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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下公益捐赠税收相关政策的法律解读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企业与个人也众志成城,积极通过公益捐赠的方式共同抗击疫情。国家也及时出台相应政策,鼓励扶持慈善捐赠的行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国内疫情现已基本得到控制,其中公益捐赠对疫情的有效控制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对疫情期间公益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与解读,以供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及人士参考。 

一、疫情期间相关税收政策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税收相关事宜发布了专项政策。同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继续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相关事宜发布专项政策。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征管事项。

二、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条款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仅通过享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具的发票才可以抵税。

      而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9号公告相关政策条款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公益捐赠给予了最大程度的政策优惠。将企业及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范围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扩大到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定向医院,根据疫情下的实际情况,大大拓宽了公益捐赠免税条件中受赠主体的范围。此外,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取消了原有的扣除限额,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即企业所得税全额扣除按照费用处理,符合条件的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需要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全额扣除项目,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扣除,不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30%的限制。如果纳税人同时有全额扣除和限额据实扣除项目,计算限额据实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限额,按照扣除全额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

三、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政策条款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及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及个人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相应增值税。而9号公告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疫区捐赠物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通过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免税申报方式,对进行免税申报的所需证明材料、申报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处理方式、已征收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税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大程度上便利了爱心企业及人士在公益捐赠后的税务处理流程。

四、结语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局面已逐渐平缓,在这场疫情抗击战中,公益捐赠作为最基础、最普遍的慈善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对于通过公益捐赠参与到疫情防控中的爱心企业及个人,理应依法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同时,在国家政策的保障下,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献出自己的力量,山川共域,风月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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