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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重点解读

争议解决

      在当下疫情的特殊时期,有诸多的刑事与民事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释与明确,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认定。2月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就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与聚众哄抢、造谣传谣、失职渎职与贪污挪用等疫情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进行规定,并在之后持续发布一批指导案例,对维护防疫抗疫关键时期的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4月1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下称“指导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在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强调,疫情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我国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坚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优先,推动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指导意见就法律条款在疫情期间的适用做出了细化规定。其中核心要点之一,便是明确与细化了疫情期间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一、不可抗力法律条款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主要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于不可抗力条款应准确适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受到疫情的影响程度,准确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上述认定与适用的具体规则简要概括如下:

(1)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当事人以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而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裁判;

(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6)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三、诉讼时效的终止和诉讼期间的顺延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可抗力障碍,予以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指导意见认为,对于受到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情况,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是否准许。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且,指导意见对于审查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四、典型案例分析

      自疫情发生以来,江苏、浙江等多地法院已有因疫情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指导性案例,收录于人民法院报等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尤其是下级人民法院应注重上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的指导。在适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指导意见要求优先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约定,综合考量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受疫情的不同影响程度,强调依法裁判,也鼓励和保护合同交易,减少疫情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影响。

      案例一系车辆租赁案件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2月15日诉至法院,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被告称自己原定于2月20日复工,希望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于下午3点申请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中,虽然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确有困难,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未到非解除不可的地步。本着将矛盾及早化解、重视当事人协商、减少疫情对经济秩序影响的原则,法院提倡当事人首先就疫情影响和合同履行的具体事项协商,取得良好的成效。

      案例二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孙某是某公寓房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并且于2020年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而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原告遂于2月15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妨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评析

      虽然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最终仍解除,但是因疫情不可抗力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在调解过程中,法院着力于让当事人了解到不可抗力的特殊性,并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数额重新协商约定,加快了矛盾的化解。

      指导意见除了对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规定之外,对保障疫情期间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亦有规定,比如明确了保障劳动权利、公平就业、禁止歧视的原则,以及制假售假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加大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原则,以此减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负担。比如指导意见提出,可针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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