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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替代责任是不是压垮东哥的稻草 —— 简析明州法院否决京东集团请求驳回起诉动议之判决

争议解决

      本案的焦点是京东集团是否构成雇主替代责任,又可概括为三点:

      (1) 刘强东的不当性行为和性侵害是否存在;

      (2) 如果该行为存在,则该行为与刘强东的职务是否相关;并且,

      (3) 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刘强东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

背 景

      2018年9月2日,京东CEO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州”)因涉嫌性侵明尼苏达大学留学生Jingyao Liu被捕。后被释放回国。

      2018年12月22日美国明州检方公布刑事调查最终结果,宣布“将不会对京东集团CEO刘强东先生提起任何指控”。刘强东摆脱刑事犯罪指控。

      2019年4月16日,早前指控刘强东性侵的Jingyao Liu对刘强东和京东集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赔金额没有透露。随后,京东集团以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motion to dismiss)。

      2020年4月27日,美国明州亨内平郡(Hennepin County)法院就Jingyao Liu诉刘强东性侵案中被告之一京东集团提出的动议做出判决,否决京东集团的驳回起诉动议。因此,京东集团还得作为被告之一参与本案的审理。

策 略

      原告方起诉刘强东理所当然,不需要更多的解释。起诉京东集团是为什么呢?

      第一,法律上有依据。美国侵权法有雇主替代责任一说,实务中也有大量案例,特别是涉及公司高管的。

      第二,京东集团作为被告,对京东集团的股价、商誉、公众观感都有影响,京东集团承受压力,刘强东承受双重压力,可以增加未来诉讼和解的可能性。

      第三,刘强东不是美国居民,可能在美国的资产也有限。如果只有刘一个被告,则胜诉后,可能面临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相当复杂而充满变数。而京东集团是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美国法院的判决不存在得不到执行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设计考虑周全,并无不当。

      京东集团方面,首要目标肯定是避免成为本案的被告,减少负面影响。只要把自己从众人瞩目的案件中摘出来,剩刘强东一个人作为被告,事情就好办多了。比如,可以让刘强东淡出一线退居幕后来进行切割,减少本案对公司的冲击。事实上已经开始这样做了:2020年4月,京东集团在中国的运营主体—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刘强东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位。

      因此,京东集团提出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动议也是应对诉讼的首选动作。

判 决

      (资料来源:“微博@我们支持Jingyao”)

      如前所述,美国明州亨内平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否决了被告京东集团的驳回起诉动议。该判决表明,京东集团承担“雇主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至于京东集团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则是案件在未来的实体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判决是在法院假定起诉书所称事实完全为真的前提下作出的,并不代表起诉书中所指称的行为确实发生。根据明州的民事诉讼法,在判决驳回动议类案件时,法院必须“假定起诉书中所称事实为真,并以有利于非动议方的原则来进行所有合理推断” 。

      法院认为,在假定Jingyao起诉书提出的指控为事实的前提下,京东应当对刘强东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明尼苏达州判例规定:在涉及雇主责任的案件中,当发生的侵权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时,雇主需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1)与雇员职责有关(related to the employee‘s duties);而且(2)侵权行为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时(within work-related limits of time and place)。侵权行为包括本案涉及的不当性行为和性侵害。

      法院认为,被指控的不当性行为和性侵害是否发生在与被告刘强东的工作相关的时间、地点,尚无法做出判断(premature for the Court to determine)。判例法表明,由于现代社会的工作时段和工作地点的物理界线渐不明晰,明确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地点是很困难的,对于跨国企业的CEO来说,什么时候属于处在“当值”状态,所以需要对案件事实作进一步审理,法院才能作决定。

      对于刘强东的不当性行为和性侵害的实施与刘强东的职务行为是否有关联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Jingyao主张其允许刘强东随其回公寓是为了平和地结束京东集团的社交活动,以及刘强东在Jingyao公寓内提及邓文迪的对话有暗示商业机会的嫌疑,法院需要审理2018年8月30日的社交活动的范围(即晚餐后礼节性地护送Jingyao回家的过程)以及刘强东作为京东集团的所有人(owner)和首席执行官(CEO)在其中的职责。最终,法院认为,社交活动(networking event)也是刘强东作为京东集团CEO的职责之一。

      因此,法院否决了京东集团驳回起诉的动议,因为按照民法程序,假定起诉书中宣称的所有事实均为真实、且基于有利于Jingyao的立场来解释一切合理推论,Jingyao起诉书第六项指控中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已按规定,得以陈述。

解 析

1. 本案焦点

      上述判决表明,如果原告Jingyao能够证明刘强东的不当性行为和性侵害的实施与刘强东的职务行为有关联,并且是在刘强东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话,那么京东就要对刘强东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概括为三点:

      第一,刘强东的不当性行为和性侵害的事实是否存在;

      第二,如果该行为存在,则该行为与刘强东的职务是否相关;并且,

      第三,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刘强东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

      前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需要当事人的举证,外人无法置评。后两个问题则主要是法律问题,存在见仁见智的空间,就看原被告双方的攻防策略与力度;在此基础上,法官的自由心证将决定该问题的认定。

2. 替代责任

      判决提到的Vicarious liability,直译就是替代责任。之所以本案称之为雇主替代责任,系因本案牵涉的责任主体间存在雇佣关系,刘强东作为京东集团的CEO,是京东集团的雇员。

按照维基百科的解释,替代责任是源自于普通法下的代理和监管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严格的和第二性的责任(a form of astrict,secondary liability),系指监管方对被监管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或者广泛意义上,是指对侵权人的行为拥有权利、能力和义务进行控制(right, ability or duty to control)的任何         第三方的责任。通常分为雇主替代责任、委托人替代责任和父母替代责任等等。

      中国的实定法中,没有明确的替代责任的概念,但实际上的替代责任的规制并没有缺位。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就有替代责任。比如: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等等。

      前文已述,英美法中的替代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佣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一切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证明雇主是否有过失。因此,本案中,并不需要讨论京东集团对刘强东的行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即,京东集团是否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高管人员的职业规范并进行其思想和道德教育等等,在本案中是不需要讨论的。原则上,这些问题并不影响京东集团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

3. 裁判倾向

      (资料来源:SW Law)

       可以作为参考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判例中,对性骚扰案件中的雇主替代责任案件中监管人(supervisor)的角色界定进行了限缩(narrow)。

       在之前的案例中,法院认为,雇主对监管人雇员的性骚扰负有替代责任,只要监管人导向具体(tangible)的雇佣行为,包括,解雇、聘用、不予升职、工作调整或利益损失等。就是说,雇主是严格对雇员的性骚扰行为负责的,不论它是否知道这些性骚扰事件。

      美国最高法院在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 570 U.S. _____ (2013)一案中判定:

      “我们认为,仅在(only when)雇员针对受害人采取具体的雇佣行为是获得雇主授权的情况下,雇主才对雇员的骚扰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案件的判决对雇主替代责任的法律场景并没有太多的改变,但对于那些并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具体工作行为的雇员的个人行为,它确实为雇主的免责提供了一些帮助。

      法律术语总是比较晦涩一些。举个例子吧,按照之前的判例,两个同事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哪怕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也可以认为相互间是监管人,只要存在性骚扰行为,就可以导致雇主替代责任;而在新的判例中,法院认为这类情形并不构成雇主替代责任。

      再简单一点说,IT部门经理骚扰女下属,因为部门经理是监管人,被骚扰的下属可以告公司雇主替代责任。但是,如果IT部门经理骚扰的是受后勤部门监管的清洁女工,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工作上的监管关系,没有导向具体工作行为,清洁女工就不能告公司雇主替代责任。

4. 本案攻防

      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前述案例的情况有所不同的是,本案的原告并不是京东集团的员工,刘强东并不是原告工作的监管人,从这个角度,京东集团的雇主替代责任值得商榷。

      但从另外的角度,刘强东在Jingyao公寓内提及邓文迪的对话是否是暗示商业机会,是否是指向具体的雇佣行为(入职京东),当是原告最好的抓手。在更广义的替代责任上,京东集团属于对刘强东的侵权行为拥有权利、能力和义务进行控制的责任主体,作为被告也是适格的。

      更重要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存在联邦和各州两套法院系统。本案是在明州地方法院受理的,不在联邦地区法院,因此,它的终审法院就在明州的终审法院,一切裁判以明州的法律为准。本案需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几率非常小,被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

      回到前述的焦点,法院认为,社交活动(networking event)也是被告刘强东作为京东集团CEO的职责之一。这一点在今后的审理中对京东集团是比较不利的,可以说,原告在这一点上,已经先胜一筹。可以预见,被告的抗辩方向大致包括,当晚的餐聚纯属私人性质,与刘的工作无关,而且原告还是大学生,也谈不上需要入职的问题,跟刘强东在京东集团的职务没有关系等等。

      更进一步,假定刘强东确实在原告的住处提及邓文迪的例子有某种暗示和类比,也有两种解读,一种是私人关系的解释,婚姻上位;一种是工作关系的解释,谋求公司职位。虽然实际上这两种解释可以并行不悖,但原被告双方肯定是各取所需的。

      就另一个焦点,刘强东的行为是否在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这一点的客观情形,对原告也是比较有利的。诚如判决所言,现代社会的工作时段和工作地点的物理界线渐不明晰,加之互联网的强大和便捷,对于跨国企业的CEO来说,在全球任何地方做到24小时“当值”并不困难,更不鲜见。

      特别是,刚好现在的全球疫情,导致大量企业的员工是居家(stay home)办公,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界限完全颠覆常规。这又为工作时段和工作地点的模糊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例证。

      总而言之,在驳回起诉的动议被法院否决后,京东集团面临的是比较艰苦的法律战,情势并不十分乐观。这样一个案件的进程是比较漫长的,刘强东和京东集团免不了要在火堆上且烤一阵子的。有形和无形的法律诉讼成本是相当高的,止损点的选择将是京东集团需要考量的。

      这种情况下,京东集团的投资人和社会舆论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导案件的走向。依美国类似案件的处理模式和经验判断,在不久的将来,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皆大欢喜的概率还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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