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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在何处?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前 言

      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自2019年11月21日发布第一次征求意见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此次《征求意见稿》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什么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就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对比两版《征求意见稿》,从篇幅和结构上来看,并没有太大变化,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九条,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四条。最大的变化是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布在全文中。

      本文的重点在于着重分析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除体例变化外,对食品行业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1、第十一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我们认为本条款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2018年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规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产品,只需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那么在实践中,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食品是否必须加贴中文标签,是否必须符合我国标准就会存在争议,如果必须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是否又违背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初衷?

      其次,与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相比,删除了“生产过程中”的限定,我们认为这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标识瑕疵进行调整开了个口子,企业在提前做好风险预案的前提下,因标签瑕疵或标签错误而加贴标签或许成为可能。

      另外,结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标识存在问题或者瑕疵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通过加贴标签或者补贴修正的方式对其标识进行更正,但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本条款明确允许了除“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情形外加贴标签的情形。

      2、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以“植物性食品原料”的表述取代了第一版中“以植物为原料”的表述,扩大了植物基食品原料的范围。

      近年来,植物肉以其环保健康的理念,以及口感与肉类相似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在今年新冠疫情影响下,我国肉类进口受到影响,猪肉价格上涨,植物肉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别样肉客”已经和星巴克及百胜餐饮集团旗下的必胜客、肯德基等餐厅联手推出了“植物肉”套餐,嘉吉集团也在中国市场推出了植物肉品牌“植启”。植物基食品、饮料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在其名称前强制要求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的字样,是否是最佳政策选项,似尚有可议之处。植物基食品饮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对此条款的规定给予足够的重视。

      3、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根据现行《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因此,按照现行规定,可以不标识受托方的名称。但在2018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为这一条款的适用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可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由此可以看出,在食品委托加工方面,对食品标识的要求是趋向严格的,我们猜测负责起草GB 7718的卫生部门可能与市场监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形成共识。

      4、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其中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与现行规定存在差异,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

      第五款: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根据现行《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我们理解目前只要在配料表中标明该成分含量为0,就可以标注“不含有”的字样;在2018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中,在该条款下增加了两个小项,其中一项为“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也就是说,无论在现行还是将来拟出台的预包装食品国家标准中,“无”、“不含”等字样是可以用来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我们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现行GB7718及GB7718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都是存在冲突的。相关企业目前应给予关注,等待后续发展。

      第六款: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目前,我国对转基因产品实行按目录定性强制标识制度,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由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产品必须标识。2002年,当时的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实行强制定性标识。

      2018年7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公告指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鉴于消费者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需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以食用植物油为主,该文件的规定对于其它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因此,如果市场上存在对应的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那么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是可以标识“非转基因”字样的,《征求意见稿》第六款的规定完全否认了标识“非转基因”字样的可能,要求更为严格。

      5、《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固态食糖、未加碘食用盐、味精,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日期。”

      与GB7718相比,该条去除了食醋,也将“食用盐”替换成了“未加碘食用盐”,这点也需要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意。

      6、《征求意见稿》在第一章第三条确定了食品标识的定义,且明确指出“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常会出现随食品产品一起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资料如何定性的问题。此条规定明确了这些说明书性质的资料均属于食品标识,需要遵守有关食品标识的强制性规定。该项增强了食品标识管理的统一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 我们将持续关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分享我们的理解,也欢迎各位赐教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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