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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合规法律体系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前言

      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合规往往会引起包装返工、产品下架等行政处罚、还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索赔等,对企业经济成本和品牌形象而言无疑会大打折扣。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日常企业合规中比较冷门但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依据的是部门法规。随着有关部门近年来对化妆品标识监管越发规范,化妆品企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化妆品标识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和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的国内销售在标签标识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什么,以及最新立法前沿都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不合规往往会引发包装返工、产品下架等行政处罚,以及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诉讼等风险,公司与职业打假人斗智斗勇,耗时费力,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化妆品企业如何做到在产品上架前就敏锐的觉察并隔离潜在风险,本文将详细梳理化妆品标签标识合规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等。


一、标签标识法规体系与广告法范畴的边界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是指标识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与生产和销售者信息有关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全成分表,以及执行的国家标准,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这些信息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必须体现。

      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介绍、宣传自己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宣称,有的产品包装会体现推销类的语言文字,这些文字个人认为不属于化妆品标识,而倾向于认为是广告,受到《广告法》规范。化妆品标识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科学、合法,而广告用语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允许一定的夸张和艺术效果,比如“今天二十,明天十八”等具有创意的广告用语。需注意的是,在审查这些化妆品包装上文字标识是否符合合规性要求,化妆品标识和广告审查标准宽严有所区别,但总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就是真实客观。


二、进口化妆品标识标签是否一定要附上中文记载


      我国进口化妆品采取批准制,首次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放“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还需接受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我们通常见到的就是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形式,这些标签需要对化妆品进口后再加工后出售。

      然而,根据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未强制要求跨境电商形式进口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而是规定“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因此,对于“网购保税进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邮进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方式进口的化妆品,可不加贴中文标签,只需履行提示消费者的义务即可。这无疑是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贸易,为这些企业减负的利好举措。


三、化妆品名称禁用语归纳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中,规定了几类禁止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和现在《广告法》规定的禁用最高级表述有异曲同工之妙,表示功效的词语,如特效,强效、奇效、全效也不能使用;(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三)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很常见的“药妆”,“医疗护肤品”这样的标识和宣称在国内却是违法违规的,销售带有此类违规标识或违法宣称的化妆品不仅会面临下架的处罚,严重的还会被除以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除非是属于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特殊用途的宣称,如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可使用祛斑、淡斑等。其他普通用途化妆品不可使用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等。(六)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七)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怡神"、“香体”等,不一而足。


四、化妆品标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暗示具有医疗功能;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不能采用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不得擅自涂改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五、化妆品标签管理立法前沿


      目前化妆品标识管理依据的部门法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发布,2008年9月起施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曾于2014年11月15日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但该办法尚未正式生效施行。该《办法》共有三十四条,是对现有规定的整合汇总,统一了冲突规定的适用原则,并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做了创新调整,如主动公开注册备案产品的标签信息,推进社会共治,规定在该《办法》在第五条、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的标签标识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该《办法》旨在统一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指出由于部分进口产品加贴中文标签容易脱落,部分违法企业通过重复加贴形式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因此新规定要求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方式,对进口化妆品采用统一要求,一律禁止通过粘贴、剪切、涂改方式对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修改或补充。这项规定颇具争议,引发了尤其是进口企业的普遍担忧。该《办法》至今仍未正式实施,也没有规定何时付诸实施,其未来走向是个未知数。


六、总结


      对任何企业而言,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可靠的商业信誉,是企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标签标识管理是化妆品企业容易轻视但不可忽视的方面,随着有关部门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管越发规范和严苛,化妆品企业应高度重视标签标识合规管理,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切记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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