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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如何有效利用“信用修复”走出失信泥潭?

争议解决

      A因一起金融借贷案件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虽多起尝试还款但因所欠金额较大无法一次性还清,至今仍被列为被执行人。A反馈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生活处处受限,做生意受到很大影响。疫情当下,自己的生意更是举步维艰。随着复工复产多项金融政策的出台,A想为撤销自己的失信名单为自己和公司融资。

一、“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中也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例作为典型进行推广。2020年1月31日,百灵医疗器械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根据前期实地走访和讨论研判,向执行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为企业贷款扫清障碍。百灵医疗器械公司被法院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当天,义乌农商银行就向该公司发放100万元信用贷款,中国银行也将该公司的不良贷款转为正常。后该公司又顺利从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分别获得贷款100万元。

二、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三、符合何种条件可以申请

      根据江西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以及杭州中院发布的《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总结,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2)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3)遵守限制消费令;

      (4)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同时,如果因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四、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江西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规定,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面承诺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2)书面承诺。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同时,还应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批准之后的效果

      根据江西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报院长批准。符合条件的,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应及时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在执行办案信息系统中,有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缩短期限操作;无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屏蔽操作。

六、“信用修复”机制的最新动态

      笔者了解得知,近期多个省市法院陆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实施细则。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着力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总之,疫情当下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和个人复工复产,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不但有助于被执行人化解失信难题,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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