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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在云端,勿忘及时激活——离婚诉讼中不容小觑的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

争议解决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电商的日益发达,财产的形态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房屋、现金存款、车辆、首饰等有形资产,随着淘宝店、微信公众号功能的纵深拓展,财产呈现多元化、多样化趋势。专写情感文学的自媒体大号、情感大V咪蒙突然在她的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我可以为你死,但不能只为你而活》,宣布要同相爱17年的丈夫罗某离婚,自然又是掀起了一波舆论,网友更是为这个“离不起”的婚操碎了一地的心,因为咪蒙系拥有1000万粉丝的情感公众号号主,公众号估值据说过亿;2019年的超级网红李佳琦,淘宝直播粉丝数超700万,抖音开通2个月涨粉1400万,如今粉丝数更是突破3000万。试想如果这样的微信公众号作为离婚财产被分割了,“李佳琦们”是否又要紧张好几把呢?随着全国首例微信公号分割案落槌:判定微信公众号价值340万四人平分,微信公众号不容小觑的财产价值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离婚财产分割新的思考:微信公众号的属性和价值该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取得的收入在离婚诉讼中又该如何分配呢?

一、全国首例微信公号分割案

      2016年1月,原告尹某、袁某、张某与被告赵某四人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就共同设立微信公众号“A”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赵某以个人名义注册了“A”。

      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公众号运营期间,分别以赵某、尹某、袁某和张某的名字设立专栏,内容则以四人分别发表或合署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由于经营得当,定位明确,该微信公众号以丰富多彩的内容俘获了大批受众的心,且四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博主、作家或网络名人,这样的强强合作整合了各方的影响力,粉丝关注度日益增长且运营收入可观。截至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四人就部分收入进行分配,后因产生分歧,赵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并扣留公众号收入款,致使各方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合作运营公众号。原告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公众号及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

      一审诉讼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同时认为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1.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申请应用账号,并利用公众账号平台进行自媒体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进行一对多的媒体性行为活动。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微信公众号从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发展至如今成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其倚靠用户量大、成本低廉、定位精准等优势,利用粉丝流量,通过软文撰写、品牌营销、广告代理、商品宣传、小程序链接等内容输出,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公号运营中,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

      微信公众号存在于网络空间,对其法律性质也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其应属一种民事利益;也有观点认为其属于无形资产。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微信公众号是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注册的一项应用账号,其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因此,对于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人而言,微信公众号确实是一种基于契约而获得的一种民事利益。但民事利益的范畴还过于宽泛,有必要对于微信公众号作为民事利益的性质做进一步的细化。其次,将微信公众号视为一种无形资产的观点,实际上是注意到微信公众号与一般有形资产的区别,即它的网络性、虚拟性。但是严格意义上讲,无形资产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会计学的概念,是否能将其就作为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亦值得商榷。

      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但笔者以为,这并不妨碍将微信公众号作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确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财产形式进行法律保护。

2.微信公众号的法律特点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微信公众号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2.1 虚拟性。

      微信公众号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从微信公众号最初的信息发布、软文撰写,到通过品牌营销、广告代理、商品宣传、小程序链接等内容输出,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公号运营中,集广告收入、导流收入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微信公众号的设立、运营都依赖于网络平台,脱离了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将无法存在。但虚拟性并不影响微信公众号具有法律上的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即微信公众号注册人、运营人可通过对微信公众账号设置密码来占有、支配和管理使用微信公众号。全国首例微信公号分割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亦是如此,原告与被告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使用。

2.2 一定的商业价值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微信公众号的用途非常广泛,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个人、企业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性。尤其是明星、网络大V通过其微信公众账号,进行个人文化活动的宣传营销,吸引千百万的粉丝。商家更是可以通过基于微信公众平台对接的微信会员云营销系统展示商家微官网、微会员、微推送、微支付、微活动,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网络化,微信公众号逐渐具有更多的商业盈利价值。

2.3 独立性。

      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名称,有明确的账号主体,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也有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

2.4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腾讯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7.1条明确载明:……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若进行公众平台认证时,该公众账号在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不一致的,账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由此可见,微信公众号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点,其所有权既不属于注册人,也不属于账号主体显示公司,而属于腾讯公司。因此微信公众号分割的,并不是它的所有权,而是微信公众号使用、运营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微信公众号自身的经济价值。

2.5 一定的人身属性。

      微信公众号系由注册人用自己的名义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运营,由腾讯公司根据注册人的信息等相关情况给予注册并开通。尽管微信公众号的所有权不属于注册人,注册人仅享有使用权,但因其在使用上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故而赋予了微信公众号一定的人身属性。尤其是明星、网络大V的微信公众号的人身属性更为明显。

2.6 出资形式上的特殊性。

      因微信公众号的特殊经营模式,并不必须以资金等实物出资作为物质前提。如在全国首例微信公号分割案中,原告方与被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中就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他们并没有以资金等实物出资,而是以公众号为平台,分别以原、被告各自名字命名专栏,通过原、被告独自或者以合体文的方式撰写软文、发表好物笔记等劳务方式出资,不断为公众号积攒人气、吸引粉丝,带来不菲的

三、微信公众号的司法保护难点

1.立法的滞后与空白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界对于包括微信公众号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也导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模式的巨大分歧,这一点在《民法总则》关于物权条款的修改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 2016年7月5日发布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四条,拟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从草案该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草案有意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物权法上的物”,并将其作为物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 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与前一草案条文相比,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表述删除。

  • 《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四条,再次恢复为2016年7月5日发布的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的表述。

  • 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再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表述删除,将该条文规定又重新恢复为:“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该表述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如出一辙。

      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立法过程、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因微信公众号既不属于不动产,亦不属于动产,故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也不受物权法的调整,但司法实践中能否类推适用物权法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护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2.存在形式多样,归属主体不易确定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微信公众号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 注册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一人大包大揽,独立运营,吸粉无数;

      2)注册人实为多人合伙(如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但限于腾讯公司的规定,只能以其中一人的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共同运营;

      3) 注册人实为多人合伙或为夫妻双方,以共同投资或控股的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多人共同实际运营或以一方为主运营;

      4) 注册人以明星名义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号,但实际由明星所在演艺公司等负责实际运营。由于注册人与实际运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微信公众号带来的商业价值又是在商业运作经营的过程中慢慢得以显现,有些微信公众号越来越成功,粉丝数量巨大,商业广告收入可观,也有不少微信公众号流量甚小,慢慢无人问津,也就成为“前浪”死在沙滩上。微信公众号作为新兴事物,先发展后起效,再因为较大的商业价值而起纷争,可谓“看涨不可跌”,无收益无纠纷,有收益则有争产。由于微信公众号的存在形式多样,腾讯公司又牢控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究竟归属谁不易确定。

3.缺乏评估基准与参考,财产实际价值难估量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微信公众号的财产价值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在法律诉讼中如何确定估值并进行分配也是司法保护中的难点。微信公众号的财产价值认定科学依据如何具象化?专业评估机构对于这样的新型财产有没有可以依据的相对统一的客观评估标准?评估的基准日如何确定?不同专业评估机构间的评估水平如何平衡?对于微信公众号的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因素如何考量,在个案中微信公众号的价值认定如何公平确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如何确定合理范围?这些都成为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据说,咪蒙公众号的头条广告70万起,在文章中随便卖个产品都能获益上百万。甚至有传言,连她助理的月薪都是5万起,影响力可想而知。而在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涉案微信公众号截止2017年7月13日的粉丝数量为94,700,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粉丝数量为83,790。虽然,一审诉讼期间,法院委托了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但最终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还是从微信公众号的特殊财产性质考虑,参照专业评估公司的价值分析,对微信公众号的财产价值基准做了调整,最后酌定了相应的折价补偿款。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四、对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启示与思考

      其实当下微信公众号个人创业和联合创业的现象都很常见,无论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创业或联合创业的形式注册并运营了微信公众号,一旦微信公众号运营得好,因为流量、广告收入等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在离婚诉讼时就必然会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微信公众号400万元的评估价值一下子让人们瞪大了双眼,曾在云端、极不起眼的“虚拟财产”也一下子显得举足轻重起来。如何在离婚诉讼中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笔者有如下建议:

1.重视事先的书面约定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对外而言,如涉及夫妻与第三方的合伙创设微信公众号,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作为注册人或合伙人,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应当与第三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合伙的权利及义务,确定注册主体及运营收入的分配规则,对于后续加入、推出经营等合伙变更的情形,也应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对内而言,夫妻之间也可以通过婚内财产等家事协议安排,对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归属及收入分配提前做出安排,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2.了解司法实践现状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由于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大小不一,在离婚诉讼中实际主张分割微信公众号的案件虽不多见,但司法实践中有判决明确认为,微信公众号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微信公众号本身,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笔者也比较认同。由于注册人仅仅享有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且微信公众号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出于生产经营便利的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将该微信公众号使用、管理、收益等一系列权利都判给实际运营的一方,另一方则会获得现金补偿,即由一方支付给其相应的折价款。

3.知晓公号内部管理规定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腾讯公司不允许变更微信公众号的主体,但为了避免公众号主体不能变更带来的不便,微信在2018年2月28日开放了公众号迁移的功能。通过此功能可将A帐号的粉丝、违规记录、文章素材(可选)、微信号(可选)迁移至B帐号。因此,账户迁移也成为微信公众号主体变化的一种交易方式。

4.规范日常运营管理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就微信公众号运营,应建立规范的台账及管理机制,清楚地记载运营支出与收入,并做好相应财务账册的留存和保管,以便在产生财产分割争议时能够对微信公众号作出较为准确、客观的价值评估。

5.及时关注及行使权益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就夫妻内部而言,作为夫妻中不直接掌握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的一方,应及时关注、留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情况。离婚诉讼实务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运营的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财产的经营情况不清楚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连虚拟财产的具体名称也不知道,作为夫妻中不直接掌握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的一方,应及时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公众号账户详情页、公众号邮箱与广告商的邮件往来、广告投放合同、公众号文章列表、公司经营日常账目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也可以做好证据留存。

6.做好必要的财产保护与筹划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微信公众号的法律性质

      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也可以寻求财富管理律师的专业指导,根据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实际及不同阶段,通过运营主体及公司股权架构搭建、利用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定对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规则进行提前设定与安排,为微信公众号这类虚拟财产提前做好财富筹划和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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