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并于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3月4日间就此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草案一旦通过,现行有效的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被废止。
该草案涵盖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例如召回义务主体、召回程序和备案要求以及违反草案具体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要点的概述如下:
1. 将“电商平台运营方”纳入草案中定义的产品经营者的范围,故电商平台运营方也应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汇报产品缺陷,且有义务协助调查并配合实施产品召回。
2. 草案规定了任何有关进口产品的召回情况必须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受其直接监管。产品生产商和经营商所在的各地方(省级及以下)市场监管局有权监管所有非进口产品的召回。
3. 草案规定了提交定期召回报告的具体时间安排:产品生产者应每三个月提交一次定期召回报告,并在两年内向曾受理召回计划的主管机关提交的召回终期/总结报告。
4. 草案就违反该草案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例如对产品生产商和经营商的以下行为征收一定数额的罚款:不配合产品召回的调查与实施、不披露相关产品的召回信息、对其未进行召回备案以及未向主管机关提交定期报告和终期/总结报告的行为不予纠正等违规行为。
上述几点同时也是该草案相较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不同之处以及新增的相关规定。
草案完善了召回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加强了在中国产品召回的监管。我们倾向于认为中国政府越来越关注产品质量监管及产品缺陷的处理机制。由此,建议贵公司更加认真对待产品质量并建立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综合质量跟踪系统。
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草案并及时告知您相关的立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