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社会影响重大,在防控期间的各项工作更需依法、有序展开。然而,在这全国抗疫关键时刻,仍有相关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事生产、销售假口罩、假防护服等行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并对控制疫情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截至2020年2月3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已经提前介入8宗涉口罩案,其中7宗是为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涉嫌诈骗罪;1宗为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N95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为此,在这场战“疫”中,针对特定物资(如口罩、防护服、药物等)的生产、销售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通过本文的梳理,以期相关企业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在刑法可罚性范围的前置领域,避免此类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谓刑事合规,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它应当在刑法的可罚性范围的前置领域,前瞻性地避免潜在的刑事责任风险。
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疫情解释》),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构成上述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主要罪名解析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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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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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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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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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竞合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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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2. 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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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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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问题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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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3. 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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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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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问题
本罪为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必须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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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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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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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问题
本罪为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并不一定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后果,只要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危险,就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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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5. 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对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当前疫情下“假口罩”类案件的刑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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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界定
1月31日,国家卫建委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类型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同时强调,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根据2003年非典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以及《疫情解释》,生产、销售商违法生产、销售不同类型的口罩,将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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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口罩”的认定
(1)“三无产品”是否等同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答案是否定的。“三无产品”一般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伪劣的认定?
根据《伪劣商品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三无产品”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仍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医用口罩鉴定的标准?
结语
在这场众志成城的战“疫”斗争中,不仅是口罩、药品等特殊行业的生产、销售商,其他各行各业的公司团体,其实都应当主动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投机赚取。2003年,两高针对“非典”出台的《疫情解释》中,“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的相关罪名的“从重”处罚规定,虽然是应有之义,但同时也是令人心寒的。病毒本身并不可怕,因为我们有强大的国家机制和无数英勇的战士——这场“疫情”中发酵的人为不法才是真正的恶魔。
参考文献
本文所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