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EN
  • 专业文章 Articles

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保留?看看《债券纪要》怎么说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有某航“闪电”开会决议展期的经典桥段在前,不少投资人前来咨询,本次万众瞩目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纪要》”)正式稿发布后,持有人会议以“过半数”方式作出的“展期”、“打折”的决议是否对全体持有人有效的问题,能够一锤定音吗?

      A:很遗憾,最高法没有对此作出正面回应。

      路人:不!我明明看到第16条有“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这一段!

      A:Umm,让我们来看一看《纪要》的相关条款:

      [1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本纪要第5条、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事项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

      16.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保留。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如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征求各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由各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

      从《纪要》表述的文义可以看出,第16条的主干是:代表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特定重大事项决定的,应当获得持有人会议特别授权;扩充开来:

      1)代表人,指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

      2)特定重大事项,指作出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就发行人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进行表决;

      3)条件,指应当获得持有人会议特别授权;

      4)结果,如未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征求各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由各债券持有人自行决定(隐含意思是,该等情况下,代表人仅获得一般授权,不得代表债券持有人决定特定重大事项)。

      再进一步将“条件”分解,我们理解,应当含有两部分要件:

      1)形式要件。即作出权利授予这一行为的持有人会议应当符合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形式要件,包括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并形成有效会议决议。

      补充说明:关于授权事项的表决。针对公司债券,证监会、交易所未就“授权他人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议案如何进行表决作明确要求;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9年版)》则规定,“授权他人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属于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文件中列为特别议案的事项;针对特别议案的决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行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由超过总表决权数额90%的持有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2)内容要件。即该等授权应明确为特别授权;我们理解,如拟作出特别授权的,该次持有人会议议案应当列明拟授权的具体事项及代表人针对该具体事项的权限。

      补充说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结合第15条、第16条,我们理解授予代表人重大事项决策权的逻辑如下:

      回过头来看,被误解的第16条说的其实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授权的问题,最高法意欲解决的是其在答记者问中所述“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的问题。

      而对于持有人会议以“过半数”方式作出的“展期”、“打折”的决议是否对全体持有人有效的问题,《纪要》其实未作正面回应。但从第15条的规定来看,我们理解,除非存在无效事由,否则即使是“展期”、“打折”的决议,也应当对全体持有人有效。进一步地,我们建议各方市场主体都回头再看一看所涉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涉及持有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是否纳入决议范围、应采取何种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需三思。


相关文章
  • 查看详情

    也谈票据新规中交易关系及其真实性的审查

  • 查看详情

    从刑事合规的三次变革思考我国刑事合规的相关制度安排...

  • 查看详情

    当心:产权转让不重视,终身追责逃不掉

关注: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电 话:+86 21 5878 5888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