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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问题分析

金融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整治通知》”)称,为落实2019年公司治理监管工作任务,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2019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保险、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等八个领域提出合规建设的整治内容。这两项通知下发的背景为近两年银保市场发生的两起重大事件——某保险集团被接管及某银行被接管。本文将从分析这两家公司被接管的原因入手,简要探讨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

一、某保险集团被接管

      某保险集团2004年以财产保险起家;2012年该保险集团成立;2013年该保险集团成为拥有全牌照经营的综合性保险集团;2014年该保险集团收购纽约华尔道夫酒店和比利时保险公司FIDEA;到2016年底,包括西部某农商银行在内,该保险集团总资产达到2万亿左右。

      2018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宣布对该保险集团实施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公告称,该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该保险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使该保险集团能维持正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该保险集团实施接管。

      该保险集团在2014年通过101家公司获得两笔巨额增资共计499亿元,该增资实际上是由86名有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通过循环出资放大资本,利用自己控制的保险资金虚假注资而来。该保险集团2014年增资引进的31家新股东存在关联股东关系,并且大多与该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家族或其合作伙伴有关联;不仅如此,这31家新股东中有多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或注册地点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保险集团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的股权管理,导致股权结构混乱复杂,出现虚假增资的情况。这是导致该保险集团走向被接管之局面的重要原因。

二、某银行被接管

      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某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央行在第三次答记者问时指出,某集团合计持有该银行89%的股权。因此该银行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前十大股东之间并无关联关系的承诺是虚假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主要股东资格审核通知”)的规定,中资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而该集团的持股比例显然远远超出了《主要股东资格审核通知》规定的上限。该集团通过隐瞒各种关联关系,分散持有该银行股权,以实现规避监管的目的,并违法违规占用该银行的大量资金,最终导致该银行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

三、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

      在上述背景之下,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提出,2019年整治工作力争实现“三个目标”,坚持“四个原则”,包括“四项任务”。

      “三个工作目标”指:

1.要查处屡查屡犯违规问题,消化存量,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

2.查处重点风险及违规问题,遏制增量,在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生态修复方面取得新进展;

3.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能力方面取得新突破。

      “四个工作原则“指:

1.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坚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治乱象,通过乱象整治推进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引导资金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实现防风险、治乱象和稳增长、调结构的有机统一;

2.削减违规存量问题与遏制违规增量问题相结合,坚持已发现问题整改和新问题查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强内控与严监管相结合,各银行保险机构必须落实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监管机构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将严监管长期坚持下去;

4.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零容忍”,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把握好节奏力度,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

      “四项任务”包括:

1.夯实乱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

2.巩固乱象整治工作成果;

3.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

4.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

      《通知》的附件1《2019年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2019工作要点》”)中强调了银行机构的股权与公司治理问题。与《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相比,《2019工作要点》新增了一些内容,包括:

1.在股东和股权管理方面,《2019工作要点》新增了公司章程应按要求载明股东权利义务;

2.“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方面,《2019工作要点》新增了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企业党组织权责边界明确,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按规定修改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3.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方面,《2019工作要点》新增了穿透认定关联方,重大投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

      在《2019工作要点》中,股权与公司治理问题被放在首位。由此可见,股权与公司治理是银行业乱象治理的重中之重。从前文分析也可看出,某集团持股某银行89%的股权导致该银行股权管理机制失效,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该集团利用实际控制大多数股权的优势,非法占用该银行资金,导致该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最终导致该银行只能被接管。

四、《整治通知》

      《整治通知》规定,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一)商业银行股权排查

根据《整治通知》附件,商业银行股权排查要点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 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因此,若未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就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5%以上的,即构成违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某银行就是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各方关系复杂隐秘,才导致最终被接管的结局。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不得出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和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监管机构将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进行穿透监管,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问题股东的出现可能性。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但是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中对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的,商业银行应通过季报、年报、股权集中托管机构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该情况发生后十日内通过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将相关情况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对银行造成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规定的限制超额质押的对象是银行主要股东,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

      根据《整治通知》附件,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2.关联交易管理;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若商业银行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情节较为严重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 保险公司股权排查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排查中,监管机构将重点关注这一情况。前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如果超过两家即属于违规行为。此外,前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情况,在股权排查中应重点关注保险公司股东是否属于这七种情况之一。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向上追溯认定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来源。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的资金来源,其中强调了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前述违规情形就是导致某保险集团被接管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保险集团利用很少的资金相互投资,最终创造出600多亿资本金的假象。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合理,并且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因此,在排查中应当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重点关注隐瞒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也是保险公司排查中的重点,以防止大股东滥用其地位为自己牟利。

5.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保险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时,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移保险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排查

      根据《整治通知》附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关联交易制度建设;

2.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

3.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前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监管机构在排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时,应当首先关注保险公司是否有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当关注保险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五、总结

      在金融监管日趋变严的背景下,银行保险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的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整治通知》下发之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及时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以避免遭受监管处罚或甚至陷入被接管的不利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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