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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试点方案出台,关注“重医轻护”社会痛点

生命科学与医药

  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以及我国重医轻护观念根深蒂固,如何缓解护理资源的短缺,解决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痛点。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9122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的通知,确定于20192月至12月,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其他省份可自行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该通知对于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将产生重要影响,我们就其中所提出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对象以及服务项目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方案》提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仅限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明确排除了互联网医院作为服务提供主体的适用。为进一步确保护理服务的安全性和专业性,《方案》明确要求医疗机构所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服务对象方面,《方案》主要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考虑到护理服务可能受限于设备设施、综合环境和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等因素,《方案》要求试点的医疗机构在向线上申请者提供护理服务前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疾病状况和护理需求进行首诊。我们理解,不同于互联网诊疗,《方案》所提出的首诊应当更多侧重于评估服务申请者是否具备家庭护理的客观条件,而非对于服务对象疾病的专业性诊断。

   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考虑到不同试点地区的市场需求可能存在差异,《方案》鼓励试点单位根据本地区内的具体情况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制订“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

   二、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

  考虑到我国在互联网健康行业仍处于探索阶段,《方案》指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定价应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各种因素。我们理解,在“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开展期间,《方案》实际上是通过给予了相关从业者一定的自由定价权的方式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进而寻找到恰当合理的定价标准和支付机制。

  三、强调了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规范

  在对于服务对象的身份信息、病历资料等个人数据的保护方面,《方案》要求试点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并且《方案》强制要求,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可以提供服务的对象就服务内容、流程、权利和责任以及可能的风险签订服务协议。

   在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方面,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那么,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或者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是否可以与其实体医疗机构合作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如果可以,互联网医院是属于试点医疗机构自主开发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还是作为第三方互联网技术平台向试点医疗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对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后续的相关解读或答复。此外,《方案》要求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功能需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等。” 

  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发现,我国有关部门对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体要求以及相关行为管理规范还是比较严格的。虽然《方案》已经强调了明确各方法律责任,但考虑到老年人自身身体机能下降以及部分疾病可能潜存其他并发症的问题,如果在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如何进行事故鉴定以及判定事故是否与护理行为本身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从业者需要格外关注的。对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后续出台的行业标准以及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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