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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海外发债注意事项

公司与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

      2020年伊始,新型肺炎(2019-nCoV)疫情在全国迅速蔓延,中央及各地政府为扼制疫情进一步扩散,纷纷出台了对应的管控措施,包括隔离返乡人员、关停部分场所、要求企业延迟复工等,很多企业原有的经营秩序因此被打乱,致使依赖现金流的企业面临更大资金压力,甚至部分著名企业家在网上公开诉苦,称“现金流支撑不了三个月”。为此,政府就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紧急发布相应政策,以期减小疫情中企业的资金压力。在此情形下,企业海外发债作为疫情中的主要融资途径之一,迅速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选择。

一 疫情防控期间海外发债的现状

      众所周知,因行业特性及资金需求程度的不同,银行业、房地产以及金融服务业一向是海外发债的主力军。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海外发债现状,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根据克而瑞研究中心 [1] 的不完全统计结果,2020年1月上旬超30家的房地产企业公布的融资计划中,海外发债以572亿人民币的融资规模占总融资规模的近67% [2] ,海外发债成为年初众多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重点。

      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疫情防控期间,发债企业偏向选择海外发债。一方面,疫情原因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无法进行,无法通过销售端回款维持资金链正常流转,企业不得不寻求快捷有效的融资方式,而海外发债相教于境内发债,本身就存在着审批手续更简便、周期更短的特点;另一方面,因国内疫情处于爆发阶段,而国外疫情尚未大面积爆发,企业选择境内发债的方式可能无法充分实现融资目标,故企业更倾向于海外发债。

二 疫情防控期间海外发债的利好政策

      为减少疫情管控措施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也推出了诸多疫情防控期间强化金融的特殊政策 [3] 。对于企业海外发债而言,有利政策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01 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延长

      国家发改委原于2015年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规定企业发行外债必须先取得《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之后凭借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手续。而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规定“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对于企业而言,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的延长意味着企业能够有一定的时间富裕度选择发债时间点,甚至意味着企业能够在延长期内选择发债成本较低的时点进行操作,可为企业节省发债成本。

02 外汇政策开辟绿色通道

      目前我国境内主体发行外债额度主要是两种计算方式,第一是依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的“投注差”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二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采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均可依据此文件进行跨境融资。对于第二种计算方式,最终计算出的可借债额度与资本或净资产有很大关联,并且可用额度还须扣除中长期外债金额。

      为缓解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央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发〔2019〕29号)规定,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的限额等可以取消,并可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进行。

      该政策松绑对于本身已背负大额中长期外债、又因此次疫情面临巨大资金压力的企业而言,不可不谓是极大的利好消息。此外,根据前述规定,企业申请外债登记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进行,无须现场办理,从程序方面而言也是极大的便利。

三 疫情防控期间海外发债的注意事项

      对于拟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海外发债的企业而言,为了最大化实现利益,规避法律风险,应当在海外发债的过程中注意如下几点:

01 红利政策的适用条件可能存在局限性

      尽管各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海外发债的利好政策,但部分政策的适用仍存在 “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的前提,而该前提的具体含义却并未在相关利好政策中明确。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或行业主要包括:

1)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

2)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

      基于此,实践中对于红利政策的适用,仍可能存在领域或行业的限制,而前述所列举企业或行业能够利用红利政策进行发债的可能性较大,其他企业则仍可能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是否适用红利政策。

02 抓紧窗口期,合理安排融资计划

      对于拟进行海外发债的企业而言,应当在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限及取得有效期延长的批复基础之上,结合本企业及所处行业的资金周期规律,制定较为详细可行的融资计划。避免因当期海外发债金额过高,而给未来运营带来无法纾解的还款压力,降低债务到期的违约风险,避免信用评级降级。

03 已有规定继续适用,避免越雷池

      虽然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推出特殊政策放开部分限制,但对于未放开领域,企业仍应遵循原有流程和相关规定。如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所要求的境外发行的1年期以上债券备案要求并未因疫情防控而取消。

此外,部分行业在海外发债方面有特殊限制,例如在房地产行业,国家发改委要求相关企业海外发债的主要用途为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同时,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

四 总结

      整体而言,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出的特殊政策对企业海外发债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能够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我们也期待政府进一步推出更多的鼓励支持政策,方便企业渡过疫情难关。但同时,企业也应注意海外发债中的固有风险及潜在性风险,及时寻求专业性建议以规避风险,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又名CRIC研究中心,成立于2006年,是易居中国旗下克而瑞信息集团的专业研发部门,行业领先的中国房地产大数据应用服务商。

[2] CRIC研究中心:《行业透视 | 融资窗口期?房企开年再迎融资潮》,网址http://www.cricchina.com/research/Details/9115

[3] 例如,2020年1月31日,央行、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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