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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下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挑战与应对

跨境投资与贸易

      中美两国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历时近两年不断升级并对世界经济造成不确定影响的中美贸易摩擦终于暂缓。如何看待中美两个最大经济体之间达成的第一份阶段性成果?如何应对《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带来的挑战?本文将从律师的视角来分析这份举世瞩目的经贸协议带来的挑战与应对。

一、中美贸易摩擦的简单回顾

  • 2017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指示美国贸易代表(“USTR”)对中国开展301调查。

  • 2018年3月,USTR发布了调查结果《301调查报告》。

  • 2018年6月15日,美国宣布拟对500亿美元商品征收25%关税,中国宣布同等的反制措施。

  • 2018年7月6日,美国实施对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 2018年8月23日,美国对剩余的16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 2018年9月18日,美国宣布于9月24日起,对约2000亿美元进口自中国的产品加征10%的关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将关税税率提高至25%。中国宣布反制措施。

  • 2018年12月1日,APEC峰会,两国领导人宣布开启90天的结构性谈判,暂缓升级关税。

  • 2019年5月6日,美国宣布将从5月10日起对中国原征收10%关税的200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升至25%,中国宣布反制措施。

  • 2019年6月29日,在G20大阪峰会上,中美两国元首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重启经贸磋商。

  • 2019年8月2日,美国宣布从9月1日起对价值3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

  • 2019年8月15日,美国宣布对3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关税,分别于9月1日和12月15日实施。

  • 2019年8月23日,中国宣布对价值750亿美元美国商品加征5%、10%的关税。

  • 2019年8月28日,美国宣布对价值3000亿美元税率由原定的10%提高至15%,分别于9月1日和12月15日实施;同时对2500亿美元关税税率从25%提高到30%,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 2019年9月12日,美国宣布将2500亿美元商品上调关税的时间从10月1日推迟到10月15日。

  • 2019年10月11日,宣布达成第一阶段的协议,暂时搁置10月15日将2500亿商品关税从25%升至30%。

  • 中美贸易谈判经过13轮谈判,2020年1月15日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 目前,美方对中国的2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约1200亿美元商品被加征7.5%关税。中国的反制措施是对500亿美元自美国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600亿美元商品加征5%-25%的关税。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共8章,主要涵盖的内容有:

      第一章知识产权,分别对商业秘密保护、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专利、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地理标志、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恶意商标、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和履行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国内立法、司法和执法调整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二章技术转让,该章内容主要强调技术转让基于自愿和市场条件,即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应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压力向其个人转让技术;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一方不得支持或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我国已颁布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强制技术转让作出了明确的禁止。

      第三章食品和农产品贸易,本章内容是第一阶段协议的重点内容,通过17个附件,双方作出了具体承诺,对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尤其是相关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性均有详细的要求,消除互设的相关贸易壁垒,促进双方的农产品贸易。本章内容会影响中国修改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检验检疫法律。

      第四章金融服务,本章规定中国承诺对美国的银行服务、信用评级服务、电子支付服务、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提供者提供比现有条件更宽松的准入条件,同时美国承诺考虑中国相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申请。中国政府此前已宣布在2020年4月1日前放开保险、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和经营范围限制,已经提前做了准备。

      第五章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本章规定比较原则,要求双方应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包括对外汇市场进行大规模、持续、单向干预。同时规定向IMF披露汇率和外汇储备等信息,以及建立双方的评估和争议解决机制。美国此前已将中国从“汇率操纵国”中移除,相关因被认定“汇率操纵国”引发的后续风险暂时消除。

      第六章扩大贸易,本章内容是第一阶段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附录明确约定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内,中国应确保在2017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2000亿美元。减少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由此平衡双边贸易额是美国当初的核心诉求,贸易逆差也是中美贸易摩擦引发的最重要表层原因,此次非常具体的约束将对中国的贸易结构和贸易对象的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

      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本章也是第一阶段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创设了有别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建立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的“贸易框架小组”和处理日常工作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该机制创设了从申诉、评估、磋商到最后采取行动的一整套争端解决程序。从设置程序的结果来看,不能排除一方最后以终止协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结束争议的可能。这项机制基本平衡了双方的权力,对原先美方要求的单边监督和执行机制进行了限制,体现了文本的平衡性。

      第八章最后条款,规定协议的生效时间及终止的生效时间。协议自双方签字后30日内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为准。终止自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之日后60日起生效,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三、机遇与挑战

      双方历时近两年的谈判磋商,达成第一阶段协议,基本解决了双方关注的主要问题。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将会带来如下的影响和挑战:

      第一, 中国将会增加对美国工业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的进口。大幅增加的美国商品进口给国内相关进口商和经销商提供扩大业务的同时,也将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由于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增加,在进出口总体平衡的考量下,可能会导致从其他贸易伙伴的进口相应减少,其他贸易伙伴是否因贸易平衡会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还有待观察。同时,承诺的进口额提升,最终如何通过企业落实完成,也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注意到协议第6.2条第五款特此明确:“双方承认,将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开展采购活动。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场状况可能会影响采购的时点,尤其是在农产品采购方面”。该款明确采购是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的,避免将来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第二, 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司法和执法体系将面临调整与修改。加入WTO后,为了适应WTO规则并与之保持一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作了重大调整和修改,此次将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比如,协议要求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降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要求,打击盗版与假冒产品的执法要求,都非常具体,国内相关规定的调整势在必行。同时,加强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促进电子商务更健康发展。另外,此次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从边境保护措施到强化国内立法、司法和执法程序。

      第三, 中国的金融服务业面临着更多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成员方给其他成员方提供国民待遇。也就是说,未列入减让表的金融服务部门,成员方并没有义务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此次协议承诺的金融服务开放安排,无论是从开放的部门还是开放时间安排,均已经超出了中国在WTO下做出的减让承诺,显示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决心。按照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我们提供给美国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优惠待遇,可能会引发WTO其他成员方的相应要求,事实上我国政府宣布的金融服务业开放时间表,是针对所有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大量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国内市场,势必对国内相关金融行业产生巨大的竞争压力。如何在金融服务已提前开放的情况下,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也是我们需要迫切考虑的问题。

      第四, 下一阶段协议谈判何时展开不明朗,已加征关税的退坡不确定性对出口企业仍有较大压力。第一阶段协议的达成并没有完全消除中美之间已互相加征的关税措施,中国输美商品2500亿美元商品仍受加征25%关税和1200亿美元商品仍受加征7.5%关税的影响,同时中国也对进口美国商品采取了税率为5%-25%不等的加征关税措施。受加征关税的影响,全球供应链的调整导致中国对美出口已呈现下滑趋势。第一阶段协议的达成能否减缓中国对美出口下滑趋势还有待观察。

四、应对与建议

      《第一阶段协议》虽然仅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农产品贸易、金融服务和汇率问题等有限的议题,但也对相关的国内立法、司法、执法和产业调整产生较大的影响。正如我们当年应对入世挑战一样,主动应对,化挑战为机遇,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赢得更好的发展环境。

      第一, 加快修订国内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程序,落实第一阶段协议内容。如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知识产权和农产品贸易是协议的重点内容,其中会涉及大量国内相关规定的调整和修改。这些调整,是有利于我们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体系,为企业创造更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更加强化了外商投资保护,禁止强制技术转让,为外国投资者创造充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投资环境。

      第二, 对因受全球供应链调整影响而导致出口下滑的国内制造业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跟踪分析研究。推广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对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考虑采取国际通行的贸易调整援助,进一步稳定外贸出口和就业形势。同时应密切跟踪可能受影响较大的农业和制造业等相关产业,适时调整国内相关产业政策,提高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第三, 加强中美贸易摩擦应对培训,引导相关企业配合其进口商积极开展产品排除申请。产品替代性强且容易受供应链调整影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考虑合理转移部分产能至综合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在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下规避部分加征关税措施的影响。

      第四, 密切关注美国、欧盟和日本已发布的联合声明和CPTPP、USMCA等主要区域贸易协定及双边自贸协定的进展。美欧日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的联合声明,已是三方的第7次联合声明,内容涉及修改WTO现行产业补贴规则、强制技术转让、市场化条件、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WTO成员在WTO谈判的承诺问题,7次联合声明指向性都非常明确。而补贴、国有企业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将可能是中美下一阶段协议谈判所涉及的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议题。下一阶段协议谈判何时开展,尚不明朗,涉及的结构性改革问题谈判难度显然高于第一阶段协议,我们对此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五, 加快自贸区改革试验,建立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自贸区贸易投资便利化和金融监管政策,以尽快适应更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中国目前已建立沿海省份全覆盖、引领中西部发展以及面向地区开放的边境自贸、遍及全国的18个自贸区新格局。临港新片区继续领跑全国,全方位推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人员流动自由,信息快捷联通。海南以建立自贸港为目标,其他自贸区均结合地方特点,探索高标准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中国目前已签署17份双边自贸协定,应推动更多双边自贸协定的谈判以及尽快推动RCEP的签署,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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