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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下的“重婚”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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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对“重婚”这个词并不陌生。人们对重婚的印象多与相关刑事罪名“重婚罪”挂钩,认为重婚就是故意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新的婚姻登记、同时拥有两段婚姻,扰乱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正常秩序。然而随着现实情况的多样化发展,重婚的情形变得愈发复杂。有些当事人因为对婚姻缔结与解除的法律认知不够全面、清晰,在经历过不只一次婚姻后,难免产生构成“重婚罪”的隐忧。那么,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下又会存在哪些“重婚”隐忧呢?

重婚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重婚的规定。我国刑法和民法都对重婚都进行了规定。

一、从刑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罪”。其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重婚罪的构成,需要结合个案情况予以判断。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同时斡旋在两段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主动与有配偶者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论该方之前是否已缔结婚姻)。

二、从民法看,主要由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做出了规定。

民事法律中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1]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第十二条继续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两段婚姻中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是否应按重婚定罪处罚尚存在不同意见。

那么构成重婚,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重婚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民法上的重婚行为,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民法上的重婚行为会导致产生婚姻无效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后果,而一旦情节严重,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则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司法实践中,追究重婚罪有两种途径: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当然,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但需要清楚的是,在重婚罪案件中,涉嫌重婚行为当事人的配偶向司法机关明确提出控告不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追诉之必要条件。

了解重婚的认定标准后,我们可以发现随着事实婚姻淡出人们视野,登记结婚的状态逐渐成为判断重婚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现行模式使得查明重婚并非易事。

情形一 故意缔结多次婚姻造成重婚

一方面,我国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完全联网,客观上为意图重婚的当事人提供了操作空间。这类人在A市登记结婚后,前往B市仍然能顺利进行第二次婚姻登记,前婚登记机关和与后婚登记机关很难发现异常。另一方面,查询我国自然人的婚姻状况较为困难,律师等专业人士调取自然人的婚姻信息及相关档案都需要花费不少精力、履行特定手续,更遑论当事人可能遭遇的挑战;所以此类重婚现象较难杜绝。2011年,我国民政部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 [2] ,称陕西、北京、上海三个试点省市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且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交换和共享。然而截至目前,上述多地婚姻登记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情形二 涉外婚姻登记与重婚

对于有意喜结连理的新人们来说,登记结婚是为其爱情进行法律加冕的必要程序,但国内的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便捷简单。目前各地民政局仅受理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当事人申请的婚姻登记,这意味着大量在异地工作却无当地户口的年轻人需要返回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同时,不少地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处于饱和状态,为避免白跑一趟,各地纷纷要求当事人提前进行预约,相当于增加了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与我国上述结婚登记状况形成对比的,是以美国拉斯维加斯为代表的国外结婚登记方式的流行。一直以来拉斯维加斯都以其限制少、效率高的结婚登记方式闻名于世,各类结婚登记与典礼手段层出不穷,甚至还出现了“drive-through”的仪式,新人们不用下车即可迅速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许多名人明星在拉斯维加斯登记的消息不绝于耳、引发民众的效仿,前往拉斯维加斯登记结婚成为浪漫的代名词。

当拉斯维加斯结婚登记的便利充分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时,其背后的潜在问题却往往被忽视。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一度使得人员的全球流动近乎停滞,当事人无法亲临婚姻缔结地,各国大使馆及领事馆难以正常进行公证认证等程序,又为境外涉婚姻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平添程序上的障碍。在国外登记结婚虽尽享便捷与浪漫,但处理不慎可能面临重婚风险。

类似情形一中的情况,当事人难以查明国外婚姻登记状态,无法得知拟进行结婚登记的相对方是否已婚,这就为部分人相继申请多次婚姻登记提供了空间。被蒙在鼓里的相对方得知要前往国外进行婚姻登记时,往往会沉浸在浪漫憧憬之中,忽视了潜在的现实“重婚”风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实践中有配偶者即使在国外再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也会被认定为重婚,会受到重婚罪的制裁,下文将进行详述。

情形三 未及时办理婚姻解除手续导致重婚

还有的当事人并非故意重婚,而是由于不了解婚姻彻底解除的形式要件,或心存侥幸心理,在前婚尚未完全解除时即缔结了后婚,从而导致重婚的隐患。例如,有些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但在签订协议后没有前往民政部门及时办理离婚的登记手续,后来又与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由此造成重婚。

涉外类的重婚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在国外申请了离婚登记或判决,但未进行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后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继而构成重婚。相关典型案例可参见笔者团队的另一篇文章《涉外婚姻纠葛之殇——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认可)和执行》,该文提到的被继承人谢某曾有三段婚姻,其第二段婚姻经加拿大某法院判决离婚,但由于未进行国内相关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导致其第三段婚姻因重婚而无效。

上文提到的三种情形,都有现实案例支撑。而身陷其中的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疑似重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将得到什么样的惩处,以及受害者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或补偿。下面请看几则代表案例展现出的涉案焦点。

焦点一:事实婚姻与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关于“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的态度相对明确,其认为1994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算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2018)最高法刑申109号通知书表明了上述观点,该案的周某于1989年6月与洪某登记结婚,自2007年起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黄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被检察院指控犯重婚罪。最高法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故支持以重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然而在(2020)川刑再2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与最高法不同的认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自诉人肖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1虽于2000年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根据民政部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肖益洪与徐某1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故徐某1后来再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

(2016)云262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当地法院同样认为被告人蒋某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法复[1994]10号 [3] 批复曾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但该批复于2013年1月14日被法释[2013]2号 [4] 决定第348条废止,故有法院持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构成重婚罪的观点。

从上述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有观点倾向于认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可构成重婚罪,但也有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在事实婚姻不被承认的现状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婚不再构成重婚罪。因此,各地法院就此问题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能否直接认定此种情形构成重婚罪,还是需要视涉案证据的充分程度及具体事实判断,此处不再展开。

焦点二:利用涉外婚姻登记进行重婚

涉外婚姻登记既包括我国公民在国外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也包括外籍公民与我国公民在我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我国涉外婚姻登记多在省市级民政部门进行,2014年起才逐渐下放至区县级,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多在区县级进行。同时,即使在同一级别的民政部门中,也经常由不同窗口分管涉外婚姻登记与普通婚姻登记,因此双方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仍然存在。

(2016)  津01刑终60号判决书显示,张某于1990年4月与邱某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4月,张某在没有解除前述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香港身份又在天津市民政局涉外登记窗口与倪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4年张某与倪某离婚,2015年张某的第一任妻子邱某报案,张某遂被公安机关传唤。张某称自己曾于1995年与邱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提交相关文本,但邱某不认可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该协议真实性不确定,且张某未办理离婚登记,故构成重婚。鉴于张某就第二段婚姻主动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焦点三:未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导致重婚

如果说张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力尚不充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重婚罪案件中 [5] ,被告人确实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进行了离婚登记,只是离婚登记的完成时间太过拖延。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10月与妻子许某协议离婚、但彼时未办理相应离婚手续,直至2016年2月才与许某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邹某和张某1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在北京同居;后案发。

被告人邹某辩称其涉案系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与张某1进行登记结婚前,其已经与前妻进行了协议离婚,之后也确实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法院认为邹某的重婚行为虽不超过五个月、仍然违反了刑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焦点四:重婚情形下的离婚损害赔偿

笔者团队在《出轨导致离婚、被出轨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吗》一文中,分析了151件北京与上海两地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案件,发现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比例并不高,且赔偿金额相对偏低,最高的为10万元,最低的为5千元,其中5万元是较为普遍的金额。

律师视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刑事重婚罪的认定需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而民事重婚的认定主要着眼于相应的行为事实,两种法律程序产生的结果不尽相同。重婚的情形有愈发多样化的趋势,其中部分情况由于牵扯到涉外问题应更加慎重。

针对产生重婚的各种原因,目前有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相应解决方案。为预防不法分子在国内多地登记进行重婚,民政部门正着手完善婚姻登记系统及其信息共享;对于因当事人不清楚离婚形式要件造成的重婚,相关的普法工作在不断拓展;而对于涉外因素造成的重婚问题,仍需要更广泛主体的配合与协调才能尝试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成为更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面对涉外婚姻登记的盛行,笔者建议如非必要、不要一时兴起进行涉外登记,否则可能面临更多麻烦。例如一对夫妻相继在中国和加拿大登记结婚,未来离婚时也需要同时根据中国和加拿大法律规定完成离婚必要手续,否则仅在一国申请离婚的,后续再行与他人结婚会有被认定为重婚的隐患。而各国对离婚的管辖往往要求当事人在领域内居住一年以上,同时兼有其他前置条件。建议选择经常居住地作为婚姻缔结地,以方便相关手续的办理。

而对那些重婚案件中无辜的受害者,笔者建议如发现相关预兆,应尽快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因为证据的提取与保存需要技巧,重婚罪的刑事案件也有追诉时效的限制,占领先机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希望在不远的未来,婚姻登记制度与登记信息交换更加便捷全面,婚前尽职调查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重婚的隐患能逐渐消除,婚姻登记制度得到每个申请登记者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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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四章第一条。

[2] 详见民函〔2011〕63号通知。

[3] 详见最高法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4]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到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决定》。

[5] 详见(2018)京0108刑初101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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