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04月29日修订,并于2020年09月01日生效(“2020修订”)。相比2016修订,法律责任部分修订原则,与其他新环境法规类似,即1)增加管理层个人责任;与2)进一步明确涉刑事责任的违规。
针对管理层个人责任,大多处罚是经济性罚款,可能导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
1) 违规倾倒或处置固体废物;
2) 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损害;
3) 无许可证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委托该类单位处置固体废物;
4) 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5) 未采取污染防范措施。
一、法定代表人无过错责任
2020修订之中,多项处罚将责任人界定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字面理解,即便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没有责任或过错,依然会被处罚。当前立法强调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管理,统筹安排,针对管理失职进行处罚。当然,这种无过错责任,不会涉及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但罚款金额最高达一万百万人民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见,不仅管理层将承担违法的责任,基层工作人员即便同样可以成为责任主体。
此外,2020修订未将“单位实际控制人”加入责任人范围。但按照中央司法精神,若单位实际控制人对违法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甚至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其责任与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当。
二、违规倾倒
违规倾倒是目前违规导致行政及刑事处罚最常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罗列了构成违规倾倒的行为,现实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大多参考数量超过3吨、含有一定量重金属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违法行为可以分为直接故意违法与间接故意违法。尤其资质良好的企业,大多并非明知且恶意违法,而是间接故意,甚至不知晓对本企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危害性,从而采用不合法措施处置固体废物。
三、弄虚作假、不配合执法
2020修订增加针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条款,实践中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1) 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
2) 涂改、伪造监测数据;
3) 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
4) 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检查工作;
5) 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6) 集中停产停工的方式应对。
因此导致的单位及管理层责任,该条款只提及对单位及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未提及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然而,若当事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倾倒行为,拒不配合及弄虚作假可构成主观故意的证据,从而导致污染环境罪加重责任。此外,拒不配合及弄虚作假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可以单独构成妨害公务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四、监控和追溯
除了对责任的进一步厘清,2020修订也强调对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通过建立标准数据库、构建多上多下的数据流转流程。事实上使得企业合规处置固体废物更方便快捷。同时,对企业违规处置固体废物,也构成强有力的监督,企业很难为自己的过错自证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