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4月23日对《商标法》作出修订。此次修改虽然看似变化不大,却紧紧抓住了实务操作中争议最多的三个焦点,这也将成为未来企业品牌保护中的新亮点,即:
1、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
2、商标侵权产品的处理方式;
3、商标侵权的赔偿限额。
一、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九条均规定了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的内容。
第四条主要从一般申请商标注册主体的角度进行规范。针对实践中包含恶意抢注行为在内的一系列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提前至商标申请阶段,从法律上赋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恶意抢注商标的权利。
第九条则主要用于规范代理机构,严厉打击以大量囤积商标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第四条和第九条两条款的修订,填补了实践中存在的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商标申请行为只能事后保护的这一漏洞。
在此次修订通过后的第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指南中针对修订后法条中较为模糊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定明确了五种情形: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虽不同于企业商誉,但在现实中,商标的侵权行为往往伴随着对企业商誉的攀附。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其目的也是为了“搭便车”、“蹭商誉”,这样的行为,只有予以遏制,才能形成良性的商业竞争。
二、增加销毁侵权工具条款,扩大对权利人的保护
目前部分行业,如家具、浮雕家饰等行业,由于其设计成本高而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结构,导致行业领军企业的新款设计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仿冒、 抄袭。面对该种情形,企业虽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去对抗,通过重点案件的胜利来警示潜在的侵权方,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往往在进入流通环节后才被权利人发现。且在发现之后,也仅能对已经发现的慢故产点品菜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无法杜绝后续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极易死灰复燃。
此次修改,新增了销毁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条款,更大程度地惩罚侵权方,保护企业的利益。权利人在掌握了相应线索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并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制造所用的工具、材料,从而最大程度地增加侵权方的成本,限制侵权方再次制造侵权产品。相较于之前仅能在整个制假链条的终端维权,起到修剪枝枝叶叶的功能,此次新增加的条款,扩大到制假的根部,能更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提高商标侵权的赔偿限额
除上述两大亮点外,本次修法也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上限进行了大幅度是高,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由“-倍至三倍”提高为了“一倍至 五倍”;法院酌定赔偿的上限也由“三百万元”增加至了“五百万元”。对于侵权方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
以往一些品牌在维权过程中,虽有时维权成本经常高于侵权索赔额,但还是会为了企业的商誉和品牌的形象尽力维权。此次赔偿额度的增加,可以更好的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本次修订要点不多,且散落在商标法各个条款中,但汇总而言主要有两点,一是强调商标注册的“使用”;二是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标准。这正是企业维护核心价值、构建品牌保护的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