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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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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2019年6月,笔者成功办结一起“婚姻死亡”的【1】离婚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本案”),离婚判决生效后为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并于6月收到《离婚证明书》。

  该案从立案到收到离婚判决书耗时81天。

  为了委托人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更好地保障委托人权益,在上诉期限届满一审判决生效后,第一时间为委托人申请并已经代为签收《离婚证明书》。本案中申请《离婚证明书》是依据2019年1月17日生效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文末附该备忘录全文)。

  本案在2018年第四季度接受委托,律师团队研究分析后并未急于起诉,而是在立案前做了充分准备、设计各种预案及场景并演练、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基础上,经协调与委托人配偶的原生家庭的家庭成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交流,在案件代理过程,根据案件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及家庭成员想法的改变、基于委托人利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乃至家庭整体利益之平衡,定期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终于为委托人比较“优雅”的获得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基于前期的准备和各方充分的沟通和家庭成员间的理解,委托人的配偶没有上诉。

  二、如何获得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1、法院主动出具还是依据申请而出具

  目前对于《离婚证明书》的出具并无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际出具《离婚证明书》的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既有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出具的,也有主动出具无需申请的,法院将《离婚证明书》与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

  2016年12月6日,全国首张《离婚证明书》是法院依申请而出具,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首次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了《离婚证明书》;(来源于:律新网http://www.lvxinweb.cn/detail.aspx?aid=1292)

  2018年1月18日,上海市首张《离婚证明书》是法院主动出具,法官在向双方发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分别附上了一份离婚证明书。(来源于:威科先行案例丨上海徐汇法院发出首张离婚证明书)

  2、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

  司法实务中,离婚证明书的申请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本案中,笔者在提出口头申请后也提交了书面申请,与承办法官沟通中法官表示会出具《离婚证明书》而无需书面申请。笔者建议,除非与承办法官沟通明确不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的,以提交书面申请为宜。

  3、由哪个法院出具

  由作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如果一审调解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的,则向一审法院申请;如果二审调解离婚或二审判决离婚的,则向二审法院申请。

  4、离婚证明书的效力

  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其功能与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相当。

  5、申请时间

  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可向法院申请。特别提请需要关注二个问题:

  问题1:

  对于此前已经生效的离婚裁判文书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获得《离婚证明书》?

如果以全国首张《离婚证明书》出具的时间2016年12月6日为节点,对于该节点之前生效的离婚裁判文书,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并获得《离婚证明书》?

  问题2:

  具体申请的时限或时效?

  当事人申请《离婚证明书》是否有时效限制?是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申请或者受到其他时效限制?

  此外,目前仅部分法院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已经推行该制度的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所记载事项也不尽相同。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也有待于司法实践的验证。全国统一规定离婚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比如,是否记载结婚登记的时间、结婚登记的机关。笔者将持续关注中、及时研究并分享。

  三、《离婚证明书》VS.《离婚证》

  《离婚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其功能与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相当。两者的差异为:

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

由法院出具

由民政局出具

当事人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出具

当事人向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出具

在《离婚证明书》面世前,通过法院离婚的,当事人只能获得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此后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只能提供该生效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在使用该裁判文书时不断被披露

通过法院离婚的,民政局不出具离婚证。

  在中国大陆,离婚的两种途径为:(1)通过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由民政局出具《离婚证》;(2)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协议离婚的,法院也是出具调解书),由法院向当事人出具【2】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也有观点将离婚的两种途径分为:(1)登记离婚;(2)诉讼离婚。鉴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表述及相关司法实务,本文对于离婚途径的划分也采用了与司法解释三同样的法律思维与逻辑,通过法院办理离婚的,可以是诉讼离婚,也可以是协议离婚。当然,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的,法院出具的也是调解书。

  四、离婚证明书承载了司法温度与社会价值

  对于“死亡婚姻”,在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解除婚姻关系后,由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承载了司法的温度,有利于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彰显了社会价值,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人性化、人文关怀。

  1.《离婚证明书》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均需要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相关事实的处理予以详细记载,判决书还涉及大量基础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及法院对相关证据是否采信的说理,有些生效裁判文书中涉及家暴、出轨等,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还涉及双方互相攻击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诉请、陈述、有关事实通常详细记载于裁判文书中,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后续当事人在办理出入境、税务登记、户口迁移、房屋过户、银行贷款、再婚登记等事项,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必须向相关部门出示完整的裁判文书,不利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

  由于《离婚证明书》仅记载与离婚事实相关的必要基础信息,包括离婚纠纷案件的文书案号、生效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隐去了诉讼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内容,有利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

  2.《离婚证明书》便于携带、使用方便。

  调解书或判决书少则数页,多则几十页,尤其是财产、债务比较多,相关证据材料多时(可能涉及个人财产、共有财产,是否有夫妻分别财产所有之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只有审理后才能认定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还可能涉及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只有审理后才能确定哪些是共同债务,如何分担共有债务)。

  由于《离婚证明书》仅为一张纸,上海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为A4纸大小,与调解书或判决书相比,离婚证明书便于携带、使用方便。

后记

  《离婚证明书》相关规定及实务大事记

  (1)2016年12月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开出了全国首份《离婚证明书》

  (2)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做了如下规定:“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探索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2018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出沪首份《离婚证明书》

  (4)2018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沪上首份由中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详细信息请登录劳动报网)

  (5)2018年7月16日《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该指引第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的编号应当采用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并写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缔结时间、登记机关、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生效法律文书名称。

  (5)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6)2019年1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颁布生效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二、《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三、《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四、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1】法发〔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对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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