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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

争议解决

      案例来源:alpha案例数据库、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1]

      数据收集日期:2020年4月3日

      数据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不包含继承纠纷)

      地域:上海市

      案件数量:24046件

一、整体情况概览

      图一:  上海2011年-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

      2019年,上海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为24046件,2018年为21470件,2017年为19898件。2019年的数据达到历年之最。

      图二:  2019年全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前五省/市

      根据团队之前的大数据研究,上海市2010-2019历年总计的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在全国位列第一(前五分别为上海市、北京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山东省)、2019年上海市的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位列全国第三(前五分别为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辽宁省、山东省)(详见《2019年上海市继承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海的老龄化。

      2019年上海市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包括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为24046件,排名第一的四川省案件数量为107757件。其中一个原因是上海市的常住人口相对较少,[2] 而是否在上海有户籍、有经常居住地,会影响上海法院是否有权管辖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以一起离婚纠纷为例,男方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女方的户籍地在江苏省苏州市,二人于2010年6月在苏州登记结婚,后在上海浦东新区工作、生活,2018年3月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男方继续留在上海工作,女方回到户籍地生活。2020年初,因协议不成,双方准备诉讼离婚

      本案中,若女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女方可以选择在其本人的户籍地苏州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基本原则,在男方住所地的上海法院起诉离婚。若男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于本案中男方是“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不满足《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此时男方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向女方住所地的苏州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假设分居后,女方仍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男方在徐汇区租房居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男方起诉离婚的,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女方起诉离婚的,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虽然双方在上海均无户籍,但双方的经常居住地都在上海,上海法院有管辖权。

二、案由分布可视化

      图三:  上海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由分布

      图四:  上海2017年-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由分布对比 [3]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近三年来上海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案由分布相对稳定:

      1.  离婚纠纷案件数量最多,超过60%;

      2.  与离婚纠纷相对应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三年的占比均维持在7.5%-8%之间;

      3.  分家析产纠纷从2017年占比18.89%逐年递减,2019年占比14.95%,而抚养纠纷自2017年7.87%逐年递增,2019年占比达到9.54%;

      4.  2017年至2019年,位列前四的案由始终是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95%(2019年约占95%,2018年约占95.38%,2017年约占95.02%)。

三、审理法院可视化

      图五:  上海2019年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前五法院

      2019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前五位的法院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此外,对201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34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析如下:

      1. 有2起案件的审理程序为二审,其中1起案件为判决,该案为涉外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一审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1起案件为裁定,该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2. 有16起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再审,其中14起案件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1起案件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1起案件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3.  有12起案件为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4.  有4起案件未公开。

四、婚纠纷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结果、审理期限可视化

       图六:  上海2019年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程序

 

      图七:  上海2019年离婚纠纷案件各审理程序的案件数量和审限对比

      在2019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而一审案件数量众多,申请执行也占到一定比例。

(一)离婚纠纷一审裁判结果

      图八:  上海2019年离婚纠纷案件一审裁判结果

      在2019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一审案件中,“其他”共9802件,约占76.72%,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4172件,判决有2677件,裁定有2941件。[4] 需要说明的是,裁定适用的范围是一些程序性的事项,如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等;归入“其他”类的判决通常是未公开的,无法得知判决结果(下同)。全部驳回共1482件,其中判决1497件、裁定3件。全部/部分支持共496件,其中判决478件、裁定18件。

      因此,可以知道的是,调解在离婚诉讼的实体纠纷解决中占据了约半壁江山【4172/(4172+2677(未公开的判决)+1497(公开的判决中全部驳回的)+478(公开的判决中全部/部分支持的))=47.28%】;在公开的判决中,全部驳回(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是全部/部分支持(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的3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该六个月是对原告的限制,即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否则前一次起诉离婚的原告,只能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而前一次离婚诉讼的被告在前述六个月内可以起诉离婚。

(二)离婚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图九:  上海2019年离婚纠纷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在2019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二审案件中,“其他”共128件,约占64.00%,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1件,判决有65件,裁定有42件。在公开的裁判中,维持原判的有54件,其中裁定18件、判决36件。36件二审判决中,11件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的,25件为一审判决未准予离婚的;改判的仅2件;另有2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可见,二审调解结案的数量明显下降;若仅以公开的裁判为基数,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很高,约占90.00%(=36/(36+2+2))。36件二审判决中,有25件是一审判决未准予离婚的,这也是二审维持原判比例高的重要原因。除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外,对于一审未判离的,一审法院不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如果二审改判离婚,对于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事实上只经过了二审一个程序,有违两审终审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5]

      对2019年仅有的2件改判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案件一:(2019)沪02民终5108号 调整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改为每月3000元。

      该案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认为因孩子年龄尚小,自双方分居后一直与女方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且审理中女方父母表明其均已退休,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愿意共同抚养孩子。而男方是一名公安干警,其父于2012年脑出血抢救过两次,故男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一审判决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男方上诉请求调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男方尚需赡养照顾老人,一审法院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也考虑到该因素,故酌情调整抚养费为每月3000元。

      笔者认为,该案中,不仅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照顾孩子的时间精力对抚养权、抚养费造成影响,双方父母的经济帮助、时间精力的支持也成为可能的影响因素。

      案件二:(2019)沪02民终4560号 调整房产折价款,由房屋净值的39.81%调低为29.93%。

      该案中,男女双方婚前共同买房,首付款由男方支付,剩余购房款以女方为主贷人办理贷款支付。婚后,双方登记为权利人。截至诉讼时,系争房屋尚余贷款本金1672222.08元。房屋评估价为521.4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出资方面,相对而言,男方的贡献较大,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可考虑适当多分。一审法院确定系争房屋归男方所有,支付女方折价款141万元,剩余贷款应由男方偿还。(女方分得的比例约为:141万元/(521.4万元-1672222.08元)=39.81%)

      男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房屋夫妻共同贷款部分以及房屋升值补偿44710元。男方认为女方仅在婚后与其共同还贷7万余元;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女方提出离婚导致婚宴取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综合考量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一审确定的折价款金额适当调整为106万元。(女方分得的比例约为:106万元/(521.4万元-1672222.08元)=29.93%)

笔者认为,该案中,一审、二审均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并未按照各50%、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一审综合考量出资贡献大小,二审综合考量出资贡献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分别按房屋净值的39.81%、29.93%计算给付对方的房屋折价款,二者相差约10%。

(三)离婚纠纷再审裁判结果

      图十:  上海2019年离婚纠纷案件再审裁判结果

      经研读该41起再审案件,对大数据显示的裁判结果予以细化,可知:

      1.  有两个案件重复,实际共40起;

      2.  均为裁定,其中未公开的有5起,公开的35起案件中,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有26起、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有4起、补正文书的有3起、审查终结的有1起(因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决定再审的仅1起;

      3.  在仅1起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经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6]

      4.  对于抚养费的调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的分割、离婚案件中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等,在相关裁定中,法院说明可以另案主张。

五、离婚纠纷案件关键词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设定审理法院为上海市、案由为离婚纠纷、裁判日期为2019年、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文书篇幅为500字以上(排除未公开的情形),截至2020年4月3日,共检索到2058起案例,暂以该2058起案例为2019年上海法院涉及离婚纠纷实体审判的案例基数。

(一)关键词检索

1.  “出轨”类关键词

      检索关键词“出轨”,有151起;检索关键词“婚外情”并排除关键词“出轨”,有49起;检索关键词“第三者”并排除关键词“出轨”、“婚外情”,有26起;检索关键词“外遇”并排除关键词“出轨”、“婚外情”、“第三者”,有86起。以上共312起,约占15.16%。

2.  “不良嗜好”类关键词

      检索关键词“吸毒”并排除关键词“赌博”,有11起;检索关键词“赌博”并排除关键词“吸毒”,有19起;检索关键词“酗酒”并排除关键词“赌博”、“吸毒”,有105起。以上共135起,约占6.56%。

3.  关键词“家庭暴力”

      检索关键词“家暴”,有126起。约占6.12%。

4.  关键词“再婚”

      检索关键词“再婚”,有272起。约占13.22%。

5.  关键词“未生育”

      检索关键词“未生育”,有444起。约占21.57%。

6.  关键词“分居”

      检索关键词“分居”并排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1080起。约占52.48%。

7.  关键词“过错”

      检索关键词“过错”,有81起,约占3.94%。

      其中,在“法院认定”部分提及“过错”的有34起。其中认定过错但不准予离婚/未认定过错的案例有29起;认定过错并准予离婚的有5起,其中有2起案件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有2起案件对过错方予以适当少分(过错方为女方),有1起案件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予以分割财产(过错方为男方)。

(二)归纳与分析

      笔者选取部分在实务中较为典型的关键词,设置不同的检索条件,以期得到更为精确的数据结果。就检索数据分析可知:

1.  约15.16%的判决书中提及“出轨”、“婚外情”类关键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明要求较高,实际获得支持的赔偿金额普遍偏低。

2.  约6.56%的判决书中提及“不良嗜好”类关键词。

3.  约6.12%的判决书中提及“家暴”。

      “不良嗜好”、“家庭暴力”关键词总体上比“出轨”类关键词的占比低。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不仅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还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但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导致感情确已破裂)只是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4.  约52.48%的判决书中提及双方分居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实践中,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分居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除了要符合“满二年”的时间限制外,前提条件是“感情不和”,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5.  约21.57%的判决书中提及“未生育”。

6.  约13.22%的判决书中提及“再婚”。

7.  约3.94%的判决书提及“过错”,在“法院认定”部分对过错予以认定的案件更少。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未包含“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必须满足特定的四种情形,且司法实务中,据此获得赔偿的案件较少,判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金额也较低。(可以参考在上海律协上发表的文章:《出轨导致离婚,被出轨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七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离婚时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的一种特定情形,亦非“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

       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基础上增加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包含此条规定,是将司法实务中部分案件对于“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的保护上升到法律保护的层面,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出于数据的精确性与不同的检索需求,笔者选取了两个法律数据库,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第一至四部分中的数据内容来源于Alpha案例数据库,第五部分中的数据内容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

[2]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市常住人口数据,截至2018年年底,上海市的常住人口为2424万,而四川省为8341万、安徽省为6324万、山东省为10047万、湖南省为6899万、陕西省为3864万。

网址:http://www.stats.gov.cn/,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20年4月3日。

[3] 数据来源于Alpha案例数据库,由于部分案件未显示具体案由,表格中各年份项下的案例数量之和略小于该年度总案例数量。

[4] 由于大数据统计仍存在一定的局限与滞后性,小部分数据未能纳入,现仅就公布的9790件案例进行分析。

[5] 参见《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 参见《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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