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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

金融

      7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开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从风险管理、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贷款合作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促进相关业务健康平稳展开,在相关行业内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此前,5月9日,银保监会公布最新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都给予了热切关注。直至《办法》正式落地,银保监会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本次《办法》的章节设置与主要关键词如下表所列:

一、监管机构放管结合释放积极政策信号

      1、“管”的规范

      我国互联网贷款行业经历过野蛮生长的阶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融资需求的多样化,该行业也逐步走向规范化、成熟化,《办法》在当下应运而生,很好地规范了互联网贷款行业不同主体的不同行为,使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了一套相对应的监管体系。《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互联网贷款”即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在线上完成借贷核心业务操作,为合格借款人发放贷款。

      根据《办法》,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对于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文件与资料。

      总体而言,此次《办法》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模式,重视监管评估,其制定有利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总体监管制度,填补监管的缺位,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接下来的监管实践中,银保监会将会加强督促与指导,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定。

       2、“放”的智慧

      《办法》所体现的监管确定性与可操作性不仅意味着监管体系的构建,同时也体现了监管的弹性。相对宽松灵活的规定以原则导向为主,摒弃了单一严苛的刚性标准,在贷款期限、第三方合作方准入、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均有所“松绑”,为商业银行这一重要主体释放了更多权限与自我管理的范围,同时也保留了监管的“牙齿”,为监管机构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预留了适度空间。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发展历程,行业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办法》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贷款业务践行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与此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传导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的理念,防止各类风险积聚。三是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办法》在以下这些变化的内容中体现了“管”的规范与“放”的智慧:

      此次《办法》作为互联网贷款的里程碑式规定,在具体内容上进行了灵活的“松绑”与合理的规范,极大推动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正规化与明朗化。尤其在当前政府“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的大背景下,《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二、商业银行归位尽责发挥积极主体作用

      《办法》的制定内容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条文中体现的监管意图在于敦促银行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积极发挥在互联网贷款中的主体作用。

      此次《办法》涉及到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不同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在提高风控能力、加强保护投资者、规范管理合作机构等方面多方发力,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鼓励商业银行发挥积极作用。可见在互联网贷款的未来发展中,商业银行应当领会《办法》的政策精神与监管风向,积极自查,观照自身,进一步提升市场价值与核心竞争力。

      1、提高风控能力

      风控能力是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重要能力,对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控能力要求,银行也经历了从资金提供到自主风控的升级过程。银行在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应当沦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而应积极发挥并提高获客能力与风控能力,在业务发展中取得较为强势的地位。

      《办法》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非常重视,多个章节与内容都与风险管理相关,在风险管理总体要求、联合贷款合作、监管评估等相关条文都提到了商业银行核心的独立风控能力。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其中特别强调,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银保监会一再强调核心风控不得外包。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应拥有独立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也是银行竞争力的根本所在。

      2、加强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力度

      《办法》提出要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并确保互联网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对消费者保护方面体现了极大的重视。只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切实保障客户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才能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构建。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3、规范合作机构

      《办法》指出,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全流程、系统性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具体包括:一是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二是书面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原则;三是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四是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三、结语

      疫情冲击之下,中国经济产生巨大下行压力,在政府“六保”、“六稳”政策的背景下,本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与颁布不仅对于互联网贷款行业有利好作用,更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疫情期间还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办法》顺应了疫情防控形势下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线上金融、无接触服务的需求,尤其对于在疫情中遭受重创的小微企业,在线金融服务满足了它们迫切的融资需要,便于广大小微企获得小额信贷。从宏观角度看,《办法》适应了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也有利于高质量地贯彻普惠金融政策,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

      《办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另外,根据《办法》第六十七条,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第六条个人贷款期限要求外,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监管机构努力在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在防范风险与包容发展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受疫情影响,线上金融业务也取得了空前的发展机会,银行应当加强金融科技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办法》的正式出台,不仅敦促银行尽快学习吸收《办法》的新规定,及早准备,自查自纠,展开内部合规管理,也为银行在治理体系与业务能力上的完善和提升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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