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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刷单走私”行为认定以及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的经营活动。跨境电商平台,如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网易考拉、亚马逊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在境内注册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向注册在境外的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通常以直邮进口或保税仓进口的方式进行交付。

  随着互联网跨境电商行业的蓬勃迅猛发展,通过跨境电商实施的违法活动也日益多样化。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商业化的产物,目前尚存在许多配套、监管未完善的法外之地,使不法分子得以有机可乘。下文所要论述的“刷单走私”便是一种新式的通过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笔者试从“刷单走私”的表现形式、司法认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方面阐述这一行为模式的违法后果。

  一、 “刷单”的理解

  “刷单”,常见的行为模式是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购买、非法收集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制造虚假的交易链,包括虚构订单、支付信息以及物流数据,合并后同步推送给海关,再以保税跨境贸易或者直邮进口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之后再销售给非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的真实客户。

  根据规定,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必须是自用的最终物品,然而有些企业看到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免征关税的巨大盈利空间,通过以上“刷单”方式,使得进口货物享受到了免征关税,同时适用了更低的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境内进行二次销售,以此非法获利数额巨大,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中的走私罪。

  二、“刷单走私”个案

  案号:(2018)01刑初366

  李某系志都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该公司申报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格。为同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李某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路货网,并向广州海关申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作为志都公司的跨境电商平台用于生产订单。

  志都公司与梁某商议,由梁某负责揽货,志都公司负责将货物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进口。李某作为实际负责人,指使公司相关同案人员制作虚假个人订单、虚假快递单以及虚假支付信息后合并推送给海关,利用行邮物品免税或者低税率的监管规定,伪报贸易形质进口货物。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自2015911月,志都公司利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19085票,偷逃税款达到2070384.36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大力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利好的政策,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这个新型电子商务行业。

  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文件),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且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享受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而针对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比如“海淘”商品)以及无法提供“三单”电子数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仍按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

  20181129日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保持不变。

  四、“刷单”走私的刑事处罚

  由于“刷单”行为是将一般贸易进口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行申报纳税,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犯罪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4条,分成以下几种量刑幅度:

  自然人犯罪:

  1)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1)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入刑、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就罚金的处罚而言,对自然人除以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时可以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只对单位除以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员不适用罚金刑。

  五、“刷单”走私的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达到《刑法》中走私罪的起刑点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行政法规如何规定处罚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将对不到量刑点的“刷单走私”行为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总结

  今年年初,六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付诸实施,笔者曾发表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相关新规解读》中略有提及,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跨境电子商务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并这些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海关对违法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将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对于跨境电商参与企业来说,要特别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着眼蝇头小利抓大放小,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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