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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融资及其法律风险分析

金融

  供应链融资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融资模式。

  本文基于对供应链融资内涵与模式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和指出供应链融资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并为资金方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提出若干建议。

  一、供应链融资概述

  ()   供应链融资的内涵与特点

  供应链概念最初由彼得·德鲁克的“经济链”而来,后由迈克尔·波特发展为“价值链”,最终演变为“供应链”。供应链是指将供应商、制造商、配送中心、分销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涉及从原材料到制成中间产品再到最终成品交付消费者的全流程。我国《物流术语》(国家标准GB/T18354-2006)将“供应链”定义为“生产及流通过程中,为了将产品或服务交付给最终用户,由上游与下游企业共同建立的需求链状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则将“供应链”界定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为了使整个供应链系统成本达到最小而把供应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商等有效地组织在一起来进行的产品制造、转运、分销及销售的管理方法即为供应链管理。

  而供应链融资是建立在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的新型融资业务,它将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视为同一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特定交易关系,进行综合授信从而提供融资服务。其中,与核心企业建立较为稳定合作关系的上下游中小企业一般为供应链融资中的融资方(即资金需求方),其中,核心企业是指在整个供应链过程中主导地位的企业,它是供应链中的信息交换中心、物流中心以及财务结算中心。资金提供方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如物流企业等供应链企业。

  与传统融资途径相比,供应链融资在授信考察点、融资对象、融资范围、资金使用、融资模式等方面都具有显著区别:

  首先,供应链融资不再是对单个企业的背景、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考察,而是对整个供应链企业的信用和交易情况予以综合评价,从而能够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企业还款可能。同时,以核心企业信用为主导的供应链整体信用也为资金的收回提供了双保险。

  其次,按照供应链融资的信用评价标准,作为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将比传统评级结果更高,从而使单打独斗时难以获得贷款的企业更有可能取得授信。与此同时,资金提供方也通过供应链融资收割了一批客户群,实现了供求双方的共赢。

  再次,供应链融资的资金用途更为封闭、明确,即应付类业务贷款资金将直接提供给供应商,应收类业务资金则为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提供再融资,规避了传统融资服务中资金挪用的风险。

  最后,供应链融资的模式更为灵活机动,针对商品产销不同环节的商业特点,融资服务盘活了不同阶段的企业资产,如生产运营阶段的库存产品、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等。

  ()   供应链融资的主要模式

  供应链融资是供应链管理中以货权及现金流控制为基础的资金流与物流的集合。由于供应链中企业地位在贸易话语权、资源分配权等方面先天不对等,核心企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优化自身资金流,往往也波及到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财务利益,加剧了上下游企业资金流动的压力,从而表现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核心企业强化供应链体系的需求使得信用捆绑式的供应链融资应运而生。其实质是通过盘活企业流动资产以缓解资金压力,将一系列生产、运输、销售、管理等环节进行整合并以此为基础提供融资服务,提升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资金量、现金流、交易量和贸易活跃度,进而提升供应链的整体效益。供应链融资主要基于企业常见的流动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及现金进行融资授信,因此供应链融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根据《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之规定,存货质押融资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将其拥有的存货等动产或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出质,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动产资格的物流企业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的业务活动。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包括静态抵质押授信、动态抵质押授信、标准仓单质押、普通仓单质押等具体类型。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以其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融资,并通过应收账款回款偿还贷方借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包括保理、保理池、反向保理等类型。


  3、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是指需要资金的融资企业(即借方)向资金提供方(即贷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采购预付款作为保证金,贷方向借方上游企业代付全部采购款采购货物,并同时取得货权,借方分批向贷方支付货款并提取相应货物。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包括先票/款后货授信、担保提货授信、进口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授信、国内信用证、付保贴函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类型。

  在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中,贷方既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比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供应链管理合同纠纷诉讼中,即涉及预付账款融资。在该案中,资金提供方是为融资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物流企业,具体合作模式是物流企业与融资企业签订《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物流企业为融资企业提供从产品采购、物流、仓储、生产、销售、售后等全过程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并向融资企业收取供应链管理费。与此同时,物流企业为融资企业提供预付账款融资,具体做法是融资企业向物流企业支付采购款10%的保证金,委托物流企业向上游供货商采购原材料货物,物流企业向上游供货商议付全部货款,并取得采购原材料货物的货权,物流企业将原材料货物委托给融资企业加工制造成成品货物,并由融资企业负责成品货物的销售、回款及售后服务,物流企业收到成品货物销售回款后,在扣除原材料采购款的90%(即其垫付的原材料货物采购款)、供应链管理费及税金后,将剩余款项以加工费名义支付给融资企业,并向融资企业退还采购款10%的保证金。

  通过上述合作模式,物流企业不仅为融资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提供融资企业对上下游的管控水平和效率,而且还分担了融资企业从原材料货物采购付款到成品货物销售回款期间的资金压力,融资企业可以专心于产品生产和销售,有利于融资企业扩大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物流企业可以借助融资企业生产能力和市场销售网络,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实现供应链内企业的共赢。

  供应链融资的多种融资模式为商品产销的全过程均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采购环节主要由供应商价格波动引起的资金缺口,制造商可采用预付款融资的模式,使支付原材料全部现款的时点得以延后。此模式多应用于核心企业的下游企业融资。从支付货款至销售成品的生产运营阶段,制造商可采用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盘活积压库存,增强资金流动性,适用于存货量较高或库存周期较慢的生产链。而销售环节,则可采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模式,弥补从产品销售到收回货款期间买方赊销的现金流缺口,多适应用于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融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

  二、供应链融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与机遇永远都是并存的。供应链融资为融资渠道狭窄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更为广阔的融资空间,但同时风险也由传统的单一贸易环节向供应链上下游蔓延,供应链上下游的不确定性也为供应链融资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具体来说,供应链融资中资金方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合同性质认定的法律风险。在供应链融资中,核心企业一方面为需要资金的节点企业提供采购管理、物流管理、库存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等供应链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又为节点企业提供垫付采购款的融资服务。反映到合同上,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除签订《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外,还会签订系列分项合同来履行供应链管理和融资事宜。比如在预付账款融资中,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除签订《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以外,在采购环节会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在物流环节会签订《物流合同》,在生产环节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在销售环节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适用于向第三方销售成品货物的情形)或《产品销售合同》(适用于节点企业自行回购成品货物的情形)等一系列具体合同。一旦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发生纠纷,节点企业不能按照双方约定回款的情况下,究竟以融资法律关系,还是以委托合同或买卖合同法律来认定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的基础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

  如在浙江物产新疆有限公司(下称“物产公司”)与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鑫公司”)合同纠纷案件((2017)01民初608)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告物产公司与被告金鑫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总结为两个环节:一是物产公司受金鑫公司委托向第三人购买原料,其向第三方所购买的货物质量、运输、价款等均由金鑫公司洽谈并协商负责,物产公司垫付原料资金并收取服务费;二是物产公司与金鑫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并由物产公司向金鑫公司预付资金,后物产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由金鑫公司向第三方供货,第三方回款时偿付物产公司相关资金,物产公司就预付款收取服务费。对此,法院认为,物产公司仅对金鑫公司选定的第三人完成相关付款收款义务,无需对第三人的资信、货物的质量、供货时间等负责,亦不承担出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其在该案法律关系中只收取固定的收益,没有与金鑫公司承担经营风险的意思,双方的真实意思实为融资而非买卖。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实质是以买卖的形式掩盖企业间借贷,对其效力进行评价时,应以实质上的法律关系即企业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评价目标,双方之间的《供应链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在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公司”)与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下称“爱知公司”)、郑道富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6)05民终7400)中,国信公司与爱知公司签订《供应链国内贸易服务协议》约定:由爱知公司负责确定国内采购原材料供应商,以国信公司抬头签订合同并提供给国信公司,同时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国信公司在收到爱知公司合同金额的20%后,凭合同及发票向供应商全额付款,爱知公司在国信公司付款后88天内将合同金额的80%付给国信公司。国信公司按实际收到发票等资料制作结算清单,并按此与爱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在履行上述《供应链国内贸易服务协议》中,发生五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业务,国信公司向爱知公司交付相应货物,爱知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双方进行结算时爱知公司向国信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确认书。对此,苏州市中院并没有将涉案法律关系定性为融资,而认为《供应链国内贸易服务协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合法有效,国信公司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向爱知公司交付了相应价值的货物,爱知公司应当按约向国信公司支付货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爱知公司应支付所欠货款。

  由于在预付账款融资中核心企业的融资收益通常通过代理、管理服务费或货物销售溢价实现,因此,如果将核心企业与节点企业的供应链合同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则有关费用或销售溢价的约定就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的规定,这对核心企业显然不利。

  2、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风险。供应链融资的资金提供方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包括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为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涉及企业间资金拆借。对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官方态度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经历了一个转变,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到《民间借贷规定》将民间借贷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并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法定情形外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因此,目前司法裁判当中对于企业间进行的临时性资金借贷行为,一般不予以否定性评价。但是,若有证据证明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的供应链融资行为存在“以非自有资金进行借款、非为生产经营需要、以资金拆借为常业、以垫资收益为主要利润来源、以买卖形式进行长期经营性借贷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向其他企业借贷后又高利转贷牟利”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时,则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签订的《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甚至如果非金融机构的资金提供方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还将构成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对于应收账款融资而言,保理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形式。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的规定,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办法》还规定,对于开展保理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后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不得办理未经全行统一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授权或越权的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此外,商务部于2012年开启商业保理试点,并在《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中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全国性商业保理管理办法,正式的、全国性的监管政策也未出台,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监管政策尚未落地,司法机关对于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也未做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商业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既有“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也有“其他合同纠纷”,对于案件解决的审判标准不一。因此对于非金融机构企业而言,开展保理式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4、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法律风险。供应链融资是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预付账款等手段封闭资金流或控制货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因此自偿性是供应链融资的重要特征。如果融资企业提供的业务单据和货物凭证(如发货单等)虚假、无效,无法实现销售资金回笼,或者资金被融资企业挪用或转移到其他投机或投资业务,将会给资金方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

  5、担保的法律风险。供应链融资主要基于融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在此基础上融资企业补充动产(如存货等)或权利质押(如仓单、应收账款等)担保形式。但是相对于价值稳定容易变现的不动产抵押而言,动产质押存在抵押物权属难以确定,质物难以定价变现,以及保管等风险。权利质押存在权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利是否能实现等风险,因此担保是供应链融资的又一重要法律风险。

  6、融资资金与货物分离的法律风险。供应链融资基于供应链而产生,因此供应链融资中货物的转移与融资资金的回收必须保持紧密联动。如果资金方或者资金方指定的货物保管企业没有收到货款就放货,将给资金方造成巨大的应收账款风险。比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供应链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核心企业在没有收到融资企业支付的货款的前提下,即将成品货物销售给融资企业,并将货物转移给融资企业,最终造成过亿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三、供应链融资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   对融资企业及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核心企业或金融机构虽然可以通过采用多重信用支持技术降低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通过设计机理弱化了上下游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但客观而言,作为直接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资产规模小、人员更替频繁、生产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甚至是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透明度差、财务报表缺乏可信度、守信约束力不强等问题。而基于供应链管理的特性,供应链融资不仅涉及直接承贷主体的状况,还涉及与承贷主体(即融资企业)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状况、交易情况、财务情况、合作情况。因此资金方在进行供应链融资之前,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融资企业及其关联的上下游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是资金方降低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

  ()   加强对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审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由于供应链融资业务中涉及多方主体,在各方主体之间又交糅着不同法律关系,比如融资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等,加之该业务开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遵循,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因此在业务开展关系中,各方主体应尽可能地完善相关法律合同文本。特别是在预付款融资中,往往是以资金方为融资企业垫付原材料采购款,然后再通过成品销售回款的方式收回垫付采购款。因此,在预付款融资中,资金方与融资企业不仅会签订总的《供应链合作框架协议》,还会签订的《委托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物流仓储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因此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资金方应特别注意避免固定回报,比如在《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中,对于供应链管理中常见的管理费、服务费等的收取,宜以资金方实际为融资企业提供的供应链管理内容为基础收取,而不应以资金方为融资企业垫付的采购款为基数计取固定比例的供应链管理费;在《产品销售合同》中,资金方不宜要求融资企业必须以固定价格回购产品;如果由融资企业回购成品,资金方向融资企业成品交付必须有完整的货物交付凭证,如出库单,收货单等;在《原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原材料的货权归资金方所有,等等,以避免在发生争议纠纷时,司法机关将双方关系认定为是民间借贷,而非产品买卖关系。严谨完善的合同文本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为规范的业务操作提供范本,也有利于争议发生时的确定合同性质,促进纠纷解决。

  ()   加强对融资企业担保物及担保方式的审核监管

  担保是降低融资风险的有效方式。当融资企业无法按约偿还借款时,资金方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优先受偿。在存货质押融资中,资金方应严格审核融资企业出质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权属是否清晰,仓单是否真实有效,质物定价是否客观,质物是否便于长期保存并容易变现。此外,在质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于其不具有保管出质人的条件,因此一个能够达到存货质押融资要求的第三方物流监管机构也是达成存货融资的必要条件。第三方监管机构除必须具有保管质物的客观条件以外,还必须尽心尽责,严格履行见单(银行开具的放货单)放货的操作流程。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资金方应严格审核融资企业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可转让,并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对于预付账款融资而言,如果融资企业仅提供一定比例(通常为10%-20%)的采购保证金,显然保证金不足以覆盖资金提供方垫付的采购款,因此在采购保证金以外,要求融资企业提供原材料或成品货物回购担保,动产或不动产抵质押、股东连带保证担保等多形式担保也是防范和降低预付账款融资风险的重要方式。

  ()   加强供应链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衔接

  供应链管理涉及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双向流动。供应链融资通过自偿性的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控制,实现货物流和资金流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闭环。因此,对于资金方而言,加强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控制,以及两者之间的匹配衔接,是构筑独立于企业信用风险的又一道重要防线。具体而言,资金方不仅要重视货物货权的保留,在资金收回之前不应转移货物货权,而且也要重视对货物(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实物的控制,货物必须存放于资金方可控制的专用仓库,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货物提取和发货必须与资金回收相挂钩,在资金没有回收的情况下不得提前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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