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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的突破与创新——与香港上市制度相比较(二)发行与配售

资本市场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一)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一起步就是一个以个人普通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为了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了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整个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

  鉴于科创企业商业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较大、经营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交易特别规定》”) 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由此,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3、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则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此外,《交易特别规定》还要求会员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二)港股通中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它的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简称“港股通”)两部分。

  其中,“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则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作为跨境投资,“港股通”交易对投资者而言,不仅意味着要面临宏观经济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等股票投资风险,还可能会面临诸如国际市场与香港市场联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沪港两地交易制度差异的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这些投资风险要素都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4年9月26日,上交所发布了《沪港通试点办法》(被《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取代)及《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适当性指引》”)。2017年6月28日,上交所对《适当性指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根据《适当性指引》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要求会员对个人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确认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此外,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

  可以看出,较之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港股通并不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

  (一)战略配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行承销办法》”)的相关安排,科创板的配售发行在保留原有的网上+网下配售模式的基础上,放宽了战略配售限制。

  1、战略配售条件战略投资者

  战略配售是为了向公众投资人说明发行股票的价格合理性,企业通过吸引知名企业或者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人,给予市场中其他小投资人认购股份信心的一种制度。

  根据《发行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保荐机构参与配售

  对于其他版块而言,是禁止保荐机构参与配售的。本次通过保荐机构参与认购发行人新发行的股份,也是使其在保荐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责。

  根据《发行承销办法》,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上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3、高管员工参与配售

  与保荐机构相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在其他版块也是禁止参与配售的。高管及核心人员在看好发行人未来前景的基础上可间接参与首发配售的认购,提高高管和核心人员的长期激励效果。

  根据《发行承销办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4、绿鞋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而根据《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联交所的基石投资者

  基石投资者主要为以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等为主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知名富豪或其所属企业。基石投资者的引进,实际上是对公司的基本面、盈利模式、发展前景的肯定,给市场带来了很大的信心,犹如IPO的一个稳定剂。

  作为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募股配售时的一种制度,即在IPO时投资者提前和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确定以首发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股票,认购当时,仅确定认股数量,未确定认股价格,认股数量不受超额认购回拨机制的影响,但在首发上市后有6个月左右锁定期,且基石投资者的背景信息需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在香港IPO市场,主要是以下五类人会做基石投资者:

  1、SWFS 主权财富基金。资金大,投资时间可以很长,但有时投资理念也很难理解。

  2、国际机构投资者。长线基金为主,偶尔也有对冲基金。

  3、企业出于战略/策略合作考虑,或是主业以外本身就有资金做财务投资以分散主业经营风险,或是作为兄弟公司。

  4、Tycoons。常见的是香港城中几家富豪,东南亚(新加坡、大马、台湾等)富豪。

  5、PE。通常市场条件下不常见,但是在特殊的市场窗口(例如2012-2013年),IPO市场的估值甚至比pre-IPO市场估值都低,而且流动性好很多,PE也会进来买IPO,并且由于PE的持有时间较长,对六个月的锁定期不那么敏感,因此不介意做基石。

  联交所规定基石投资配售应遵循如下原则:

  1、 配售必须以首次公开招股价为准;

  2、 所配售的首次公开招股股份须设禁售期,一般为上市日起至少六个月;

  3、 每名投资者在上市申请人的董事会内不得设有代表,同时独立于上市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以及他们的联营方;

  4、 配售安排的详情(包括投资者身份及背景)需在上市文件内披露;

  5、 假如基石投资者被认定为《主板规则》第8.24条(《创业板规则》第11.23条附注2及3)规定的公众人士,即便有至少六个月限售期,该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亦属于《主板规则》第8.08条(《创业板规则》第11.23条)所指的公众持股的一部分。

  联交所在2013年针对基石投资者出台了一份指引函,该函重申:上市公司持股人均应被公正、平等对待,招股书中包含的信息均应准确、完整,不得具有误导性、欺骗性。

  有基于此,联交所在指引函中明确,基石投资若遵循上述原则,则不违反交易所规定。但交易所注意到,一些上市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保荐人或联合承销成员在承诺配售额之外,通过附函和其他方式向基石投资者提供附加利益,在市场低迷不振情况下此风尤盛。

  对此,交易所声明,如果基石投资者直接或间接享有其他附加利益,将被视为误导公众。如果在IPO认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享受如下附加利益,基石投资者将被归类为pre-IPO投资者:(1)免交经纪佣金;(2)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任何人于上市后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分享承销费;(4)上市申请人保证将用其IPO所融资金投资于基石投资者管理的基金;(5)协议允诺基石投资者获得另一个IPO的配售;(6)达成任何其他非正常定价的、与认购IPO股份有关的交易或协议。

  三、扩宽涨跌幅限制

  根据《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仍然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相较其他版块有所放宽,设定为20%。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而此前广泛猜测的T+0没有出现在规定中。

  回顾中国股市的发展,在股市设立初期是没有T+0和涨跌停轨制的。在沪市老八股上市后不久,交易所因为设计上的缺点,无法承受庞大的交易资金,股票数量过少,导致了沪市1990年平均年涨幅达到179%;深市1991年年均涨幅达到68.5%。

  1992年5月21日上交所撤消涨跌幅限制并实施T+0,当天上证综合指数上涨了105%,造成了上海股市的暴涨和暴跌;1993年11月深交所也撤消T+1,实施T+0。此后的一段时间里,A股市场经历了股指震动波幅最激烈的时代,上证指数波幅为378%,深圳指数波动幅度也达到162%。

  1995年为防备股市风险,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改回了T+1交易制,上海、深圳两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开始实施价格涨跌幅限制。

  虽然在实施当天沪深两市大盘跌停,但目前看来涨跌幅限制和T+1的主要利弊包括了:

  1、减缓信息传递。股市里各种信息的及时性非常重要,虽然目前网络发达,但对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仍然存在滞后性。涨跌停的限制,在A股其他板块中,股价当天只有10%的涨跌幅,亦或现在科创板的20%涨跌幅,给了广大散户足够的时间来获取信息并加以判断,从这一点上来讲,涨跌停板创造更加公平的A股交易氛围。

  2、降低交易损耗。T+1存在一定的弊端,当天买入后如果觉得判断失误后无法卖出,但是这一规定大幅降低了散户的交易频率。T+0时因为可以及时止损,散户买卖股票非常随意,然而股票交易是有成本的,虽然每次的费率不高,但实际上累计起来对资金的消耗却是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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