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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屡犯走私罪的原因分析

跨境投资与贸易

  概要:近些年,海关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企业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普遍认为,大型公司的合规一定会做得比较到位,然而就笔者处理过的几十起海关进出口的案件中,客户类型不乏位列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等。这些看似组织机构严密、部门权责清晰的大型企业,却终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行政或刑事立案调查。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下具体的原因:

  案例一:某世界500强企业,低报价格走私案

  A公司是某世界500强企业在华设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服装到中国市场销售。关于服装的进口,A公司下设物流部,有两至三名物流人员,主要负责服装的进口以及仓库管理,但由于A公司并没有进出口资质,因此A公司所有的进口实质上都外包给B贸易公司代理。

  A公司内部有绩效考核要求,对各部门设置了KPI,对于物流部的KPI是要求物流部需要货比三家,将物流成本尽可能控制在总成本的60%以下。并且根据A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凡物流成本在总成本的60%以下的,可由物流部负责人直接授权付款,无需该司CEO授权。所谓的物流成本,包括进口所需支付的船运费用、贸易代理费用、报关费用、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以及国内运输费用等。

  由于B公司所给出的代理费用报价,与A公司的货物价值直接挂钩,因此在KPI考核指标的压力下,物流部门的负责人与其下属两名物流人员,擅自决定将采购价格做低,从而可以降低代理费用,控制总的物流成本。

  A公司的其他部门,采购部了解采购订单由物流部门根据新价格重新制定,财务部了解其所支付给境外的货款和支付给B公司代理费用的计算依据不同。但上述两部门均未提出异议。在用印方面,由于物流成本被控制在总价的60%,物流部负责人有权直接申请用印。因此,上述情况一直延续了2年。直至案发,A公司被控告以低价报关的方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二:某跨国公司,伪报品名走私案

  A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到中国加工后做出口或国内销售。A公司未设立物流部,在进口时委托B公司作为外贸代理,相关衔接工作由该司采购助理进行配合。

  B公司除代理A公司的产品进口外,其本身还为其关联公司C公司进口同类产品。不仅如此,BC的关联公司D公司,还是A公司加工成品后在国内销售的下级代理商。因此,A公司充分信任B公司对其产品的认知和进口业务水平。

  A公司进口初期委托E公司做预归类,E公司给出的预归类意见是A公司进口的产品应归入税则XB公司一直使用税则XA公司及C公司进口原材料。但某日,A公司进口业务员与报关员决定改变税则号,由X变为Y,从而为C公司降低进口成本。在其成功为C公司以税则Y代理进口后,遂通知A公司的采购助理要求A公司也将税号变更为YA公司的采购助理并不知晓税则号变更的重要性,并且,对于先前的预归类意见书,该采购助理亦不了解其重要性。在B公司游说下A公司的采购助理经向销售主管汇报获批后,通知B公司决定使用税则号Y进行报关。

  A公司持续使用税号Y进口报关长达3年,直至A公司更换了外贸代理,才知晓自己一直使用了错误的税号。此后,为了纠正错误,A公司将税号改回为X进行报关。然而,B公司最终由于伪报品名和税号被海关查获,案发后A公司被控告以伪报品名的方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大型企业,在其国内进口环节的设置上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大部分大型企业试图通过外包的方式将进口环节的权利义务转嫁给外贸代理机构,然而,实际上风险却并未如他们所愿得以转嫁。这其中,中介机构固然有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如实申报”的义务是货主在海关法下最基本的义务,是无法随着委托关系的建立而转移的,因此笔者在此剖析造成这些企业最终沦落为走私犯罪的原因:

  一、对进出口报关重要性认识的不足

   无论是上述两个案件,还是笔者处理过的不下数十起案件,往往在最终案发的时候,公司的CEO或者决策层都会感叹企业对于进出口环节重要性的疏忽。这体现了大型公司对于进出口环节认识的严重不足。大型企业往往认为进出口就是物流的一个环节,虽然是跨境贸易,但无非还是将货物通过船运或空运送达到另一国家的一项运输工作,不曾料到,这“简单”的运输竟会捅出这么大的篓子。

  除此之外,这些跨国公司被派遣来华担任负责人的高管们,其自身不一定熟悉进出口业务,更不要谈对中国进出口法律制度的了解了。事实上,国家对跨国间贸易的监管,包括了关税制度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具体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优惠措施、禁止、限制进出口产品等,这些都是国与国之间行使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因此,企业只是想当然将其当作一项普通的物流操作,是错误的。这种上层决策机构的认识不足会在后续几个问题中逐一表现出来。

  二、部门设置繁杂,但权责不明

  大型公司,看起来设置的机构很多,在人事系统中招聘人员时也对每一个岗位作出详细的描述和权责划分。但实际上,很多大型跨国公司,没有专门设置关务部,有的甚至全权外包,由公司内部完全无关的部门配备人员负责配合报关公司。正如上述案例二所暴露的问题,虽然该公司每年的业务量也有上千万美金,但公司并没有设置关务部,仅仅将进口业务纳入销售助理负责,根据销售作出的销售额,来确定采购的订单以及进口数量。最终导致在报关公司出现违法犯罪时,无法鉴别法律风险从而“跟风”犯罪。

  三、缺乏内部监督机制和预防措施

  一些大型企业认为,自身设立了法务部,就是对于所有法律风险的一种把控和监督。设置企业内部的层层上报机制,也是很好的预防了进口操作中的风险。实际上,无论是法务人员还是一些决策者,其本身对于进口法律知识就了解甚少,期待他们能够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和预防措施不太可能。如同案例一中提到的,虽然各个部门之间的财务审批有严格制度规范,甚至采购部、财务部都有意识到此类问题,但真的在实践操作中,这些部门人员也并非进口专业人员,无法对于进口部门产生的违规业务提出异议。此外,进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靠制度来进行监督也有其特有的难度,主要是因为报关单据的制作、归类的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当具体的操作人员制作了虚假单据、填错了报关单、或者选择了错误的归类时,这些问题由于过于专业,负责审阅材料的其他部门人员或总经理都难以识别问题所在。因此,所谓的监督机制和预防措施就更无从谈起了。

   四、操办人员专业性不强,无法准确判断风险

  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优惠、进出口许可证等相关法律问题,并非某一个或几个人员所能够完全掌握的。拿商品归类来说,其本身是一项技术性法规工作,要求归类人员不但要熟悉商品、熟悉税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更要熟悉海关一直更新的归类决定,才能完成一项商品的归类,这其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言而喻。但是往往跨国公司在岗位设置和招聘时,不考核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和经历。大部分跨国公司认为只要有物流部门从业经验的人员便具备这样的能力。其实无论是案例一还是案例二所发生的问题,都很明显的反映了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会给企业带来违法甚至犯罪的法律风险。

  结语:本文旨在揭示大型公司进出口业务中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以期帮助企业关注进出口环节的法律风险。进出口海关法律业务,无论是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优惠、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任何一个领域都是需要有极其专业的业务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方可鉴别风险。进口合规性审查的必要性,与财务审计是相同的,税务和关务,都由国家公权力进行执法监管,企业应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做合规模型搭建或审查,以此来预防潜在的违法和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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