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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市场规律促进民间借贷活动良性发展

金融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规定》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举例来说,以 2020 年 7月 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一民间借贷的“新政策”早在出台之前就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废除“两线三区”利率标准的原因,根据最高法,原《规定》使用24%的利率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来计算,而之后,央行取消了公布基准利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之前《规定》适用的标准已不复存在,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使用的利率指标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LPR(Loan Prime Rate),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数据,自2013年至今,LPR报价整体呈下降趋势,在目前支持实体经济、为市场金融主体减负的大环境下,预计今后LPR不会有较大涨幅,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可能下降。

数据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本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法院参照24%和36%的“两线三区”标准审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36%的民间借贷既被认定无效。此次《规定》实施后,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计算“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累计超过法定利率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激发小微企业市场活力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为了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刺激经济,以及规范民间借贷活动、防范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等因素的考量。民间借贷是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是我国信贷市场的主体,但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的放贷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也比较活跃,构成了信贷市场的重要部分,对我国信贷市场做出重要的补充。如果利率过高,将不利于信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加相关纠纷案件的涉及面和复杂性。在新冠疫情肆虐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受到严重冲击,这一“新政策”既有利于为小微企业输血,也有助于促进就业,保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除了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即金融借贷利率应不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目前持牌机构对应的监管具体细则要求还未明确,无论如何,此次《规定》都引起了众多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如果统一规则的话,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特别是现金贷公司做市场下沉的动力和进程。

三、市场规律与民企融资难题

      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护中小微企业利益,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例。站在银行的角度,利率是放贷业务成本考量的结果,如果将贷款利率看作银行放贷的期望报酬率,则计算过程为:

      R为银行的期望报酬率,p为概率,k为不同情况下得到的报酬。

      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经营模式特点以及资金来源不足等因素,更容易出现经营失败的情况,因此银行在对民营小微企业放贷时会面临更高的风险,从而需要更高的回报,这是由市场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贷款的资金量通常不大,但银行为发放一笔贷款所投入的评估、管理等成本并不相应缩减,从而增加了单位成本。

      市场规律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能会使资金市场上的资金供应量减少,从而加剧“卖方市场”、资金短缺的情形,增加相关的纠纷案件,反而不利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并且,在司法不提供保护的情况下,可能会有资金出借人借助法外的力量来确保执行其与借款人的约定,或者一些资金借入人寻求途径规避规则、获取资金,产生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的结果。法律在确保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的前提下,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的自主判断,是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可能选择。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利益,保障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范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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