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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收官之年:企业应对之策

公司与并购重组

      2020年6月11日,交通运输部的网站刊登了一则新闻《福建省首次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惩戒》[1] ,内载福建省鸿宝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6月9日因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失信行为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福建省交通运输局根据联合惩戒备忘录取消该企业2020年冷链运输省、市补助申报资格,而该企业2019年曾获得补助共85万元。这仅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下联合奖惩机制落地运行的一个示例。

      社会信用体系自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五年全面建设规划 [2] 以来,正在逐步成为我国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2019年来,我们不断看到联合奖惩、信用承诺以及信用修复等多项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实际落地运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亦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加速推进阶段。2020年为建设规划期的收官之年,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即将基本健全,联合奖惩全面发挥作用,这是企业全面审视社会信用体系对自身影响的最佳时机。

一、失信者“利剑高悬”守信者“无事不扰”

      社会信用体系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确,守信激励与施行惩戒机制可以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奖惩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运行的核心机制。以下将主要介绍目前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与此相伴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

      (一)守信激励:

      推介诚信典型企业

      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选树诚信企业为诚信典型,并且各级政府部门将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关诚信典型信息,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这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交易机会,而且可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提升企业商誉。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且提交材料时,即时予以办理;若部分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限期内提供,可以“容缺受理”。

      各类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行政监管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进出口企业还可以在海关通关等方面获取便利。对于守信企业做到“无事不扰”,降低政府监管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降低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二)失信惩戒

      联合惩戒

      “联合奖惩”机制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把利剑。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威力令企业不得不重视企业信用。

      的确,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后,企业将受到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以及社会性的惩戒,包括但不限于:

  • 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

  • 限制获得政府补贴、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政策扶持;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

  • 限制其进行证券融资;

  • 取消税费、保险、银贷等领域的优惠待遇;

  • 限制取得生产许可或特许经营资质;

  • 相关市场或者行业限制、禁入;

  • 剥夺荣誉称号;等等。

      但是实际上,联合惩戒必须严格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来进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事由与程序将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列入了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被列入的主体才会受到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3] 以本文伊始福建鸿宝冷链物流公司案例为例,该公司因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而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联合惩戒。而被列入这一名单,需要存在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并且,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报送或者采集后需要经过应急管理部审议,审议通过后方能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再如,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亦明确规定了列入的情形与程序。

      分级分类监管

      实际上,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成,“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可能更为全面、深入地影响到市场营商主体的经营活动。2019年7月1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亦明确指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

      分级分类监管将以信用评价为支撑依据,根据企业的具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的机制。从失信惩戒的角度来说,信用较差的企业,不一定要被列入前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于其曾经在某一领域存在违法失信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将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施行严管和惩戒。 [5] 首先,频繁的抽查监管亦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时不得不抽身投入人力与物力以应对政府部门的问询与调查。其次,对于曾有失信记录的企业而言,若其未能真正解决经营中的合法合规问题,抽查与监管的高比例与频次意味着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可能性亦更高,即可能面临多次查处,直至因频繁的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全面受限。从而倒逼企业切实提高合规经营的水平,提升自身的信用状况,变失信企业为守信企业。结合对信用较好的企业给予前述分级监管项下减少监管抽查的激励措施,真正实现“失信者利剑高悬,守信者无事不扰”。

二、行为决定分数:“有所为有所不为”

      企业的信用状况将直接影响企业是受到守信激励,还是失信惩戒。固然失信联合惩戒需要按照明文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列入名单,但是分级分类监管这一机制似乎具有较大的行政裁量空间。分级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信用等级,而企业信用等级将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6] 等进行评定。2019年9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便已推送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要求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然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具体优良中差的评定标准似乎尚不明晰。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主要是基于来自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以此为基础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评价。综上,我们认为至少将有三类信息可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产生影响:

      (1)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信息:2013年后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大多均有条款规定:如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记录进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或信用记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我们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政府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目前在某些领域相关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尚未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但是这些处罚决定将作为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价。当然,行政奖励类型的信息亦有可能作为优良信息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价。

      (2)商业伙伴的信用状况信息: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行业信用评级中已经将商业伙伴的信用状况作为考量因素。例如,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商业伙伴安全控制便是认证标准之一。

      (3)企业申报的信息:企业还可能按要求需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申报各类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未按要求的时间和内容申报的信息可能会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3年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与企业信息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因此,企业并非对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束手无策”,了解可能对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便可以“有的放矢”。“有所为”即及时履行信息报送等积极法律义务,落实商业伙伴合规工作,积极参与公益慈善等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的活动;“有所不为”即避免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行为,从而得以整体提高企业的信用评价。

三、社会信用体系之下企业如何有效应对有术?

      (一)事前:落实企业合规经营,防控风险

      构建与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合规要求相适应的系统性合规体系。目前,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尚在逐步完善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盘根错节。企业应关注并了解与自身相关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法律规范及其更新与发展,了解社会信用体系下的合规要求。企业可以依据所处行业、自身情况,评估可能对自身信用评价产生正面影响的事项与负面影响的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优化企业整体风险管控、合规管理制度,尽可能避免企业社会信用不良记录的产生。

      根据企业特点落实重点监管领域个案合规工作。企业应当尤其关注政府重点监管领域内企业的合规经营,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领域,例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以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领域,例如垄断、贿赂、招投标、广告等。其次,我们建议企业还应当关注行业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形势,均有可能揭示对企业的监管重点,例如在医药行业之中,商业贿赂便是监管重点之一;在公用事业行业之中,不可忽视反垄断合规。并且,保持与相关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亦可使企业更有效率地应对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的各项合规要求。

      关注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企业在做到自身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亦不可忽视对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设置必要的背景调查、合规培训以及违规处置程序,避免企业受商业伙伴的负面信用评价的影响。查询并监控潜在和现有业务合作伙伴的信用记录与评价,及时应对所识别的来自于商业伙伴的信用风险。

      (二)事中: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政府调查

      企业一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将可能直接影响其社会信用评价,甚至直接导致在行政审批、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因此,企业在遇到政府调查之时,正确应对极为重要。企业因阻碍调查行为被另行处罚的案件亦不鲜见,可谓是得不偿失。例如,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当事企业在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转移、隐匿并销毁相关资料,其阻碍调查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建议企业应积极配合,妥善应对,与执法机构保持沟通,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尽可能减少对企业信用评价的影响:(1)积极以合法方式争取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例如,上海、山东等多地出台有《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于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行为,积极与执法机构沟通,提交相关材料,争取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再如,在反垄断领域,则可以积极利用经营者承诺制度,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影响,申请中止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争取减轻处罚。除此以外,(2)以程序性救济方式为企业争取有利结果。如申请听证;若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还可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3)事后:积极寻求企业信用修复定期监控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对于错误或失效信息及时请求纠正或删除。对于已有的负面记录,企业应采取措施与监管机构进行积极沟通,根据相关信用修复的规定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参考文献

[1] http://www.mot.gov.cn/difangxinwen/xxlb_fabu/fbpd_fujian/202006/t20200611_3391810.html.

[2] 我国其实早在2002年便已提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同年4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2014年《纲要》出台后,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推进建设进一步加快。

请见:2002年11月18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报告全文。访问地址:

https://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zyjh_674906/t10855.shtml;访问时间:2020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3]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http://www.gov.cn/xinwen/2019-07/18/content_5411351.htm.

[4]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余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 《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和“科学信用评价”实现信用监管》http://www.gov.cn/xinwen/2019-07/18/content_5411456.htm.

[6] 例如税务、海关等信用评价结果,各个部委均出台有相应的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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