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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亮点解读

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

  早在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向社会各界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时隔九年,国务院在2019年5月5日正式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行政法规,为投资建设领域提供了基本的法规制度保障,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条例》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将借本文对《条例》的亮点进行解读,借以抛砖引玉。
  一、明确“政府投资”含义
  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大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那么,什么是政府投资呢?《条例》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答案: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由此可知,受《条例》规制的政府投资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投资资金来源于国家预算;2)投资去向特指固定资产投资。
  二、明确政府投资基本原则,推进投资过程公开、平等
  针对政府投资的性质、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条例》中明确的基本原则,将大大加强政府投资过程中的公开、公平,促进政府投资的依法合规。
  三、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
  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是《条例》核心亮点之一。政府投资范围直接涉及政府和市场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
  有鉴于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了从机制上确保政府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投、最适合投的方向和领域,《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同时,为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
  四、针对问题对症下药,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期的规定,有利于规制以往项目中存在的项目实际建设与审批内容不符、项目资金使用不合法、工期无法保证等问题与乱象。
  五、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科学决策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从制度上防止“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条例》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三)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条例》从资金使用、项目审批评估、投资概算多个角度,对政府投资行为的多个环节进行了约束,有利于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科学、更合理。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关系社会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各项信息的公开不仅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也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的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上位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主要是依据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往往存在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地方差异性较大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新需要,也不符合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本次《条例》的颁布正式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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