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EN
  • 专业文章 Articles

简析我国兽用产品领域的法律监管

生命科学与医药

  我国的宠物消费市场正在经历高速增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极有必要针对我国兽用饲料、兽药(及兽用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以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称“本条例”),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主要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参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对于宠物饲料(包括宠物添加剂)采购原材料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宠物食品(包括犬粮、猫粮甚至狗咬胶)也属于饲料。除《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外,宠物食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也应严格遵守其他有关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目录管理制度,即仅限生产、经营或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下合称“饲料目录”)中的物质。对于未纳入目录内的新物质,比如此前引发投资热潮的工业大麻及大麻二酚就属于饲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研制者或生产企业应当在实际开展业务前首先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物质样品以及包括产品属性、使用效果、安全性能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材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条例所规范的对象也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本条例第二条关于饲料添加剂的定义中明确排除了药物饲料添加剂,并在附则中进一步指出关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参考《兽药管理条例》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从产品本身属性而言,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属于只能以添加剂的形式进行使用的兽药,而非本条例所定义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因此对于药物饲料添加剂要以兽药标准进行监管。

  二、兽药及兽用医疗器械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需要注意的是,在人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类里,诊断制品多是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的(仅少数作为药品管理),但是兽用诊断制品在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是作为兽药进行管理的。兽药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其他兽药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诊断制品两个方面进行如下简要分析:

  •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方面: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麻醉或精神药品属于我国特殊的兽用处方药。考虑到该类兽药在实际生产流通环节中所存在的危险性与人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无二致,所以我国对于兽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实行的是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基础,在限定药品品种范围内定点定量供应生产并由国家进行统一协调调拨的管理制度。此外,相较于人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种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范围更加狭小,大麻并未被明确纳入兽用麻醉药品中。但是,我们发现,《中国兽药典》中所记载的天麻散处方中明确标有“大麻 30克”,但对于该处方中的大麻品类要求不详。
  • 诊断制品方面:首先,本文所述的是兽医诊断制品是指仅限于动物体外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的试剂(盒),而其他按照《兽医手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的体内诊断制品将不在本段所探讨的范围内。根据上述定义,我们理解,兽医诊断制品的用途仅限于确诊某种动物疾病或就动物的抗原体、阴阳血清及ELISA等免疫体进行监测。而通过检索,我们发现,就目前而言,对于其他用来监测动物生命体征或兽体所含微量元素变化的试剂产品是否可以被定义为兽医诊断制品(即是否属于兽药)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

  此外,与兽用手术器械、B超等设备类似,上述诊断制品配套使用的检测设备理应属于兽医器械(或叫兽用医疗器械)。但是,目前我国就监管兽医器械的立法尚属空白,其生产与经营主要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调查为主。

  三、结语

  相对于近些年宠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兽用产品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虽然从长期趋势来看,我们相信该领域的法律监管将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日渐清晰和完善,但在此之前,我们建议相关从业者在实际开展业务前应充分衡量风险和收益并审慎做出决策。

相关文章
  • 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如何和医药代表互动?——从医疗机构合规视角解读...

  • 查看详情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要点浅析

  • 查看详情

    律师如何参与医学研究伦理审查

关注: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电 话:+86 21 5878 5888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