未要求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也办理认证手续,对于材料5可直接由继承人签署即可;

 

2) 由于出让方为自然人,还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代扣代缴事宜。

 

附:签署《海牙认证公约》的国家清单(截至20231023日)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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