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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的监管文件梳理

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称“意外险”)是指因意外事件而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由于其保费低、保险金额相对较高的特点,意外险已成为目前我国投保人数众多、影响最为广泛的险种之一,但由于其行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较多,在经营管理中一直存在一些问题。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发布(以下称“《改革意见》”),《改革意见》重点表达了意外险改革以改革意外险费率形成机制为目标,建设体系科学合理、规则公开透明、格局规范有序、服务领域广泛、社会普遍认可的意外险市场。借此次意外险改革的机遇,本文将历年以来意外险的监管文件作一个梳理,以明确意外险的监管重点以及监管趋势。

一、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界定

在梳理意外险的监管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对象即意外伤害保险的内涵外延,根据通常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是指由于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损害,且意外伤害导致的必须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生命健康受到了损害。

我国并未在法律位阶中对意外伤害保险的内涵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保险法》”)只是将意外险划归在人身保险之下,未再专门设置章节条款对意外险作以详细的解释。意外险或是意外伤害的定义,主要被规定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原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根据原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现已失效),“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对意外伤害作了规定,明确了意外伤害是“遭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由对意外险的概念梳理,可以确认本文监管对象即意外险的内涵是基本明确的,其是一种人身保险,对于意外事故以及由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的情形是认定的关键。其次,我国对于意外险各要件的认定尚无系统的规定和解释,意外险的概念也只是在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被界定。因此,在下一节对于意外险的监管文件梳理中,一则要注意人身保险相关的监管文件,二则需要重点关注国家保险监督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原保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

二、 意外险的监管性文件梳理

 针对意外险的监管措施往往散见于银保监(原保监会)历年以来先后出台的数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本节内容主要从时间维度以及规制重点来对意外险的监管作一定梳理。

(一)2009年前意外险的监管概述

1. 意外险的经营范畴

199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该法明确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范畴,并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得由同一保险公司经营。1998年,考虑到当时保险市场中存在的同一保险人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依法界定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1998年5月6日实施,以下称“《1998通知》”),《1998通知》发布后的第二年,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1999]245号)(以下称“《245号文》”),上述两份文件明确界定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范围,强调各财产险、寿险公司不得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进行超业务范围经营。直至2002年《保险法》修订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后续的改革中,对于短期意外险市场秩序,原保监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加强监管。

2. 意外险市场的基础建设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统一了各保险公司新报备的险种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2000年,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现已失效),确定了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2004年,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原保监会发布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保监发[2004]33号)。2005年,原保监会为了进一步推进条款建设标准化、通俗化,发布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以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此外,针对条款的规范性,原保监会多次发布关于人身保险条款自查自纠或是整改的通知,如《关于对人身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保监发[2006]36号,现已失效)、《关于整改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06]318号,现已失效)、《关于认真解决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11号),以加强对保险条款的管理。

3. 意外险市场的秩序规制

针对意外险、人身险市场的种种乱象,监管机构对市场秩序的规制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二是对保险公司等主体机构行为的规范。

在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上,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现已失效),规定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次年,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0号,现已失效)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管理,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应报原保监会备案,产品未依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不得销售。2001年,《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现已失效)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管理,规范了备案的材料及报送流程。2004年,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又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现已失效)。

在保险公司的行为规制上,以下几个方面是监管机构规范的重点:

1) 针对人身保险的产品宣传存在夸大的情况:1999年,《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现已失效)发布,根据该文件,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且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和投保设计书等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内容和式样。报备后的宣传资料如有更改,需重新报备。次年,《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现已失效)发布,该文件重申了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单、条款、投保书、告知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应重新修订。在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3号)中,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

2) 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保险的现象:2003年前后,市场上出现大量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由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现象,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现已失效)、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10号),针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述通知强调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且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 2008年,针对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恶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的现象,原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关于提示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576号),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对人身保险银邮代理业务风险进行提示以防范与化解风险。

3) 针对其他不规范行为:《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规定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 提出了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整顿团体保险业务,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的要求。《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则规制了收付费管理、加强了保险单证管理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保监寿险〔2008〕233号)(以下简称“《08工作要点》”),《08工作要点》主要强调了强化内控监管,大力推进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短期意外险市场秩序,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推进小额保险试点,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其既是2008年的工作纲要,也是对2008年之前的工作重点的总结和发展。但在该阶段出台的文件都是人身保险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文件,专门针对意外险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

(二)2009年-2020年多方位加强监管

1. 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出台,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

2009年,原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意外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格规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单证、出单、销售、实时信息查询、财务和产品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该《标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秩序:一是单证系统管理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单证管理系统;二出单管理方面,要求意外险销售必须实现联网电脑出单,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以及单证管理系统对接;三是销售管理方面,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的管控责任,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产品上销售也不得以标明的固定面额之外的价格销售;四是财务管理方面,要求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意外险收支情况应当真实记录;五是查询服务的提供上,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六是产品管理上,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该《标准》是原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通过实现保单信息全部进入公司业务系统,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的对接,有效解决了单证管理混乱的情况,杜绝“假保单”等现象;通过强化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能够解决跨区销售、违规代理、无资格代理等与中介销售渠道有关的问题。但是,该《标准》虽从规范意外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试图综合治理意外险业务,但其主要解决的还是与市场秩序有关的问题,行业基础建设尚需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并发展意外险市场。

2. 人身险销售问题严重,进行长期整顿治理

自2012年起,针对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销售乱象,原保监会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销售误导问题的行动,首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明确了销售误导整治的方向,要求保险公司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二是不得混淆保险产品概念,要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严格区分开来;三是不得隐瞒合同重要内容;四是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要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发挥客户回访对销售误导的防治作用;五是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要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完整,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其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制定了详细的自查要求,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接下来,原保监会除了对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更是发布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指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执法标准,责任追究情形、追究标准,以及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成果的评价办法。

事实上,自2001年以来,保监会就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治理销售误导,这一阶段出台的文件则更系统整理了针对销售误导的治理思路,一方面从明确大方向入手,并逐步制定细则,认定治理对象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追究标准,另一方面确认了保险销售自查自纠与监管核查并行的核查机制。

到2017年,《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发布,针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的乱象,该通知要求公司就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以下称“《283号文》”)则进一步就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问题,提出了组织开展人身保险销售乱象的整顿治理。可以发现,销售管理的乱象屡禁不止,也一直是国家监管机构的核查整顿重点。

3. 网贷销售平台兴起,加强意外险销售监管

从2014年开始,保险被引入网贷平台中,到2015年平台中人身意外险以及抵押物财产保险数量出现大幅度的增加,针对保险公司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平台合作销售意外险产品、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等诸多乱象,2016年,原保监会向各保监局和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从产品开发、保险金额控制、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加强监管。前述《283号文》同样将中非法经营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作为整治的重点之一。

 2019年7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关闭清理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并于一个月内将自查清理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对于自查清理不到位的公司,银保监会将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同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银保监下发《关于开展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是否违背精算原理随意调整费率、是否通过高手续费恶性竞争、是否委托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借款人意外险、是否通过虚列财务费用、虚挂中介业务、虚列佣金绩效等方式违规套费等现象。 

至此为止,销售问题不仅是作为一个顽疾始终存在,且随着意外险、人身险在互联网平台的销售风潮兴起,也带来了更多的不规范乱象,从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的整治意见中,可以看到监管机构对于意外险、人身险销售行为的规制可谓是不遗余力,但基本上仍是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出来,未有更多系统性的规制。

4. 产品监管工作,从宏观治理到微观规制

前述3个方面基本都是对意外险或是人身险销售行为展开的监管,自2016年,产品也已成为市场乱象整治的重要内容,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中,原保监会明确了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方式包括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和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总经理、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等对产品负有的各项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回溯机制以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机制。

2017年4月28日,原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40号文”),提出“着力整治产品不当创新、坚决清退问题产品”。针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以下称为“《134号文》”)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明确了人身险产品的监管原则。 如果说《134号文》是对人身险产品监管的原则性纲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19号文)(以下称“《19号文》”)则是对《134号文》的具体细化。《134号文》及《19号文》要求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要求通过自查整改、监管核查和监管处理三阶段来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同时还圈定了违规开发、设计异化、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开发“奇葩”产品四大清理重点。《19号文》除了重申了《134号文》中对于人身险产品的监管原则之外,为让产品设计开发有据可依,更提出了负面清单的52条细则,涵盖产品条款、产品责任、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大方面。

在产品规范设计的监管上,其监管的思路和原保监会对销售行为的管理思路如出一辙,监管逐步从宏观审慎监管转到微观行为监管,从原则的规范走向了细则的规制。

此外,从2019年开始,银保监会建立了产品问题通报制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19]4号),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对于在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和监管备案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求各公司自查整改,另一方面银监会监管核查并建立了产品专项核查清理情况通报机制,对于监管核查中发现的自查不利的公司,从重处理。

5. 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制度框架

除了加强对销售行为、产品各方面的监管,行业标准和制度框架的建设对于建立规范市场、夯实行业根基也是至关重要。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第4号)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废止了《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规定了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且保险公司在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注明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了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

2011年发布并于2015年修订《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主要从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保险条款中人身险各险种的设计和分类、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机制、总精算师和法律责任人的定义、职责以及相关责任。

2013年,保监会为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99号),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各公司应对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以方便消费者查询、验证保险条款,维护消费者利益。

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志着行业理赔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的提升,该标准全面、系统、规范、详细地评定了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确定了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提升了保险公司理赔实务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此外,为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并于2020年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对普通型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了调整,随后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了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发布,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是保险公司在保单犹豫期内,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该文件旨在推进电子化回访,改善客户服务,提升人身保险回访工作质量,尤其对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通过线上回访有利于减少人员聚集和面对面接触,具有现实性的意义。

6. 意外险专项改革措施出台,确立今后改革框架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根据该文件,银保监确定了清晰的市场化改革目标,重点表达了意外险改革要以加强监管、补齐短板、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方向,以改革意外险费率形成机制为目标,建设体系科学合理、规则公开透明、格局规范有序、服务领域广泛、社会普遍认可的意外险市场。

重点改革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全市场化定价机制,主要包括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进一步完善意外险定价假设规定,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对定价过高的意外险产品,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渠道费用过高、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编制意外险发生率表,探索建立意外伤害发生率表动态修订机制。

二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整治市场突出问题:针对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系统梳理意外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政策规定,制定统一的意外险专项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意外险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意外险保单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黑名单”、“灰名单”标准,加强风险预警。

三是夯实发展根基,科学化合理化意外险市场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上,深入开展政策研究,把握市场发展规律,优化监管体制机制。市场主体运营上,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体系,提升合规运营水平。意外险标准化建设上,研究制定意外险风险等级和职业分类标准,完善保险业意外伤残评定标准,努力争取纳入国家标准体系。在防控保险欺诈方面,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和基础平台建立反欺诈联盟,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各单位,建立打击保险欺诈的联合机制。

《改革意见》是对前述监管文件的一次重申、总结和拓展,奠定了今后意外险改革的基调。与《标准》相比,《改革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经过市场化定价改革后,价格虚高的意外险产品将有望逐渐回归到理性的价格空间;通过建立健全意外险保单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黑名单”等标准, 能够及时甄别防范骗保等保险欺诈行为;针对网贷平台兴起后意外险出现的种种乱象,《改革意见》进一步重申要整治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此外,《改革意见》通过着力于意外险的市场规律研究、市场主体的合规运营、标准化制度的建设以及防控风险机制的建立,也将进一步夯实行业基础的建设。

三、 总结

本文主要梳理了历年以来针对意外险的监管文件,以2009年原保监会发布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为届划分了两个时期的意外险、人身险监管,可以明确的是:首先,历年以来的监管重点一是规范市场秩序,二则是推动市场基础化建设。具体而言,在市场秩序的规范中,产品设计开发以及备案、产品销售行为,以及对于涉及第三方平台或是机构的销售行为是监管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相比较而言,行业标准以及制度的建设则落后一步。其次,监管机构的监管方针往往是先行制定改革的大方向,再通过规定细则来完善治理,这从销售行为以及产品的监管中可见一斑。再者,针对单一业务领域如意外险的规范性文件较少,继2009年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出台了针对意外险的规范性文件之后,2020年方出台了意外险市场的《改革意见》。当然,为达到《改革意见》中的“到2021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健全,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市场格局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未来两年势必将会有更多精细化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出台,推动意外险市场的不断改革,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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