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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品牌独占性的IP基石

生命科学与医药

      在生物医药行业,如果所持专利获授权的范围过窄,则存在被规避的风险,对制药公司的创新力以及研发积极性都会造成一定的打击;而在后续的药物市场推进中,也很难帮助上市药物品牌获得对市场的独占性。

      在涉及多肽类药物的专利申请中,以马库什权利要求撰写的概括了一类多肽产品的申请通常会收到关于单一性以及范围支持性的审查意见。与这种撰写方式在化学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应用不同的是,以马库什权利要求撰写的多肽类申请最后获授权的权利要求仅限于实施 例中涉及的具体多肽序列。本文探讨了生物多肽类药物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更为合理的专利可授权内容。

      从字面上看,化合物由于分子基团的命名相关性容易彰显通式所涵盖的各具体化合物的关联性而多肽中则由于氨基酸命名的相关性较低,因此在字面上难有如同化学结构式般的直观效果来彰显其关联性,从而很难看上去像马库什要素。

      从结构上看,公认的保守性氨基酸之间通常会存在相似的骨架结构,例如多肽骨架的结构本质是-N-C-N-C-N-C,当氨基酸残基首尾相连时,不同氨基酸的区别在于侧链不同;而这些不同,对于保守性氨基酸残基来说,本质类似于化学领域的“甲基”和“乙基"的区别。这是多肽类化合物可撰写为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结构基础。

      其次,在功能方面,多肽也具有与通式化合物相类似的特点。大多数情况中,具有相同或类似骨架结构的多肽之间通常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功能。保守性替换的氨基酸之间性质更为相似,如精氨酸和赖氨酸。经过保守性替换后的氨基酸残基之间,还有着基于相似化学性贡的可替代性。

      因此,在马库什要素限定的多肽类权利要求中,其涵盖的多肽产品不仅有着共同的多肽骨架,还在侧链取代基上,存在可互相替换的结构和功能基础。

      当然,由于仅采用马库什要素限定的多肽可能涵盖过于大量的多肽,在极端情况下,在多肽的每个氨基酸残基都进行了变换后,有可能出现相当于原多肽的所有氨基酸都进行了改变的情况,这时的多肽产品是否能保持原多肽的活性的确难以预估,相信这也是目前的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极端情况的存在即全盘否定这一类权利要求存在的可能性,既然化合物可以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方式得以保护,多肽产品也存在以这种方式得到保护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或许可以参照化合物的马库什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对多肽产品进行权利要求。例如,用以下几种方式限定马库什要素定义的多肽。

      可变化的氨基酸总数的限定。在审查指南中规定,可以采用“x氨基酸序列经过取代、缺失或添加一个或几个氨基酸且具有酶A洁性的由x衍生的蛋白质……” 对多肽的衍生序列进行限定。通过一般意义的理解,“几个” 常包括2-9的数字。那么,可以参照实施例的情况,对“几个”进行具化,从而限定可变换的马库什要素数量。

      功能性限定。基于审查指南,采用功能性限定的前提是:

(1)说明书中例举了衍生蛋白;

(2)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所述衍生蛋白以及证明其功能的技术手段。那么,只要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马库什权利要求多肽的功能鉴定方式并对这些多肽进行适当的例举(而非穷举),那对多肽的功能性限定应当被视为可以“合理预测”。

      同源性百分比。相比于欧美国家,我国专利法对序列限定最大的区别在于不接受同源性限定。然而事实上,无论是氨基酸残基变换的个数,还是功能性限定的可预测性,其本质都是围绕“改变多肽的氨基酸残基到何种程度,还能保持原多肽活性”这一议题。而对多肽序  列同源性的限定,内含了在大部分情况下、一定氨基酸残基变换程度能维持原活性的概率,是更为合理的限定。因此,建议在多肽的马库什权利要求中也能够允许对同源性进行限定。

      此外,正因为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使得一项权利要求涵盖了大量的结构产品,在多肽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无效阶段可参照化学领域的实践标准,从而为公众利益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

      希望随着国内生物制药领域的蓬勃发展,我们的专利法也能够进一步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尽早消除化学生物药领域审查过程中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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