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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亦有所依,相依春天里——简析《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导 言

      随着独生子女时代的父母陆续进入退休年龄,我国养老看护的需求将日益上升。2020年5月6日,国家医保局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扩大目前长护制度的试点城市范围,进一步推进长护保险制度(“长护险”、“长护制度”)的试点落实。我们就《征求意见稿》中对我国长护制度的监管新思路归纳如下:

一、完善筹资手段,开启社保“新五险”

      资金筹措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最基本问题,各国对长护险筹资设置了不同方式,从主导实体角度来看可分为个人或家庭主导出资的商业保险模式(如美国)与政府主导出资的社会保险模式(如德国、日本)。就我国长护制度的筹资方式而言,根据2016年出台的《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我国目前采取通过个人缴费、医保基金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试点将长护险纳入职工医保统筹中。我国长护制度的筹资方式更接近于“德日模式”。然而,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进程,缴费者逐渐减少,支取费用逐渐增多,医保基金承载的支出压力将越来越大,且目前试点的筹资实践中医保基金占比高,个人缴费占比低,虽提高了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但违背了社保基金专款专用之根本原则,不可持续。

      为避免医保基金过载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要求,长护险应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此外,对个人缴费部分,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等手段对其自助;对单位缴费部分,长护制度起步阶段可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如《征求意见稿》中对筹资的相关要求能在终稿中落实,长护险将与养老、医疗(将与生育险合并)、失业、工伤保险组成社保“新五险”,在给医保基金松绑的同时,将为长护制度筹资通出一泉活水起个好头。需要注意的是,长护险在我国尚处于试点期、起步期,如何保证长护基金收支平衡,不会因我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影响导致基金枯竭,还需要在进一步试点中逐步探索。同时,由于疫情影响,百行百业仍在艰难的恢复期中,在四金以外再增加一金,是否会让本就负担较重的企业不堪重负,有待进一步的论证。

二、细化支付待遇范围—保“基本”

      《征求意见稿》强调,长护险基金将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保“基本”成了《征求意见稿》对长护制度职责定位的主轴,“基本”二字主要体现在:支付门槛上,支付申请人需持续处于失能或经诊疗达6个月以上,且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支付比例上,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将被控制在70%左右。

      就支付门槛而言,目前各地区对“重度失能”的标准尚未统一,且对重度失能的标准普遍较高,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规定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的情形包括四种:1. 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2. 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至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3. 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4. 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的。从中可以看出,在不计地域差异的情况下,长护险的支付门槛较高,轻度、中度失能人群的照护需求无法完全通过长护制度与长护险满足,全面覆盖失能人群的长期照护尚需相关商业险的配合与支持。

      就基本支付比例而言,70%的支付比例与德国接近,但与北欧发达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对部分困难家庭,负担一名重度失能人员已是不小的经济负担,其可能不具有自担30%的照护费用的支付能力,如何解决该人群的支付困难,通过补贴、补助经济困难的重度失能人员,还需在进一步试点中加以探索。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日本长护制度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能人员评估机制、评估机构以及失能人员护理服务分级的评估体系,为对不同失能程度的人员提供不同的长期护理资源,以提高长护制度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埋在,这春天里。”除洒脱与沧桑外,歌曲还唱出了国人对年迈失能,老无所依时的忧虑与恐惧,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渐出现,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或将成为主要的社会保障议题,我们期待随着我国长护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完善,做到人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同时我们建议相关保险等方面从业者关注长护险及长护制度的推广与后续配套法规、政策,确保商业安排与部署不落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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