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印发《关于优化涉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23年3月20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这意味着,外籍艺人又可以到中国参加线下活动了。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外籍艺人来华参加营利性演出活动,需要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本文将对此进行全流程梳理。
一、名词解释
(一)文艺表演团体VS演出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①]将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分为两类,分别是文艺表演团体与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主体的类别不同,其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受理机关亦不同。因此,搞清楚二者的区别至关重要。
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有文艺表演专业的毕业证或者艺人证,它所对应的经营范围是依据团体成员的专业来决定的。若成员是戏曲专业的,则经营范围可以增加戏曲;若是杂技专业的,则可以相应的增加杂技,以此类推。文艺表演团体的成员都是具有独特专业技能的表演者,通过自身的表演赚取相应的报酬。
演出经纪机构需要由至少3位具有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组成,其经营范围为“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主要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艺人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演出经纪机构的成员本身不具备表演能力,其只负责专门承接商业演出活动,招聘表演者进行表演,并从中获得报酬。
由上可知,虽然文艺表演团体与演出经纪机构均需要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二者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未免歧义,下文所指的“演出经营主体”均为演出经纪机构。
(二)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如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营业性演出是与公益演出相对应的。本文涉及的申报审批流程均为营业性演出的相关流程。
二、泰国艺人来华参加演出活动的申报审批流程
(一)演出经纪机构审核自身资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在为海外艺人申报来华演出活动之前,演出经纪机构首先应当审核自身资质,即自身是否具有邀请海外艺人来华参加活动的资格,这是一切申报审批流程的前提和基础。对此,中国法律主要有以下要求:
相较于普通公司,演出经纪机构除了应当具备营业执照外,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申请条件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演出经纪;
(2) 有3名以上备案过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3) 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申请资料
(1)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申请书;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5) 资金证明。
3.审批
(1) 审批主体: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批时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演出申请
如果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演出经纪机构开展一切演出活动的基石,那么演出申请就是演出经纪机构在单次活动前必须要履行的批准流程。
1.申请条件
(1) 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 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 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2.申请材料
(1)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艺人;
(2) 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 节目及其视听资料(重点审核歌单、歌曲名称、歌词等);
(4) 艺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 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6) 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7) 若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艺人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8) 若演出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则还应当另外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以上为演出申请的基础材料,具体材料清单要以演出地文化主管部门以及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要求为准。
3.演出审批及备案
(1) 审批主体:应当向演出所在地(首演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如文化厅、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
(2) 审批时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则应当出具批准文书。外国艺人来华工作时间不超过90日的,还应当一并出具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3) 批准文书和工作证明相关信息应当在5日内填报到文化部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公示系统,该公示系统信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享。
(4) 演出举办单位到公司注册地或者首演地所在的省级政府外事部门办理邀请确认函。
(5) 增加演出地: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上述演出申请材料,到增加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6) 因中国法律要求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故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预留充足的审批报备时间。
(三)泰国艺人工作签证
1.外籍艺人来华参加线下活动,属于入境工作,应当申请Z类签证。
2.办理Z类签证的申请材料:护照、营业性演出批件复印件、《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邀请确认函等。
3.外籍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30日的,入境中国后无需办理居留许可;若超过30日不超过90日的,应当在入境中国30日内到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或首演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
三、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演出经纪机构如要在中国举办外籍艺人的落地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演出申报、审批手续,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序号 |
违法表现 |
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 |
1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2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3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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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具备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资格,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
5 |
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6 |
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却未到增加演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7 |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8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9 |
在活动获得批准前即擅自出售门票的(已申请但批准结果未出)。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10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艺人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1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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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3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进行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14 |
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 |
若因危害国家统一、涉及淫秽色情等被吊销或责令变更,则终身禁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5 |
若因其他情形被吊销或责令变更,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禁业5年。 |
四、示例:泰国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30日
背景:甲公司是一家长沙市的演出经纪机构,拟邀请泰国艺人Tom于2024年1月1日至1月6日,分别在上海市静安区(1月1日-2日)、北京市朝阳区(1月3日-4日)以及成都市(1月5日-6日)演出。
正确的审批申报流程如下:
Ø 第一步:甲公司自查自身资质。因甲公司拟邀请的艺人为泰国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甲公司应当在邀请泰国艺人前首先自查自身是否具有邀请国外艺人来华参加活动的资质,即不仅需要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还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演出举办经历方可办理外国人来华演出审批。
Ø 第二步:甲公司应在首次演出前20日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首演地)提出演出申请,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发放批准文书以及工作证明。
Ø 第三步:甲公司到上海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邀请确认函。
Ø 第四步:甲公司将批准文书、工作证明以及邀请确认函发送给泰国艺人Tom,Tom拿着上述文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使领馆审核通过后,向Tom发放Z字签证,允许其在华停留30日,3个月内有效,1次入境,停留期自入境之日起算。
Ø 第五步:甲公司应当分别在后续北京和成都演出前10日,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增加演出地的备案申请,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及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发放备案文书。如果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放的工作证明中未列明北京市和四川省,或已经过期,或在北京市或四川省演出时将过期,则北京市或四川省的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发放工作证明。
Ø 第六步:泰国艺人Tom应在入境后30日停留期期满前出境。
Ø 注:若外籍艺人工作时间超过30日但不超过90日,操作步骤与上述类似,但是需要在入境后30日内,向湖南省(演出举办单位注册地)或上海市(首演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居留证,有效期3个月。泰籍艺人Tom完成演出后,应在居留证有效期满前出境。
五、结语
本文以泰国艺人为例,对外籍艺人来华参加落地活动,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履行的申报审批手续进行了全方位梳理。可以看出,中国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演出活动设置了较高的要求。因此,规范化的申报审批流程对演出活动的顺利开展尤为重要。
[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艺人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