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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试图将化学物质纳入环境管理体系——《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

  近年来,中国因化学品引发的环境问题频发,但在立法上,相较于欧盟较完善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美国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和日本的《化学物质审查和制造控制法》(Chemical Substance Control Law)等规定,中国在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中国生态环境部(MEE)于201918日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意图填补这一空白。这部意在将中国四万多种现有化学物质及未来的新化学物质纳入环境管理的草案一旦正式实施,任何在中国生产、加工使用或者进口、出口化学物质的企业,都会受到该草案的影响。

  该草案的征求意见程序刚刚于2019220日结束,征求意见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各中央政府部门、地方环境保护局、北大清华等高校,还包括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工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

  一、草案的核心内容

  该草案主要基于两大核心点出发,其一是对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其二是建立新化学物质准入制度。

  1、现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1) 环境风险评估(评估)

  针对现有化学物质,首先是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所有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的企业应每年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名称、用途和数量等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列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计划(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品,企业还需要报告化学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数据、企业周边情况等信息,以及必要的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对于以上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

  除了企业主动报告以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会主动对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进行调查监测,针对化学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化学物质风险评估等。

  2) 风险管控

  经评估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化学物质,MEE会将其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优先控制目录),施加环境管控措施,如限制化学品的用途、限制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等。

  在采取了管控措施后,依然不能有效控制该类物质绝大多数用途风险的,其将被列入严格限制化学物质名录(严格限制目录),禁止用于某些特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并且还将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措施。而对于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并且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化学品,将被列入禁止类名录(禁止目录),任何企业均不得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该化学物质。

  但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对于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其被列入的环境名录类别、采取的管控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评判标准,草案并未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对于评估机构,现有草案仅规定为通过计量认证的境内或境外“测试实验室”,我们理解该实验室应当属于第三方机构,但对于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的程序、责任等问题,草案也较少涉及,这些问题,都有赖于草案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的修改或配套细则的规定。

  2、新化学物质准入制度

  对于新化学物质,企业在生产或进口前应向MEE申请登记或备案。对一些低风险的、低剂量的化学物质采取备案管理。而对于高风险类的化学物质,企业在生产或进口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未登记或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或进口。

  二、草案的重要内容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草案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从事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并且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分级管理

  按照草案的规定,MEE将依据化学物质不同的风险分级,将其纳入不同的化学物质名录中,对应不同的管控措施,实行环境分级管理。该等名录包括中国化学物质名录、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目录、禁止目录和优先评估计划等。

  3、严格法律责任

  在草案中,专门设立了第五章阐述“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均设立了对应的法律责任,且惩罚力度较大。例如对于企业“未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违规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记载其不良记录外,还可以视危害后果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三、对企业的影响

  在本次草案的起草说明中,MEE就明确指出其对美、日、加、澳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和制度进行了调查,予以借鉴。所以对于属于上述国家的企业、或在上述国家从事化学物质经营业务的企业来讲,该草案的一些规定或许并不陌生。

  一旦该草案正式出台,影响范围将非常广泛。在中国市场上从事各类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活动的各类企业,均被纳入该环境管理体系。该类企业要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否则不仅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还会引发行政处罚,并且相关主体也可以对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故生产经营中涉及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一立法动态,及早行动,包括核查自身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等,以适应新规的未来出台。

  同时也要注意到,草案本身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仍有部分规定不是十分清晰。比如整个草案实际上是以风险评估作为核心内容,但对于由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评估的效力等问题,草案规定的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并且规定评估主要以评物为主,即以化学物质评估为主,风险管控也是针对化学物质本身。但实际上现实中部分化学污染事件,往往是由行为引发的,包括化学品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行为等,所以草案也应该增加对行为方面的规定。并且对于化学物质污染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信息公开等,也缺少规定。

  我们期待草案,在后续正式的稿件中,会作相应的修改,得到进一步完善。我们也将密切关注新规正式稿的动态并及时跟进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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