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EN
  • 专业文章 Articles

处方药网络销售的几点实务思考

公司与并购重组

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处方药网络销售之路也在不断的争论中前行,2022年12月1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正式施行,使得处方药网络销售监管更加细化和具体,在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安全监管层面进一步达到动态平衡。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处方药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整治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全国推广,更是提升了处方药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

处方药网络销售中如何规避监管红线,落实监管要求,同时又确保消费者购药的便利性,目前仍是实务中争论的热门话题。为此,本文希冀结合处方药网络销售的若干实务情形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电子处方的开具

网售处方药在经历“先药后方”还是“先方后药”的争论后,随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进一步明确统一,“先方后药”已达成共识。消费者经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在线问诊并开具电子处方后,凭电子处方在线购买处方药。但实务中,电子处方开具的合规性仍面临不少挑战。

以主流平台天某医药馆、京某大药房、某健康大药房为例,消费者在购买处方药前问诊时,均无需上传病例,仅自行承诺复诊即可,然后提交用药申请,平台不到3分钟,即由互联网医院医师诊断出具并经药师审核后的电子处方,消费者可凭该电子处方直接购买处方药。

显然,上述操作流程便利了消费者在线购买处方药,但也违反了电子处方出具的相关规定。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师并未严格执行互联网诊疗的监管要求而开具电子处方,已然面临《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处罚。而网络平台作为监督检查方,本身应建立处方审核等管理制度,对于上述电子处方的违规开具,也负有监督不利之责,且应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规情形目前仍然普遍存在于各大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相关单位仍应当提高警惕,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落实合规监管要求,以进一步消除违规风险。


二、执业药师对电子处方的审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网络平台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铁检院调查发现3家网络平台(其中包括2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上有28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未依法履行电子处方审核责任的情况,包括未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子处方进行审核即进入线下配送环节、存在对超用量处方药仍然进行调配、未在处方上签名等违法行为,北京铁检院督促药监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

执业药师对电子处方的审核,是对电子处方的合规性的一道保障,也是对于消费者用药安全性的合理保护机制。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四查十对”,认真审核处方的合法性,才能真正落实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反应出目前部分药品网络平台执业药师未严格履责的缺陷,也侧面反应网络平台内控机制的缺失和监督的不到位。网络平台只有进一步完善药品网络销售机制,利用科技的提升落实监管要求,才能更好推动药品网络销售规范化发展。


三、处方药的展示和标识

处方药如何在线展示和标示,也是实践中的热点话题之一。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对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也曾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但随着药品网络销售的放开,线上销售模式有别于线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网络平台展示,原有“不得开架自选”的规定显然也不再适用网络平台的销售模式。而对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分标示,网络平台通常会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展示处方药在药品左上角或者下方突出标注“处方药”标识以显著区分,但也有部分平台并未落实“显著标示”的要求。以京某大药房为例,其主要按照药品用途分类进行展示,在分类栏目中,并未采取显著标识去区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已然涉嫌违规。

对于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的展示,目前主流平台常采用在药品产品页面进行展示具体的包装和标签,但在处方药销售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或者分类页面,采用虚化背景或者统一空白格式包装的模式展示处方药,以达到不直接公开展示的目的。但对于说明书的展示,却仍有部分网络平台对于法规要求置之不理。以京某大药房为例,搜索处方药“阿莫西林”后,在消费者问诊并取得医师出具的处方之前,平台已经提前展示了“阿莫西林”的说明书,已然违反“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的规定。

如何做好处方药的在线展示和标示,也是处方药网络销售合规细节的体现,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进行在线展示和标示,监管的大锤也将不期而至。


四、处方药广告发布

随着药品网络销售的放开,不少网络平台也会基于用户消费习惯等因素采取各种促销方式推销药品。而在药品推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碰到处方药广告的监管红线。

根据《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022年12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2000239号),美团平台店铺“某药房”在首页发布了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被罚款人民币3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药品广告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昆明铁检分院发现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相关栏目长期违法播出处方药广告,并督促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处罚并落实整改。

对此,各大网络平台在处方药推广的过程中,仍需注意处方药广告的在线推广仍是监管红线,应妥善建立处方药推广促销机制,合理布局,以免踏入违规禁区。


五、总结

科技的进步推动了药品网络销售的发展进度,也促使监管机构在药品安全性与购药便利性上进一步加大调整监管尺度,同时也督促各大网络平台及时构建药品网络销售内控制度,落实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以更好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实现多方高效共赢。

相关文章
  • 查看详情

    中国数据保护法律资讯

  • 查看详情

    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分析

  • 查看详情

    反垄断行政处罚复议前置问题的实务视角

关注: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电 话:+86 21 5878 5888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