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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新能源项目的尽职调查与风险防范

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在双碳背景下,众多国内外投资人将目光转移到了中国境内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并以收购新能源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新能源市场。在收购新能源企业及其持有的项目过程中,为了更加充分地了解收购对象的资产信息及经营状况,收购方往往会选择对收购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由于未妥善进行尽职调查而导致收购方的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由此引发以下问题:尽职调查不当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收购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进行索赔,亦或只能自担风险?


一、典型案例

(一) 案例一

案涉项目为30兆瓦光伏项目,首期10兆瓦并网后,B公司(受让方)在对项目公司尽职调查后,收购了A公司(出让方)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6个月,项目才完成了全容量30兆瓦并网。在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国补核查”)的过程中,因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存在“分批次并网”、“买卖路条”等情况,取消了案涉光伏项目的补贴资格,受让方B公司在尽职调查中忽略了全容量并网时间这一关键要素,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3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324通知”)以及于2022年10月8日联合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的规定,由于案涉光伏发电项目系分批次并网,且未能履行分批次并网手续,无法就分批次并网事项提供合法依据或说明合理理由,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全容量并网;而《股权转让协议》虽名为“股权转让”,但双方在项目完成全容量并网之前就已经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中实质转让的是“路条”文件,因此该项目不具备获得国家补贴的条件与资格。

(二) 案例二

A公司(出让方)与B公司(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A公司将其持有的某风电项目公司80%股权以1亿元的对价转让给B公司,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A公司(出让方)承诺签约前安排项目公司依法同当地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政府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项目所发电量在某氢能工业园区内全额消纳等)。

项目建成投产后,A公司(出让方)始终未能安排项目公司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签署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政府合作协议。

B公司认为,A公司虚构政府合作协议,骗取B公司相信其承诺的项目收益可以实现,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约2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未履行签署政府合作协议的义务,但B公司仍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在B公司作为大股东控制项目公司后,A公司实际已无法以项目公司名义完成政府合作协议的签署,B公司据此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B公司诉请。

(三) 案例三

A公司(出让方)与B公司(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收购某光伏项目公司股权,进而收购项目公司名下的“金太阳工程”光伏项目。项目公司股权过户至B公司名下后,B公司发现,项目的年平均上网发电小时数远远低于A公司在磋商时承诺的年发电小时数。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应保证项目各项指标符合金太阳工程核准批复规定的标准(全国统一规定),该核准批复的相关内容也应当包括在合同之中,B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理应对该文件进行查阅。该批复中虽然载明了上网电量,但也载明了“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上网电价根据有关规定另行上报审批”,故B公司对项目发电量需统一调度应属明知,如果其实际并未查阅,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法院因此驳回了B公司诉请。


二、总结

为投资新能源项目而收购新能源企业,尽职调查非常重要,不注意尽职调查、不注重防范法律风险容易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在上述案例一中,收购方B公司本应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就项目实际并网时间、并网情况及相关并网手续进行尽职调查,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认定“买卖路条”的行为进行研究和充分理解,但由于B公司未在交易前对项目全容量并网情况进行核查即受让了项目公司股权,也未能注意股权转让的方式与节点,相应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上述案例二中,收购方B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前未对项目是否具备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保证发电量消纳的合作协议进行尽职调查,在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未就该等事项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如将有效的政府合作协议作为交易先决条件或股转款支付条件,导致不能实现并购股权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三中,收购方B公司本应在签署股转协议前仔细查阅配套批复文件,并对项目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这一事实充分理解,但由于B公司未在交易前对项目重要建设信息(如年利用小时数)进行核查,仍然受让了项目公司股权,相应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在新能源企业及项目收购案件中,收购方应当在交易前进行仔细、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拟收购的股权、资产、债务是否存在瑕疵等重大事项和重要政策信息进行核查。收购方进行的尽职调查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和技术团队审慎地开展,否则一旦造成损失,且合同内无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条款,则收购方不得不自行承担风险。


三、法律建议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地方法院至最高院,在股权并购纠纷中均倾向于认定收购方负有审查义务,未能全面履行该审查义务的,其应对其所做的商业决定自行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及法律后果。

基于此种观点,在收购方未妥善进行尽职调查,并且相应交易协议中亦无针对性条款设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往往不予支持收购方提出的诸如解除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索赔等诉讼请求。

为避免发生类似风险,我们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收购方在进行股权并购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专业团队开展法务、财务、技术尽职调查,在参考尽职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审慎作出最终决策并设计交易方案。对于部分刚涉足新能源领域的投资者,或是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建议在收购前考虑委托经验丰富的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律师、会计师和技术团队,对项目公司的各项合规进行完整、彻底的梳理,并结合尽职调查结果在交易文件中设计有针对性的安排和调整,以最大程度规避交易风险。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建议投资者关注拟收购的新能源企业的以下重点合规风险。

(1)“以少代全”“分批并网”风险

随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3月24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324通知”)宣告“国补核查”工作的展开,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国家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更加谨慎,对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合规情况的核查也更加严格。

2022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国家能源局再次联合下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853号通知”),对“国补核查”的许多政策、尺度、标准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对全容量并网“以少代全”、无合法依据及合理理由自行分批次并网等情况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每批次全容量并网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因此,收购方应更加关注目标项目的并网情况与并网时间。

(2)“买卖路条”风险

随着新能源市场的发展,各类企业纷纷投资、收购新能源项目,但常常会忽略新能源项目并购的一项特殊限制,即“买卖路条”的限制。

“买卖路条”指新能源项目在全容量并网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的行为,根据《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的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建设期确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否则存在被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因此,收购方应格外注意项目交易的时间节点及交易架构。

(3)涉林风险

新能源项目一旦涉及非法用林,新能源企业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还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项目前期重视用地合规性手续,一旦涉及林地、湿地等限制建设区域,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意见。此外,经审批的项目用地即已固定范围,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存在用地范围变更甚至用地置换,应当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收购方在尽职调查中应核查项目用地的选址意见,核实用地类型,如涉及林地的,应要求项目公司办理用林手续,并将此作为交易前置条件。

(4)占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区风险

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区通常是新能源项目的禁止建设区域,大部分新能源企业也会在项目选址时避开这两类用地,但实践中始终会因为地类图更新不及时、项目公司存在侥幸心理等原因致使项目违法用地,最终导致项目拆除,企业利益受损。

收购方应注重核查项目不占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区证明,如涉及前述禁止建设区域的,建议进一步向专业中介机构咨询收购的可行性及风险。

(5)不正当竞争行为

众所周知,首先,新能源项目开发过程复杂,在多方压力下,为保证项目尽快推进,少数新能源企业选择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获取土地指标,环保批复等开发文件;另外,根据我国规定新能源项目的施工建设作为必须招投标类项目,但是在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等不合规不合法现象上述行为,一旦被有关机关查处,企业将被处罚,相关人员也将承担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将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并造成一系列其他影响和损失。因此,收购方应当注重尽职调查中的企业合规调查。

我们不难看出,随着新能源开发项目相关规范的出台和“国补核查”工作的火热开展,新能源项目的合规性对项目收益将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因此,拟收购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者应在收购前充分展开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充分理解相关政策,并妥善设计交易方案,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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