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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相关问题探析

争议解决

  2011年51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百零五条增加了虚开发票罪这一罪名,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正式纳入了刑事制裁范围,标志着我国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由一般行政处罚上升到了刑法制裁。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对于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以下规定: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罪典型案例

  (一)邓某犯贪污罪、王某犯虚开发票罪案

  2008年下半年至20134月,被告人邓某在担任济宁市看守所二大队副大队长并负责管理看守所小卖部和小伙房期间,安排被告人王某和刘某等供货商在开具收据或发票时以虚加进货价格或数量的方式向济宁市看守所开具虚假发票,之后采取将虚加钱款直接扣下或由被告人王某等人将虚加钱款转入被告人邓乙省所掌管的银行卡的方式,套取人民币1828079.8元,被告人邓某将其中1122265.3元非法占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倾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最终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立辉公司虚开发票罪案

  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在立辉公司账户内的个人业务佣金人民币150万元并少缴税款,经与立辉公司主管人员黄某某商议后,决定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立辉公司虚开发票。嗣后,由立辉公司吴某某出面联系,让戴某某为立辉公司虚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扣除开票费用后,余款人民币144万元直接打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上述3份发票均已被立辉公司入账以虚列成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立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某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立辉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立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虚开发票罪。最终判处立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陈某某虚开发票罪案

  2011年5月至2012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承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工程过程中,因无开票资质,故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钟某某以上海大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上海大康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3份,用于向仁济医院结算工程款。上述3份发票总金额人民币1,814,03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

  上述三个案例中,被告虽然均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其虚开发票的动机与原因却不尽相同。经过总结,我们认为虚开发票的原因主要有套取单位现金、逃税避税以及无开具相关发票资质而请人代开这几种情况。

  虚开发票套取单位现金。该种情况下,虚开发票的行为通常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有着密切联系,经常表现为为了侵吞单位财产或商业贿赂,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构某些费用,再以虚开的发票向单位报账,以此达到侵吞单位钱款的目的。

  虚开发票以增加企业成本,从而减少税款的缴纳。企业为了冲抵其自身经营成本,会通过虚开发票将发票入账的方式,在账面上降低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得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一并降低。

  由于无开具相关发票的资质而请人代开发票。通常表现为下游单位为上游单位提供了劳务,但是由于其本身并不具备提供该种劳务所需的资质而无法开具相应的发票,上游单位又需要发票进行入账,因此下游单位找到其他具有开具相关发票资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

  (二)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具有一致性。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即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凭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虚开普通发票。

  (三)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目前虚开发票案件的审判实践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以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刑法》中将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分为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中却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审判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难以区分。此外,关于虚开发票罪的罚金幅度标准,《刑法》中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往往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两者虽然在犯罪构成及类型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相较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更为严重,如果一味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幅度,容易造成审判实践上的错位。

  (四)虚开发票的危害

  虚开发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商业贿赂等犯罪现象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提供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第二,虚开发票行为作为单位偷逃税款的手段,会导致国家财政与国家税款的流失;第三,虚开发票可能进一步加剧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个人非法提供劳务情况的泛滥,为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需要相关资质的行业的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最后,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会导致假发票制造业的发展,最终造成对国家发票管理秩序、法治秩序的破坏。

  四、结语

  虚开发票的行为滋生了贪污、贿赂、侵占、逃税、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虚开发票罪的设立即体现了国家对于该行为的重视,但是要从根源上防控虚开发票的行为,还是应当从改革与完善税务征收和财务报销制度着手。虚开发票罪的设立对相关违法犯罪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相较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于本罪的认定与量刑幅度的确定应当客观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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